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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汉世伟畜牧有限公司那角母猪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稿)建设单位:广西汉世伟畜牧有限公司环评单位:广西联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时间:2023年5月广西汉世伟畜牧有限公司那角母猪场扩建项目 概述 概 述一、项目由来猪肉是目前乃至未来全球需求量最大的肉制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猪肉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也在不断地提高,优质肉猪生产迎来了全面发展的黄金时期。猪肉的产品标准主要从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来体现。2016年广西汉世伟畜牧有限公司投资1000万元在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景山村那角队建设“广西汉世伟畜牧有限公司那角母猪场项目”(简称“现有工程”),于2016年3月3
2、1日进行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详见附件3),占地面积为71.096亩(47397.33m2),总投资1000万元,建有9栋猪舍,其中分娩舍3栋、妊娠舍3栋、后备舍1栋、配种间1栋、保育舍1栋,年存栏母猪600头,年出栏仔猪11883头,于2016年5月投入生产。考虑现有工程已建成的猪舍内仍有较大空间可进行仔猪繁育,为带动畜禽养殖产业向更高层次的专业化、规模化、技术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提升农业效益,建设单位投资2300万元建设“广西汉世伟畜牧有限公司那角母猪场扩建项目”(简称“扩建项目”),即在现有工程的基础上,通过对现有分娩舍、妊娠舍、配种间、保育舍和后备舍内部进行改造,增加栏位、分娩床位等设
3、施,其他环保设备设施、生活配套设施均依托现有工程,不新增用地和新建猪舍。项目扩建完成后,全场养殖规模将达到年存栏母猪2400头,年出栏仔猪47515头。项目建成后,年出栏断奶仔猪约47515头(5头仔猪折算为1头成年猪,折合出栏生猪9503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682 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1年1月1日实施),本项目属于“二、畜牧业03-3畜牧饲养031-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须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为此,建设单位委托我公司开展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详见附件1)。接受任务委托
4、后,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在对该项目进行实地踏勘、监测和资料收集等的基础上,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其它有关文件,编制本环境影响报告书。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指出存在的环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为项目的决策、设计及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报请环保主管部门审查、审批,以期为项目实施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二、 建设项目的特点(1)项目为养殖类项目,属于扩建项目,于2016年3月31日进行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详见附件8),目前现有工程正常运行。扩建工程在现有用地红线范围内,不新增占地面积,项目用地类型为设施农用地(详见附件5),不占用基本农田。(2)项目利用现有猪舍扩大养殖规模,通过
5、对分娩舍、妊娠舍、配种间、保育舍和后备舍内部进行改造,增加栏位、分娩床位等设施,扩建后项目母猪存栏量由600头变更为2400头,不设公猪舍,通过公司养殖公猪项目提供的猪精进行配种,通过人工授精的方法配种,繁育优质仔猪断奶后外售。(3)项目采用重力式干清粪工艺,养殖废水经过改造后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甘蔗地施肥,项目污水处理站工艺为集水池预处理系统(格栅、调节池、固液分离机、初沉池)+黑膜沼气池两级A/O生化处理池絮凝沉淀”工艺,处理后的养殖废水用于消纳区甘蔗地施肥(详见附件4)。(4)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水、废气、固废和噪声等。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养殖废水和员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预
6、处理后与养殖废水一起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项目消纳区甘蔗地施肥。产生的恶臭通过加强通风、控制饲养密度、定期冲圈、使用绿色饲料添加剂、喷洒生物除臭液、加强周边绿化等措施处理后可达标排放;食堂油烟经吸风罩收集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密闭的附壁烟道引至高于食堂楼顶排放。猪粪、饲料残渣、沼渣经收集至堆粪棚内堆放15天加入益生菌发酵定期外售给河池市骏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有机肥原料(详见附件12);污水处理站污泥经压滤机压滤脱水处理后,暂存于堆粪棚定期外售给河池市骏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有机肥原料;病死猪和猪胞衣均采用无害化高温生物降解机处理,处理后的无害化处理废料暂存于堆粪棚定期外售给河池市骏翔农业发展有
7、限公司作有机肥原料;卫生防疫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卫生防疫废物收集箱,交由具有有资质的卫生防疫废物单位处置;废脱硫剂集中收集后交由原厂家回收处理;饲料包装袋外售废品站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经袋装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场区内垃圾存放点,定期运至附近村屯垃圾集中点,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项目高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振、墙体隔声、消声等措施,确保项目边界噪声排放达标。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本次环评工作按照总纲要求分为三个阶段,即前期准备、调研和工作方案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阶段。本次评价过程首先在研究相关文件,包括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相关规划、工程技术文件
8、的基础上,进行了初步工程分析,开展初步的环境状况调查;根据相关要求及项目特点进行了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明确了评价重点和环境保护目标,确定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同时制定了工作方案;然后进行评价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调查、监测与评价,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之后进行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各专题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最后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评价结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及程序见图1。图1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四、分析判定相关情况1、与国家产业政策的相符
9、性根据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对未列举限制类、淘汰类的行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执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中“一、农林业第4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为鼓励类,因此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项目已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详见附件2),项目代码为2303-451229-07-05-304610。2、与相关规划相符性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与国家、自治区、地区等相关政策规划进行分析,本项目主要涉及的政策规划包括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
10、令第643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等,具体分析内容见表1。表1 项目建设与相关规划政策符合性分析序号相关政策和规划具体规定和要求本项目实际情况符合性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污粪
11、厌氧消化和堆派、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项目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相符,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猪粪、病死猪等无害化设施。符合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一)选址要求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建设畜禽养殖场。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12、、自然保护区。符合禁止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建设畜禽养殖场。项目位于农村,远离城市和城镇居民区。2018年2月26日原环保部关于畜禽养殖业选址问题的回复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属于推荐性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类标准,该技术规范3.1.2规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禽养殖场。村屯居民区不属于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因此,不属于该技术规范3.1.2规定的人口集中区。符合禁止在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项目不涉及特殊保护的区域。符合新
13、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上述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上述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者侧风向,场界与禁建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根据大化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9109号),主要禁养区为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城建成区,各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庄等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广西大化红水河七百弄风景名胜区、全县已经划定并批准的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红水河、盘阳河大化瑶族自治县境内干流两岸纵深500米陆域(未划入广西大化红水河七百弄风景
14、名胜区部分),王秀河大化瑶族自治县境内流域沿河两岸纵深200米陆域、规划建设的都安至巴马高速大化段两侧外延200米范围内;大化至巴马、大化至马山、大化至至平果二级路大化段两侧外延200米范围内;各重点景区旅游路段两侧200米范围内。根据“三线一单”智能研判结果可知,项目位于大化瑶族自治县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附图15),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45122920002,项目位于大化镇景山村那角队,不涉及以上禁养区范围。符合(二)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实现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隔离,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尸体焚烧炉应设置在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侧风向
15、处。项目场区由3部分组成,分别为养殖区、环保区和办公生活区。养殖区主要位于场区中部,自北向南依次为1栋后备舍、1栋配种间、3栋妊娠舍、3栋分娩舍和1栋保育舍;污水处理站位于场区南部、无害化处理区位于东北面,生活区位于北面。办公生活区处于环保区和养殖区的上风向,之间有绿化带和围墙相隔,职工受影响较小。环保区距离各区猪舍的距离基本相同,相隔不远,便于粪污水收集与处理,远离办公生活区及周围环境保护目标,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符合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实现雨水和污水收集系统分离,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项目场区雨污分流,污水管网均采用暗管。符合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清
16、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项目采取重力式干清粪工艺,做到猪粪定期清理。符合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调整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协调畜禽规模养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突出养分综合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污染
17、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通过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鼓励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作为肥料科学还田利用。加强粪肥还田技术指导,确保科学合理施用。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形成畜禽粪污处理全产业链。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鼓励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保障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项目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猪粪、饲料残渣、沼渣经收集至堆粪棚内堆放15天加入益生菌发酵定期
18、外售给河池市骏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有机肥原料;污水处理站污泥经压滤机压滤后脱水处理后,暂存于堆粪棚定期定期外售给河池市骏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有机肥原料;病死猪和猪胞衣均采用无害化高温生物降解机处理,处理后的无害化处理废料暂存于堆粪棚定期外售给河池市骏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有机肥原料;废水经处理后用于甘蔗地施肥。符合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畜禽粪污资源化时应经无害化处理方可还田利用,无害化处理应满足:固体畜禽粪便宜采用好氧堆肥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本项目采用干清粪工艺,猪粪、饲料残渣、沼渣经收集至堆粪棚内堆放15天加入益生菌发酵定期外售给河池市骏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
19、有机肥原料;污水处理站污泥经压滤机压滤后脱水处理后,暂存于堆粪棚定期定期外售给河池市骏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有机肥原料;病死猪和猪胞衣均采用无害化高温生物降解机处理,处理后的无害化处理废料暂存于堆粪棚定期外售给河池市骏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有机肥原料。符合新、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应逐步改为干法清粪工艺;畜禽粪污应日产日清。本项目采用生态环境部认定的重力式干清粪工艺。符合粪污处理各工艺单元宜设计为密闭形式,减少恶臭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对堆粪棚和污水处理站进行封闭式处理,将产生的臭气进行收集后通过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经过15m(DA001)排气
20、筒排放;对无害化处理区进行封闭式处理,将产生的废气通过引风机经过15m排气筒(DA002)排放。符合堆肥场地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堆肥场地一般应由粪便贮存池、堆肥场地及成品堆肥存放场地等组成;场内应建立收集堆肥渗滤液的贮存池;应考虑防渗漏措施,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应设置防雨淋设施和雨水排水系统。项目设固粪处理区,堆粪棚按要求进行防渗,堆粪棚本次整改后为封闭式,地面进行防渗,可防雨淋,本次整改后场内配套建设初期雨水沉淀池。符合选用粪污处理工艺时,应根据养殖场的养殖种类、养殖规模、粪污收集方式、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以及排水去向等因素确定工艺路线及处理目标,并应充分考虑畜禽养殖废水的特殊性,在实
21、现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的情况下,优先选择低运行成本低额处理工艺;应慎重选用物化处理工艺;根据(HJ497-2009)采用模式或模式处理工艺的,养殖场应位于非环境敏感区,周围的环境容量大,远离城市,有能源需求,周边有足够土地能够消纳全部的沼液、沼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鼓励尾水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作为肥料科学还田利用。本项目尾水还田利用,采用模式,周边有足够土地能够消纳全部的尾水。符合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
22、境影响评价,调整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协调畜禽规模养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突出养分综合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不在大化县禁养区范围内,现有工程已填报环评登记表,本次为扩建环评报告书,已按相关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项目配备的消纳地满足消纳要求,项目施肥量未超出土地承载力。符合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猪粪、饲料残渣、沼渣经收集至堆粪棚内堆放15天加入益生
23、菌发酵定期外售给河池市骏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有机肥原料;污水处理站污泥经压滤机压滤后脱水处理后,暂存于堆粪棚定期定期外售给河池市骏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有机肥原料;病死猪和猪胞衣采用无害化高温生物降解机处理,处理后的无害化处理废料暂存于堆粪棚定期外售给河池市骏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有机肥原料,堆粪棚进行封闭式处理,设置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符合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通过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鼓励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作为肥料科学还田利用。加强粪肥还田技术指导,确保科学合理施用。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调动
24、社会资本积极性,形成畜禽粪污处理全产业链。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鼓励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保障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项目尾水暂存池内的尾水通过管道泵至尾水消纳区,甘蔗地地设置1台水泵,尾水消纳区铺设管道,主要采用管道淋灌方式进行施肥,局部无法到达的地区辅以人工浇灌方式,对消纳地进行轮作,定时检测土壤中的全氮和有效磷,根据全氮和有效磷在土壤中的含量调整施肥量,采取以上措施确保科学合理施用。符合6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2219号)畜禽养殖场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
25、要求和当地环境承载力,配备与设计生产能力、粪污处理利用方式相匹配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和安全防护要求,并确保正常运行。交由第三方处理机构处理畜禽粪污的,应按照转运时间间隔建设粪污暂存设施。畜禽养殖户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防止污染环境。项目配套消纳地满足施肥量要求;配备的污水处理设施满足项目产污要求;堆粪棚进行封闭式处理,地面进行防渗。项目配备的消纳地进行轮换施肥。符合畜禽养殖场(户)宜采用干清粪、水泡粪、地面垫料、床(网)下垫料等清粪工艺,逐步淘汰水冲粪工艺,合理控制清粪环节用水量新建养殖场采用干清粪工艺的,鼓励进行机械干清粪。鼓励畜禽养殖场采用碗式或液
26、位控制等防溢漏饮水器,减少饮水漏水。新建猪、鸡等养殖场宜采取圈舍封闭半封闭管理,鼓励有条件的现有畜禽养殖场开展圈舍封闭改造,对恶臭气体进行收集处理,畜禽养殖场(户)应保持合理的清粪频次,及时收集圈舍和运动场的粪污。鼓励畜禽养殖场做好运动场的防雨、防渗和防溢流,降低环境污染风险。项目采取重力式干清粪工艺,不采取水冲粪清粪;项目使用液位控制防溢防漏饮水器,使猪只饮用废水不产生,因其量投放水并保证液面高度,因此猪只喝水过程不产废水;项目猪舍已采取半封闭式封闭管理,猪粪日产日清不在猪舍停留。养殖的猪只运动场设置在猪舍内,猪舍已采取防渗混凝土进行防渗、猪舍内为半封闭式,可满足防雨要求;猪舍内设置为漏缝板
27、,猪舍内粪污收集系统为封闭式的,可满足防溢流要求。符合畜禽养殖场(户)应建设雨污分流设施,液体粪污应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采取密闭措施,做好安全防护,输送管路要合理设置检查口,检查口应加盖且一般高于地面5厘米以上,防止雨水倒灌。项目粪污是由管网输送至集粪池,固液分离后泵入项目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存于尾水暂存池内后使用管道抽取至甘蔗地施肥,项目将检查口设置于输送管道中段,检查口设置加盖并高出所在位置地面。符合畜禽养殖场(户)建设畜禽粪污暂存池(场)的,液体粪污暂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液体粪污日产生量暂存周期按转运处理最大时间间隔确定。鼓励采取加盖等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和雨水进入。项目黑膜厌氧沼气池规
28、模为2000m3,常温厌氧发酵水力停留时间为30d,项目扩建后年总废水量为8845.87m3,最大日废水量为31.06m3,30d总废水量为931.8m3,黑膜厌氧沼气池可容纳约64d的废水量,因此扩建后黑膜厌氧沼气池能满足项目废水处理需求。集污池扩建后采取挡板遮盖,尾水暂存池在非施肥期也采取遮盖措施,并于池四周设置围挡,防止雨水进入。畜禽养殖场(户)通过敞口贮存设施处理液体粪污的,应配套必要的输送、搅拌等设施设备,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液体粪污日产生量(立方米/天.头、只、羽)x贮存周期(天)x设计存栏量(头、只、羽),贮存周期依据当地气候条件与农林作物生产用肥最大间隔期确定,确保充分发酵腐熟,
29、处理后蛔虫卵、粪大肠杆菌、镉、汞、砷、铅、铬、铊和缩二脲等物质应达到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鼓励有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建设两个以上敞口贮存设施交替使用。扩建完成后,项目进入堆粪棚的粪便、污泥、残渣、无害化处理废料和沼渣总量为1723.15+3.93+5.77+12.67=1745.52t/a(4.78t/d)。项目粪污经固液分离后,固体粪便暂存于堆粪棚,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暂存周期按15天计,则项目所需堆粪量为4.7815=71.71t。项目堆粪棚建筑面积110m2,按照堆高1.2m计,参考刘刚金;猪粪干发酵物料流动性及其影响因素D;中国农业科学院;2014年,猪粪干物质密度为0.9t/
30、m3(按最多存放物质计算)最多能存放118.8t 71.71t,堆存容量满足要求。项目堆粪棚进行封闭式处理,地面设置防渗,导流管道将渗滤液通往集污池,满足防雨防渗要求。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1145 号) 控制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积极推进循环农业发展,推行畜禽规模化、生态化养殖方式,实施农村有机垃圾沼气化处理,加强污水处理场和垃圾填埋场甲烷排放控制和回收利用,强化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等温室气体排放控制。项目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经处理后用于火炬燃烧,不直接排放甲烷。符合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
31、养殖分区管控,推动畜禽养殖业生态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加强规模化养殖污染治理,支持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建设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基本实现规模化养殖场收集处理设施全覆盖。深入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种养结合,促进农村种养循环产业发展。推进散养密集区畜禽粪污综合治理和利用,加强宣传,提高散养户环保意识,规范限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兽用抗菌药物。项目为规模化养殖项目,产生的粪污用于甘蔗地施肥,可实现种养结合。符合8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普通公路等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的通知(桂环函20171056号)中附件3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第二条 符合国家和地方
32、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畜禽养殖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卫生防护距离应当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要求。 不得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内建设养殖场。禁养区外养殖场要保证与居民点、水源、旅游景点有一定的保护距离;尽可能远离城市、工矿区和人口密集的地方;尽可能靠近农业种植区。根据大化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9109号),项目不在其划分的禁养区范围
33、内;根据“三线一单”智能研判结果可知,项目位于大化瑶族自治县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附图15),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45122920002,项目不涉及任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项目位于农村地区。符合第三条 采用先进适用的禽畜养殖技术、工艺和装备,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项目采用公司先进养殖技术、工艺和设备。符合第四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自治区和地方相关控制要求。项目不排水,废气涉及污染物不属于设置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符合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避免恶臭扰民。畜舍内及时清粪,加强通风,畜禽粪便和污水要封闭输送、贮存,减少臭气的排放;沼气综合利用,达标排放;配套
34、的饲料加工场、有机肥生产场、焚烧车间等大气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周围种植高大叶阔树木。项目无需设置大气防护距离,200m范围内均无敏感点,项目猪粪是采用重力式干清粪,设置猪舍两侧设置有通风系统进行通风,粪便污水均通过封闭管道输送,项目污水处理站集污池、厌氧池、两级A/O池等将设置挡板遮盖,黑膜厌氧沼气池本身封闭,尾水暂存池在非施肥阶段进行遮盖;项目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经处理后沼气经脱硫处理后用于员工生活和食堂燃料,多余沼气通过火炬燃烧后排放;项目不设置饲料加工场和焚烧车间;对堆粪棚和污水处理站进行封闭式处理,将产生的臭气进行收集后通过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经过15m(DA001)排气筒排放;地面进行
35、防渗;对无害化处理区进行封闭式处理,将产生的废气通过引风机经过15m排气筒(DA002)排放;地面进行防渗。符合第六条 按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立污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对生产区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畜禽养殖外排水的水质,应根据排放去向,达到国家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有效防止地下水污染。项目为雨污分流模式,污水管网为暗沟;项目废水不排入地表水中,经场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周边甘蔗地施肥;项目设置分区防渗措施。符合第七条 采取粪尿分离和干清粪方式,日产日清,将畜禽粪便运至贮存或者处理场所。
36、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满足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项目为每日自动清粪,并设置有固液分离系统,属于干清粪方式,扩建完成后,项目进入堆粪棚的粪便、污泥、残渣、无害化处理废料和沼渣总量为1723.15+3.93+5.77+12.67=1745.52t/a(4.78t/d)。项目粪污经固液分离后,固体粪便暂存于堆粪棚,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暂存周期按15天计,则项目所需堆粪量为4.7815=71.71t。项目堆粪棚建筑面积110m2,按照堆高1.2m计,参考刘刚金;猪粪干发酵物料流动性及其影响因素D;中国农业科学院;2014年,猪粪干物质密度
37、为0.9t/m3(按最多存放物质计算)最多能存放118.8t 71.21t,堆存容量满足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可满足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符合第八条 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和减振。 择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优化总平面布置,进一步降低噪声影响。临近居民点及道路的项目应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标。 根据现有项目场界监测结果可知,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场界达标。符合第十条 具备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直接进入外环境;对畜禽粪便及达标污水还田利用或就地消纳可能造成的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等环境风险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项
38、目对生态的不利影响可得到控制和减缓。项目设置有尾水暂存池存放未能施肥的尾水;对施肥区域最外围设置围堰,防止雨水冲刷尾水流入消纳地外。符合第十一条 改、扩建项目对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和环境风险进行全面梳理并明确以新带老整改方案,使现有工程环境问题及环境风险隐患得到全面有效解决,并达到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本次已对现有工程存在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方案。符合第十二条 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应满足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现状已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进一步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关要求。符合第十三
39、条 明确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制定完善的环境质量、常规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地下水、生态等的监测计划。本次已制定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监测计划。符合9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处理方法有焚烧法、化制法、高温法、深埋法、化学处理法。深埋法适用对象为:发生动物疫情或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病死及病害动物的应急处理,以及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零星病死畜禽的处理。不得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猪海绵状脑病、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的处理。根据建设单位运营经验,猪场运营至今,猪只主要死因主要为体弱,大多集中于保育猪阶段,项目产生的病死
40、猪和猪胞衣采用病死猪无害化生物处理机。符合10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项目设置有无害化处理机处理病死猪、猪胞衣等分娩废物。符合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相关技术规范, 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传播动物疫病。项目采用无害化处理机处理病死猪、猪胞衣等分娩废物,属于高温化制法,
41、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符合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屠宰场(场)、隔离场应当及时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贮存和清运。项目采用无害化处理机处理病死猪、猪胞衣等分娩废物,发现病死畜禽和畜禽产物则立即处理。符合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场)、隔离场在本场(场)内自行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应当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处理本场(场)外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场)、隔离场在本场(场)外自行处理的,应当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本项目设置的无害化处理机仅处理场内产生的病死畜禽和畜禽产物。符合鼓励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对病
42、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产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扩建工程产生的病死猪和猪胞衣经无害化处理机处理后,处理后的无害化处理废料暂存于堆粪棚定期外售给河池市骏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有机肥原料。符合11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桂农厅规20205号1、在禁养区外;2、家畜饲养场1公里距离内无家畜原种场:家禽饲养场1公里距离内无曾祖代及祖代种禽场。属于该种场的分除外;3、与种畜禽场及其它相关风险影响场所之间具有自然屏障。(种畜禽场及其它相关风险影响场所指种畜禽场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屠宰加工场等场所。4、与生活饮用水源地及其它相关风险影响场所之间具有自然屏障。(生
43、活饮用水源地及其它相关风险影响场所指生活饮用水源地、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主要铁路和公路干线等场所;5、具有人工屏障;6、养殖舍具有有效防虫防鼠防鸟设施。7、具有消毒设施。8、具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项目在不在大化县禁养区范围内;周边1公里不具备同类型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项目周边均为山林,具有自然屏障;养殖设置有防虫防鼠防鸟设施、消毒设施。场区设置无害化处理机、污水处理站、堆粪棚。符合12“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1.着力推进养殖业污染防治。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健全畜
44、禽养殖场(户)粪污收集贮存配套设施,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加快建设田间粪肥施用设施,鼓励采用覆土施肥、沟施及注射式深施等精细化施肥方式。促进粪肥科学适量施用,推动开展粪肥还田安全检测。培育壮大一批粪肥收运和田间施用社会化服务主体。畜牧大县编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到 2025 年,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80%以上猪舍配套粪污收集贮存设施,采取干法清粪工艺,粪污经固液分离后,废水经“集水池预处理系统(格栅、调节池、固液分离机、初沉池)+黑膜沼气池两级A/O生化处理池絮凝沉淀”处理后,尾水用于消纳区甘蔗地施肥消纳;固体粪便经收集后暂存于堆粪棚,定期外售综合利用。13广西环境保护“
45、十四五”规划第一节严格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严格管控农业面源污染。建立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加快农业面源污染监管体系建设。推广实施沃土工程,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引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推行生态种养模式,鼓励采用种养结合、轮作等良好农业生产措施,强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秸秆综合利用。项目采用生态种养模式,粪污经固液分离后,废水经“集水池预处理系统(格栅、调节池、固液分离机、初沉池)+黑膜沼气池两级A/O生化处理池絮凝沉淀”处理后,尾水用于周边甘蔗地施肥消纳。符合1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桂
46、农厅规20205号)1、在禁养区外;2、家畜饲养场1公里距离内无家畜原种场:家禽饲养场1公里距离内无曾祖代及祖代种禽场。属于该种场的分除外;3、与种畜禽场及其它相关风险影响场所之间具有自然屏障。(种畜禽场及其它相关风险影响场所指种畜禽场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屠宰加工场等场所。4、与生活饮用水源地及其它相关风险影响场所之间具有自然屏障。(生活饮用水源地及其它相关风险影响场所指生活饮用水源地、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主要铁路和公路干线等场所;5、具有人工屏障;6、养殖舍具有有效防虫防鼠防鸟设施。7、具有消毒设施。8、具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
47、理和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项目不在大化瑶族自治县禁养区范围内;周边1公里距离内无曾祖代及祖代种禽场、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项目周边均为山林,具有自然屏障;养殖设置有防虫防鼠防鸟设施、消毒设施。厂区设置无害化处理机、污水处理站、堆粪棚。符合15河池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实施种养结合,推进重点河流域沿岸生态农业产业带试点建设,打造重点河流域(区域)生态种养示范带(基地),大力推广农业清洁生产集成技术,加快农牧废弃物循环利用。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提高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的设施化水平,支持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建设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实现规模化养殖场粪污收集处理设施基本全覆盖,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处理遵循“谁养殖、谁负责”原则,鼓励采用“种养结合”“截污建池、收运还田”等模式进行处理,严禁排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管网、污水处理站。推行畜禽养殖粪污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市场化第三方治理模式。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技术和模式,严格养殖投入品管理,规范限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兽用、渔用抗菌药物。猪舍配套粪污收集贮存设施,采取干法清粪工艺,粪污经固液分离后,废水经“集水池预处理系统(格栅、调节池、固液分离机、初沉池)+黑膜沼气池两级A/O生化处理池絮凝沉淀”处理后,尾水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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