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德为农牧有限公司扬翔智能化生态养猪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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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翔智能化生态养猪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贵港市德为农牧有限公司编制单位:南宁市新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1年9月扬翔智能化生态养猪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概述一、建设项目由来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意见提到:近年来,我国养猪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升,但产业布局不合理、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仍然突出,一些地方忽视甚至限制养猪业发展,猪肉市场供应阶段性偏紧和猪价大幅波动时有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生猪产业的短板和问题进一步暴露,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下降较多,产能明显下滑,稳产保证压力较大。为稳定生猪生产,促
2、进转型升级,增强猪肉供应保障能力,提出“稳定当前生猪生产、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健全现代生猪流通体系、强化政策措施保障”等意见,要求大力发展规模化生猪养殖。为社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产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商品猪,贵港市德为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建设单位”)拟在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东篁村东豪屯马鹿岭建设扬翔智能化生态养猪示范项目(以下简称为“本项目”)。本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总占地面积为38.178亩(25452m2),主要建设6栋猪舍,以及配套建设生产管理用房、洗消隔离房、检验防疫测房、粪污处理中心、猪粪发酵棚、塔料等。项目建成后,年出栏肉猪1万头。根据中华
3、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 第16号),本项目属于“二、畜牧业3 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其他畜牧业039”需编制报告书类别,因此,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为此,建设单位于2021年7月委托南宁市新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我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我公司专门成立技术小组,组织技术人员对本项目的选址及周边环境进行现场勘
4、察,并对项目周围环境质量现状进行监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规范,对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等,最终编制完成扬翔智能化生态养猪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为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二、建设项目特点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东篁村东豪屯马鹿岭,地理坐标为东经1094026.92,北纬23935.64。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为38.178亩(25452m2),建设猪舍6栋,以及配套建设生产管理用房、洗消隔离房、检验防疫测房、粪污处理中心、猪粪发酵棚、塔料等。设计常年存栏
5、育肥猪5000头,年出栏肉猪1万头。本项目主要外购断奶仔猪进行育肥后出栏,不在场区内饲养公猪和母猪,不涉及配种、妊娠、分娩及哺乳阶段;不进行饲料加工,外购全混料,在饲养前直接进行投料。本项目为养殖类项目,项目实施对环境的影响主要集中在运营期养殖废水和固废的处理及综合利用。项目拟采用从源头减少恶臭和废水产生的生态养殖建设模式:采用全漏缝免冲水、全自动机械刮粪工艺,提高养殖密度,改变传统的猪舍设计及布局方式。项目采用全漏缝免冲水和机械刮粪的方式,并配套建设粪污零排放的猪粪发酵棚,用于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猪粪和畜禽污水,实现废水零排放,消除对水环境的威胁。对于猪舍恶臭气体治理采用及时清理猪舍粪污并加
6、强通风换气、饲料中加入EM菌等措施减少其产生量。非感染传染病致死的病死猪交由贵港市恒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运走进行无害化处理,被传染病感染的病死猪交由当地防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运往附近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点,交由当地环卫部门运走处置。项目营运期措施的养殖废气、养殖废水、生活污水、噪声及固体废弃物,经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后,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项目的建设充分利用了资源,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是一个生态循环的项目。本项目实施一次性投资建成,基建设施部分含基建,房舍及设备安装等施工期为6个月。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接受委托后,我公司依照有关程
7、序开展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初步的环境状况调查,进行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明确评价重点与环境保护目标,确定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制定工作方案。根据工作方案进一步开展对评价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调查、监测与评价,同时对项目进行工程分析;根据工程分析的结果,在现状调查、监测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影响预测与评价;在预测与评价的基础上,针对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环保措施,并对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评价结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等法规和技术
8、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成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三个阶段,即前期准备、调研和工作方案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阶段,具体流程见图1。图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四、分析判定相关情况1、与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为新建畜禽养殖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A0313-猪的饲养”。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鼓励类第一项“农林业 4、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拟建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本项目已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为2104-450802-04-01-3
9、04119,详见附件2。2、评价等级评定根据各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具体要求,并结合本项目工程分析成果,判定本项目大气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地表水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B、地下水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为三级、土壤环境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环境风险潜势为级、可不开展环境风险环境影响评价。3、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本项目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东篁村东豪屯马鹿岭,项目用地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同时项目不在港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
10、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划定的禁养区内。项目选址是合理的。4、“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项目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东篁村东豪屯马鹿岭,根据现场调查,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开发的生态红线区、重点保护生态红线区以及脆弱生态保护红线区内,项目建设不占用生态红线保护区。根据贵港市生态保护红线专题图(详见附图8),项目所在地不在生态红线划定区域内。(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关于通报2020年设区市城市及各县区(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函:2020年贵港市环境空气基本因子(PM10、PM
11、2.5、SO2、NO2、CO、O3)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要求,为环境质量达标区。本项目运营期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H2S和NH3,根据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项目所在地的H2S和NH3均能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的标准限值。除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超标外,其他监测因子均能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类标准要求;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超标原因主要是受周边居民生活污水影响,项目在落实地下水各项防控措施的情况下,对周边地下水环境影响不大。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项目土壤各
12、监测因子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要求。项目猪粪与猪尿混合后经猪粪发酵棚发酵成有机肥基料后外售,得到综合利用。从环境影响分析结果来看,本项目的建设不会改变区域地表水体、地下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和土壤环境的功能要求,不会使当地环境质量现状发生明显变化。因此本项目能够满足环境质量底线。(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猪只饲料为外购全价配合饲料,当地市场可满足供应需求;项目用水为井水,只有在猪只出栏后才会冲洗一次,用水量较少,地下水资源可满足项目用水需求。项目在生猪养殖过程中占用资源少,且当地均可满足供应需求,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4)环境准入负
13、面清单本项目属于生猪规模化养殖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要求,为鼓励类项目。本项目所处的贵港市港北区不属于广西16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2016年8月)所列的16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也不属于广西第二批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2017年12月)所涵盖的14个县(市),本项目不在以上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所列县(市)范围内。因此,本项目建设不在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内。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三线一单”要求。五、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本项目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是:(1)通过现场调查与现状监测,了解项目所属区域的污染源分布及环境质量现状、区域环境问题等。(2
14、)通过工程分析确定项目的主要污染源和排污特征,预测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尤其是养殖废水、养殖恶臭、病死猪、猪粪便等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及范围。(3)评价项目的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与可靠性,并有针对性提出防治措施及对策,确定项目运营期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为项目的工程设计、环境管理和决策部门提供科学依据。六、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扬翔智能化生态养猪示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规划,项目选址不涉及禁养区范围,选址合理。本项目施工期内对水、气、声、生态环境等均产生一定环境影响,在切实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文明施工的基础上,可使环境影响降至较低程度;运营期在严格执行环保措施
15、“三同时”制度和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后,可满足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项目的建成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地方畜牧业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的发展,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单位如能在施工期和运营后切实落实本评价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三同时”制度,加强环境管理,保证环保投资的投入,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则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可行。VII目录概述I1总则111.1 编制依据111.2 相关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161.3 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231.4 评价标准261.5 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301.6 环境保护目标调查392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16、412.1 工程概况412.2 影响因素分析472.3 污染源源强核算593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723.1 自然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723.2 环境敏感目标调查783.3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803.4 区域污染源调查964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974.1 施工期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974.2 营运期环境影响分析1054.3 环境风险影响分析1375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1465.1 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及其可行性分析1465.2 营运期污染防治措施及其可行性分析1506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1676.1 社会效益分析1676.2 经济效益分析1676.3 生态效益分析1676.4 环境经济损益分析1
17、687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1737.1 环境管理1737.2 排污管理要求1797.3 监测计划1837.4 环保验收“三同时”验收清单1858环境影响评价结论1878.1 建设项目概况1878.2 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结论1878.3 污染物排放情况1888.4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1898.5 环境保护措施及可行性分析结论1918.6 环境风险评价结论1938.7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结论1938.8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结论1948.9 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1948.10 综合评价总结论194186附图:附图1 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 总平面布置图附图3 项目周边现状图附图4 项目评价范围图及周边敏感点分
18、布图附图5 贵港市生态功能区划图附图6 项目区域水文地质图附图7 项目区域水系图附图8 项目在贵港市生态保护红线专题图的位置附图9 项目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点位示意图附图10 项目场区内分区防渗图附图11 污染源分布图附件:附件1 环评委托书附件2 备案证明附件3 营业执照附件4 关于同意办理贵港市港北区德为农牧有限公司扬翔智能化生态养猪示范项目设施农用地的备案附件5 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附表:附表1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附表2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附表3 环境风险评价自查表见表附表4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附表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1 总则1.1 编制依据1.1.
19、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期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6日修正,2018年12月26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2020年
20、9月1日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改);(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2016年9月1日施行);(1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21、);(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1.1.2 行政法规(1)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4)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2013年9月10日发布实施;(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6)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22、国发201517号);(7)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0)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1.1.3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2020年1月1日实施);(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 第16号);(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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