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创裕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年产EPS泡沫6000吨、EPP泡沫2000吨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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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编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广州创裕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年产 EPS 泡沫 6000吨、 EPP 泡沫 2000 吨迁建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广州创裕泡沫制品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3 年 2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5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15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38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62六、结论64附表: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附图:附图 1 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 2 项目四置环境图附图 3 项目总平面布置图附图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附图 5 地表水环境功能
2、区划图附图 6 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图附图 7 项目声环境功能区划图附图 8 项目周边水系图附图 9 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附图 10 项目现场照片附图 11 项目与饮用水源保护区位置关系附图 12 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附图 13 项目与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图附图 14 项目与水环境空间管控区关系图附图 15 项目与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关系图附图 16 广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图附图 17 项目产品图附件:附件 1:责令整改通知书附件 2: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附件 3:厂房租赁合同附件 4:排水咨询意见附件 5:项目代码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 称广州创裕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年产 EPS 泡沫 6000
3、 吨、 EPP 泡沫 2000 吨迁建项目项目代码*建设单位 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广州市增城区荔新七路 2 号 2 幢 1 至 3 楼地理坐标(113 度 43 分 10.098 秒,23 度 12 分 4.5874 秒)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C2924-泡沫塑料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53、 塑料制品业 292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是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无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文号(选填)无总投资(万 元)600环保投资(万元)20环保投资占 比(%
4、)3.33%施工工期/是否开工建 设否是:用地面积(m2)2450专项评价设 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1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及用地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的生产, 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 本)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 年本)的决定中的限制或 禁止类,也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 负面清单内, 属于允许准入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产业政策。(2)选址合理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新七路 2 号 2 幢 1
5、至 3 楼,根据增城区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图(2010-2020 年) (详见附图 12),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允许建设区, 不属于一 般农用地、水利用地、生态环境安全控制用地、林业用地等区域,符合广州市土地规划 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场地使用说明,用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要求。2、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相符性分析.水环境空间管控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划定, 水环境空间管控包括 4 类水 环境管控区涉及饮用水源保护、重要水源涵养、珍稀水生生物保护、环境容量超载相对 严重的管控区。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新七路 2 号 2 幢
6、 1 至 3 楼,根据广州市水环境 管控区图(附图 14), 本项目所在地不涉及水源保护区范围, 项目所在地周边区域涉及 环境容量超载相对严重的管控区。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规 定: 涉环境容量超载相对严重的管控单元(现状污染物排放量超出环境容量 30%以上) , 主要包括西福河、西航道前航道、市桥水道、花地水道、榄核水道。加强现有水污染源 和排污口综合治理, 持续降低入河水污染物总量, 使水质达到功能区划目标要求。区内 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由各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罚。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
7、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 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 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 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达标后经厂内提升泵提升专管输送至温涌上游凤凰水作为生 态补充水,最后汇入东江北干流(增城新塘-广州黄埔新港东岸段)。不直接排入西福河,对于周边的水质影响不大。.大气环境空间管控2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划定, 在全市范围内划分三类大气 环境管控区, 包括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和大气污染 物增量严控区。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新七路 2 号 2 幢 1 至 3 楼,不属于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见附图 13 所示。
8、.生态红线区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法定生态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源 一级保护区、市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森 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地质公园。 本项目所在区域不涉及上述的法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见附图 15 所示。综上,项目不属于生态、大气、水环境管制区,项目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相符。3、与环保法规相符性分析(1)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排放污染物;严 禁在生态功能保护区、依法设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 内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以及进行
9、其它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活动。本项目所在位 置不属于以上规定的区域范围, 因此, 本项目的建设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是相符的。(2)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 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 (粤府函2011339 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 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13231 号)相符性分析。根据粤府函2011339 号以及粤府函2013231 号文件中规定“严格控制重污染 项目建设; 强化涉重金属污染项目管理; 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 合理布 局规模化禽畜养殖项目;严格控制支流污染增量” ,本项目属于
10、塑料制品生产项目,不 属于重污染、涉重金属污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禽畜养殖项目。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 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 标准后, 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达标后经厂内提升泵提升 专管输送至温涌上游凤凰水作为生态补充水,最后汇入东江北干流(增城新塘-广州黄埔新港东岸段) 。不属于直接排入东江的排水渠流域内项目。另外, 根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 不列入禁止建设和暂停审批范围: 建3设地点位于东江流域, 但不排放废水或废水不排入东江及其支流, 不会对东江水质和水 环境安全构成影响的项目”。项目生活污水经
11、三级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永和 污水处理厂处理。本项目污水不直接排入增江、东江及其支流, 故不会对增江、东江及其支流水质和水环境安全构成影响。综上,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粤府函2011339号以及粤府函2013231号文件的要求。(3)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订)相符性分析表 1-1 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符性分析条例本项目相符性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内,禁止设置排污口。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且项目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 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间接排放。有机 废气均经处理达标后排放;相符第六十六条
1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 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排放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相符第六十七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 得增加排污量。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且项目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 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 废水间接排放。冷却 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不属于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相符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2017 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令)的相关规定。(4)与广东省饮用水
13、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 年 11 月 29 日修订) 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排放水污染物, 经查关于同意调整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的批复(粤府函202083 号) ,项目 所在地不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表明本项目的建设与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是相符的。表 1-2 项目与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相符性序 号条例本项目相符性1第十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 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 设置排污 口; (三)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 堆栈、油气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四)
14、设置占 用河面、湖面等饮用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 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五)设置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 (六)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一)项目不在饮用水源保护 区内。(二) 项目不属于饮用水源 保护区范围内, 且项目生活污 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通过 市政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 厂处理,废水间接排放。相符4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 垃圾、医疗废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七) 从事船舶制 造、修理、拆解作业;(八)利用码头等设施装卸油类、 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九)利用船舶运输剧 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
15、学 品; (十)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十一)使用剧毒 和高残留农药;(十二)使用含磷洗涤剂; (十三)破坏 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 的植被的活动;(十四)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水生动 物; (十五) 开山采石和非疏浚性采砂;(十六)其他污 染水源的项目。运载前款第九项规定以外物品的船舶穿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配备防溢、防渗、防漏、防散落 设备,收集残油、废油、含油废水、生活污染物等废弃物 的设施,以及船舶发生事故时防止污染水体的应急设备。项目属 于 注 塑 类 建 设 项 目,不存在广东省饮用水 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中的“(四)至(十六)” 禁止行为。
16、2第十六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 目; (二) 设置旅游设施、码头; (三) 向水体排放、倾 倒污水; (四)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活动;(五) 从 事旅游、游泳、垂钓、洗涤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六) 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竹) 排。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饮用 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相符3第十七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 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以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 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
17、,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 污染饮用水水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 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项目不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且项目生活污水经三 级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 废水间接排放。冷却水循环使 用不外排。项目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 吸附”处理后达标经排气筒排 放。项目不属于对水体污染严 重的建设项目。相符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 年 11 月29 日修订)的相关规定。(5)与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表 1-3 项目与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的相符性序 号条例本项目
18、相 符 性1第二十条: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执行下列 规定:(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的单位 和个体工商户, 均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广州市污水排放标 准。排放总量不能保证区内水质标准时, 必须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二)禁止毁林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 伐水源林、护岸林等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 平衡的行为。(三)禁止向水体排放和倾倒残油、废油、油 性混合物、垃圾、粪便、工业废渣及其他项目不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且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通过 市政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冷却 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间接排放。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不存在毁林 开荒、破坏植被
19、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 护岸林等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 为。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理运 走。项目属于工业生产建设项目, 不存在使 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使用农药、化肥相符5废弃物。(四)禁止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使用农 药、化肥和除菌剂等, 必须符合国家的有 关规定和标准。和除菌剂等。2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执 行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规定外,还须执行下 列规定:(一)不准新设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口。 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的排放 量。已有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未达到标 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污染严重或不具备 治理条件的,应当搬迁。(二)新建生活小区和已建成生活集中区,
20、必须有污水综合处理措施, 使污水经生物 处理后达标排放。(三)河面不准设栅围养和专业放养禽畜, 河岸或河中沙洲不准设置临时或永久的禽 畜饲养点、饲养场。(四)不得新设固定占用河面的饭店、鱼 栏等排污单位或设施。已设置的单位或设 施,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必须限期治 理。超过期限仍不达标的, 应当搬迁或停 业关闭。(五)禁止设置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 品的码头。项目不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且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通过 市政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冷却 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间接排放。项目属于工业生产建设项目, 新建工业 用房, 不属于新建生活小区。项目属于工业生产建设项目, 不
21、属于设 栅围养和专业放养禽畜,河岸或河中沙洲 不准设置临时或永久的禽畜饲养点、饲养 场。项目属于工业生产建设项目, 不属于新 设固定占用河面的饭店、鱼栏等排污单位 或设施。项目属于工业类建设项目, 不属于装卸 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相符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2011 年实施)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 本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选线合理。(6)与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相符性分析表 1-4 项目与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的相符性序号条例本项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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