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鸿业塑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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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 目 编号: afoc5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 名称:广州鸿业塑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 盖章): 广州鸿业塑料有限公司编制日 期: 2023年5月中 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 录目 录 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23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 28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34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57六、结论 58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t/a) 59附图 1 项目地理位置图 60附图 2 项目四至图 61附图 3 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2附图 4 项目敏感点分布图 63附图 5 引用的 TSP 现状监测点位
2、图 64附图 6 流溪河李溪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拐点分布图 65附图 7 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白云区部分) 66附图 8 广州市白云区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图 67附图 9 广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系统规划分布图 68附图 10 白云区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3-2020 年) 69附图 11 广州市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图 70附图 12 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图 71附图 13 广州市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图 72附图 14 广州市水环境空间管控区图 73附图 15 广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图 74附图 16 广东省环境管控单元图 75附件 1 环评委托书附件 2 企业承诺书附件 3 项目代
3、码回执附件 4 营业执照附件 5 法人身份证附件 6 厂房租赁合同附件 7 引用的 TSP 现状检测报告(HN20200723011)附件 8 引用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云水排证许准2021第 1588 号)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 称广州鸿业塑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05-440111-17-01-246927建设单位联 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米岗康富路 6 号 101 房(所属镇街:钟落潭镇)地理坐标经度: 1132049.032,纬度: 23240.693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C2929-塑料零件及其 他塑料制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4、 29-53-塑料制品业 292建设性质新建(迁建) 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 (核准/备 案)部门/项目审批(核准/备 案)文号/总投资(万 元)150环保投资(万元)10环保投资占 比(%)6.67施工工期1 个月是否开工建 设否是:用地面积(m2)1200专项评价 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 划环境影 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 性分析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及 2021年修改本, 项目属于塑料制品业, 不属于明文规定限制
5、及淘汰类产业项 1 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 部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 面清单中的禁止准入类项目。因此,本项目在产业政策上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是合理合法的。2、选址合理性分析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2020 年) (详见附图 10),本项目用地属于建设用地,选址符合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3 、与环境功能区的相符性分析表 1-1 与环境功能区相符性分析一览表功能区规划方案本项目执行标准/其他是否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广州市环境空 气功能区区划(修订)的通知(穗府20
6、1317 号)项目位于环境空气二类区;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详见附图 7)环境空气质量标 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 准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2083 号)项目与流溪河饮用水 源二级保护区陆域的 最近距离为 94m,与 流溪河饮用水源二级 保护区水域的最近距 离约为 166m ,不在广 州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详见附图6)项目位于竹料污水处理厂的服务范围内,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为间接排放符合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声
7、环 境功能区区划的通知 (穗环【2018】151 号)项目所在地属声环境 2 类区(详见附图 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符合综上, 本项目所在地与周边环境功能区划相适应。4 、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的相符性分析表 1-2 相符性分析一览表类别涉及条款本项目是否 符合生态生态保护将国家、广东省已划定的法定项目不在广州市生符合 2 保护红线红线区生态保护区及广州市水源涵养、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流失等生态系统重要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态保护红线区范围 内生态环境空间管控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需编制生态建设总
8、体规划,开 展功能分区,明确保护边界, 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质量项目不在广州市生态保护空间管控区内符合大气环境空间管控环境空气 质量功能 区一类区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及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禁止建设与资源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设施须限期搬离项目不在大气环境 空间管控区内符合大气污染 物存量重 点减排区需要根据园区产业性质和污染 排放特征实施重点减排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区内禁止新(改、扩)建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高污染行业项目;禁止新建涉及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项目;优先淘汰区域内现存的上述禁止项目水环境空间管控超载管控 区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由各区人
9、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罚项目不在超载管控 区符合水源涵养 区禁止破坏水源林、护岸林和与 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等损害水源 涵养能力的活动,强化生态系 统修复。禁止新建有毒有害物 质排放的工业企业,现有工业 废水排放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 准;达不到标准的工业企业,须限期治理或搬迁项目不在水源涵养 区符合饮用水管 控区对准保护区及其以外的区域, 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 以及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禁 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 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本项目在饮用水管 控区及饮用水水源 准保护区范围内, 项目运营期间主要产生员工生活污 水,生活污水
10、经三 级化粪池处理后排 入市政污水管网, 不属于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符合珍稀水生 生物生境 保护区严格限制新设排污口,加强温 排水总量控制,关闭直接影响 珍稀水生生物保护的排污口,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项目不在珍稀水生 生物生境保护区符合 3 5 、与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修正, 2021 年 6 月 15 日施行) 相符性分析表 1-3 与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相符性分析一览表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 章 水污染防治 ”节选项目相对位置/距 离是否在相应禁止范围相符性第三十五条 在流溪河流域河道岸线 功能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建 设活动的,
11、应当符合河道岸线、饮用 水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划的要求。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 各五千米范围内、支流河道岸线和岸 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非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的区域,禁止新建、扩建下列 设施、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 设施和垃圾填埋、焚烧项目,但经法 定程序批准的国家与省重点基础设施 除外;(二)畜禽养殖项目;(三)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 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目;(四)造纸、制革、印染、染料、 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炼砷、 炼汞、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 农药、石棉、水泥、玻璃、火电以及 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严重污 染
12、水环境的其他设施、项目。改建前款规定的设施、项目的, 不得增加排污量。项目不在流溪河 流域河道岸线功 能分区、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从事 建设活动; 项目 与流溪河饮用水 源二级保护区陆 域的最近距离为 94m,与流溪河饮 用水源二级保护 区水域的最近距 离约为 166m,在 流溪河干流河道 岸线两侧五千米 内和在流溪河支 流河道岸线两侧 一千米范围内不属于相 应禁止类 项目,使 用的原辅 料不属于 剧毒物质 和危险化 学品,运 营期间产 生的废水 主要为生 活污水, 不属于严 重污染水 环境的工 业项目符合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流溪河流域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流溪河流 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
13、界按照广 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 流溪河流域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河 道、河涌、湖泊、水塘、水库、灌溉 渠等水体设置排污口,不得排放超过 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和不符合所在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 能区划水质要求的水污染物。排污单位输送、贮存污水或者其 他废弃物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 止污染地下水,禁止利用渗井、渗坑、 裂隙和溶洞等向地下排污。本项目不在流溪河流域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及流溪河流域 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河道、 河涌、湖泊、水塘、水库、灌 溉渠等水体设置排污口,项目 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竹 料污水处理厂,属于间接排 放;项目实行分区防控措
14、施, 危废暂存区、一般固废暂存 区、三级化粪池及污水管等均 需按相关要求落实防渗措施符合 4 6 、与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穗发改2018784 号) 的相符性分析流溪河流域产业发展必须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引,坚持生态环保优 先,统筹兼顾生态环保与产业发展作为基本方针,贯穿到产业发展的各 个环节。围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从生态、装备、工艺等方面控制排 污、排废;以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改善长效机制为导向,推动产业转型 升级,加快产业绿色化、高端化、集约化发展,形成推动流域环境保护和产业建设互动互促、有机融合的发展机制。项目位于流溪河流域范围内,主要进行塑
15、料吸塑、切割等加工,项 目产品属于塑料制品制造行业, 根据广州市流溪河流域鼓励、限制、 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 产品。项目各类污染物均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符合广州市发展改革 委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穗发改2018784 号)相关要求。7、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相符性分析表1-4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相符性分析一览表项目控制环节控制要求项目控制措施相 符 性物料储存物料储存1 、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 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 存放于
16、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 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 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 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3 、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4 、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3.6 条对密闭空间的要求。本项目塑料原料 为片材,使用包 装袋储存在仓 库,不含有机溶 剂等,储存过程 基本无VOCs产生。符 合转移输送基本要求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管道密闭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 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 车。本项目不含液态 VOCs 物料;固 态物料转移过程 无 VOCs 产生。符 合工艺 过程 VOCs含 VOCs 产品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 程,在
17、(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 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项目有机废气采 用局部或密闭收 集措施,收集至1符 合 5 无组织排放的使用过程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 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 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套“二级活性炭 吸附装置”处理 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其他要求1、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 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 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 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 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 量;2、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 液)应按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 盛装过VOCs物
18、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 盖密闭。项目根据相关规范设置通排风系统;设置危废暂存区储存危险废物,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执行联单转移制度。符 合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基本要求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工艺 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 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 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 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 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 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 代措施。项目VOCs废气 收集处理系统与 生产工艺设备同 步运行,或提前 开启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符 合VOCs 排放 控制 要求1、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 率3kg/
19、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 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 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 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 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 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 规定的除外;2、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 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 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 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项目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有机废气集中引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收集效率可达70%,处理效率达89%。符 合记录要求企业应建立台帐, 记录废气收集系 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
20、维 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 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 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 和更换量、吸附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 数。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本评价要求建设 单位建立台帐记 录相关信息,且 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符 合污染物监测要 求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 测管理办法和HJ819等规定,建立 企业监测制度,制定企业监测方案, 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 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 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2 、 企 业 边 界 及 周 边VOCs 监 测 按本评价要求建设单位按相关要求开展污染物监测。符 合 6 HJ/T55的规定执行。综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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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 塑料 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 环境 影响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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