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聚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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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编号 :9113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公示稿)项目名称 : 广州聚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建设项 目建设单位 ( 盖章): 广州聚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编制日期: 2023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扫描全能王3 亿人 都 在 用 的 扫 描 App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 名称广州聚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09-440111-17-05-787109建设单位 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北路 3 号 101 室地理坐标( 113 度 22 分 44.297 秒, 23 度 21 分 50.746 秒)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C29
2、26 塑料包装箱及 容器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 业 塑料制品业 292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请情况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 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部 门(选填)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 填)无总投资 (万元)300环保投资(万元)15环保投资 占比(%)5施工工期2 个月是否开工 建设否是:用地(用海) 面积(m2)3360(建筑面积)专项评价 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 划环境影 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无 1 其 他 符 合 性 分 析1 、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根据国务院
3、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 年本)的决定(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令第 49 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 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 号), 本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里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此,本项目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2、选址合理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北路 3 号 101 室, 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3-2020 年)调整完善方案,本项目用地属于建设用地
4、,因此本项目用地合理合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 化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2083 号),建设项目不属于饮用水 源保护区的范围,与流溪河最近距离 3.1km ,与最近河涌(左干渠) 相距 609m 。不在流溪河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准保护区内;项目所在地属环境空气二类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 准(GB3095-2012)及其 2018 年修改单的二级标准;项目所在地 属声环境 3 类区, 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 类标准,因此,本项目所在地与周边环境功能区划相适应。3、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的相符
5、性分析(1)与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相符性分析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中:第 14 条 划 定生态保护红线。“将国家、广东省已划定的法定生态保护区及广州 市水源涵养、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流失等生态系统重要 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为 1059.66 平方公里,约占全市域土 地面积的 14.25。其中,法定生态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市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 2 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地质公园。市 级及以下森林公园、市级以下自然保护区、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 要(20062020 年)确定的生
6、态严控区、广东省主体功能区划暂 未明确边界的禁止开发区、其他暂未明确边界的法定生态保护区和严格保护类江心岛,待明确边界及管控要求后纳入。 ”。结合近期广州市生产保护红线区分类汇总表及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图等相关资料,本项目不在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2)与广州市生态环境空间管控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第 19 条 生态 环境空间管控:“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面积约为 3055km2 ,约占全 市陆域面积的 41%。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需编制生态建设总体规划,开展功能分区,明确保护边界,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质量 ”。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图可确
7、定,本项目不在广州市生态保护空间管控区内。(3)与广州市大气环境空间管控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第 20 条 大气 环境空间管控:“在全市范围内划分三类大气环境管控区,包括环境 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和大气污染物增 量严控区 ”。结合广州市大气环境管控区划分方案及附表、以及广州 市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图可确定,本项目不在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 区、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的范围内。本项 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非甲烷总烃、有机废气、臭气浓度等,均采取了相应的有效废气处理措施,污染物可达标排放。(4)与广州市水环境
8、空间管控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第 21 条 水环 境空间管控:“在全市范围内划分 4 类水环境管控区,涉及饮用水源 保护、重要水源涵养、珍稀水生生物保护、环境容量超载相对严重的 管控区 ”。结合广州市水环境管控区划分方案及附表、以及广州市水环境空间管控区图可确定,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饮用水 3 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涉重要水源涵养管控区、涉珍稀 水生生物保护管控区、22 个与水环境管控区存在空间交叉关系的产业聚集区等范围内。项目运营期间不在河道、水库、渠道设置或扩大排污口,运营期 间产生的水污染物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
9、标后排入竹料污水处理厂处理。 冷却水作为清净下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4、与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的决定 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北路 3 号 101 室, 距离流溪河约 3.1km,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 (详见附图 6),同时 根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流溪河流域 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十五条:“在流溪河流域河道岸线功能分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河道岸线、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要求。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支流河道岸线 和岸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非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区域,禁止新建、扩建下列设施、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垃圾填埋、焚烧项目,但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与省重点基础设施除外;(二)畜禽养殖项目; (三)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目;(四) 造纸、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炼砷、炼汞、 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农药、石棉、水泥、玻璃、火电以及其 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其他设施、项目。 ”项目主要从事 PET 塑料瓶、PE 塑料盖、塑料管胚的生产,属于 分类管理名录中的“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塑料制品业 292 ”, 不属于上述工
11、业类项目,且所用原料不涉及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 贮存和运输,不属于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新建项目范围内,因此,本项目符合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流溪 4 河流域保护条例的决定 。5、与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规定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在河道、水库、 渠道设置或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之前,应当按管理权限征得管委会或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 部门同意。向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得超过 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污染的,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责成 限期治理,管委会应对主干流范围内所有排污口实行监督,支流范围
12、内的排污口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监督。本项目不在河道、水库、渠道设置或扩大排污口,不排放生产废 水,运营期间产生的水污染物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 池预处理达标后排入竹料污水处理厂处理。冷却水作为清净下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符合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6 、与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5 年)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北路 3 号 101 室, 不在流溪河流域生态涵养区范围内,根据“广州市流溪河流域鼓励、 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 ”,本项目属于 C2926 塑料包装 箱及容器制造,不在限制和禁止发展的
13、产业和产品目录内。因此本项目符合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5 年)。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符合所在 地块土地利用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周边环境功能区划 相适应;符合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流 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的决定相关规定;因此,本项目的选址具有规划合理性和环境可行性。7 、与环保政策相符性(1)与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相符性分析(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 5 溶剂、辐射固化等低 VOCs 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 低 VOCs 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
14、、改性、生物 降解等 VOCs 含量的胶黏剂,以及 VOCs 含量、低反应性的清洗剂等, 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 VOCs 产生。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要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化工行业要推广使 用低(无)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 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企业应大力推广使用低 VOCs 含量油墨 和胶黏剂,重点区域到 2020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鼓励加快低 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黏剂等研发和生产。本项目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低VOCs材料。项目吹塑、注塑、 丝印、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 ”装置处理后经 1
15、 个 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 的相关要求。(2)与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 ”规划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 ”规划第五章第三节 深化工业源污染治理以挥发性有机物和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治理为重点,深化工业源污染防治,健全分级管控体系,提升重点行业企业深度治理水平。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控制和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开展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涉 VOCs 物质储罐排查,深化重点 行业 VOCs 排放基数调查,系统掌握工业源 VOCs 产生、处理、排放 及分布情况,分类建立台账,实施 VOCs 精细化管理。在石化、化工、
16、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建立完善源头、过程和末端的 VOCs 全过程控制体系。大力推进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严格落 实国家和地方产品 VOCs 含量限值质量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 VOCs 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严格实施 VOCs 排 放企业分级管控,全面推进涉 VOCs 排放企业深度治理。开展中小型企业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的评估,强化对企业涉 6 VOCs 生产车间/工序废气的收集管理,推动企业开展治理设施升级改 造。推进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喷涂中 心(共性工厂)、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实现 VOCs 集中高效处理。
17、开展无组织排放源排查,加强含 VOCs 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深入推进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本项目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低VOCs材料。项目吹塑、注塑、 丝印、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 ”装置处理后经 1 个 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本项目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 ”规划的相关要求。(3)与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 年) 的相符性分析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中主要任务(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限制石化、化工、
18、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二)深入挖掘固定源 VOCs 减排全面推进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医药、合成树脂、橡胶和塑料制 品制造、涂料/油墨/颜料等制造化工行业 VOCs 减排,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确保实现达标排放。推广低 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以减少苯、 甲苯、二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等溶剂和助剂的使用为重点,实施原料替代。优化生产工艺过程。加强工业企业 VOCs 无组织排放管理,推动 企业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强化生产工艺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减少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本项目属于“C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
19、造 ”,不属于石化、化 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本项目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低 VOCs 材料。本项目吹塑、注塑、丝印、烘干工序产 7 生的废气经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 ”装置处理后经 1 个 15m 高排气筒(DA001)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处理后能达标排放。本项目符合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 年)的要求。(4)与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污染防治先进可行技术。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20、应当优先使用 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和低排放环保工艺,在确保安全条件 下,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安装、使用满足防爆、防 静电要求的治理效率高的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或者不适宜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一)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生产活动;(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本项目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低 VOCs 材料。本项目吹塑、注塑、 丝印、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经“活
21、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 ” 装置处理后经 1 个 15m 高排气筒(DA001)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 的有机废气经处理后能达标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处理后能达标排放,满足上述规定。(5)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符性分析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中相关规定:表 1-1 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符性分析 8 序 号类别要求项目情况是 否 相 符1VOCs 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 器、包装袋、储罐、料仓中; 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 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 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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