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4669-2023 村(社区)议事协商工作指南(山东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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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20 CCS A 90 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46692023 村(社区)议事协商工作指南 Guidance for discussion and consultation in urban and rural communities 2023-11-14 发布 2023-12-14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7/T 4669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议事协商主体.1 4.1 主体范围.1 4.2 主体确定.1 5 议事协商内容.2 6 议事协商形式.2 6.1 线下协商.2 6
2、.2 线上协商.2 6.3 线下、线上相结合的协商.2 7 议事协商程序.2 7.1 提出议事协商事项.2 7.2 确定议事协商议题.3 7.3 公布议事协商信息.3 7.4 组织开展议事协商.3 7.5 形成议事协商成果.3 8 协商成果运用和监督.3 9 议事协商档案管理.3 附录 A(资料性)村(社区)议事协商指导目录.5 附录 B(资料性)议事协商事项登记表.12 附录 C(资料性)议事协商会议流程.13 附录 D(资料性)议事协商会议记录表.14 参考文献.15 DB37/T 4669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
3、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山东省民政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DB37/T 46692023 1 村(社区)议事协商工作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村(社区)议事协商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成果运用和监督、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建议。本文件适用于村(社区)组织开展议事协商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A/T 22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3 术语和
4、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议事协商主体 4.1 主体范围 4.1.1 议事协商工作在村(社区)党组织主导下开展,其他议事协商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组长;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基层群团组织、社区社会组织;涉及利益的党员、村(居)民、外来人员、驻村(社区)单位(组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组织;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涉及利益的其他个体、群体或组织。4.1.2 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负责人、群众代表、社会工作者、老党员、老干部等列席。4.1.3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协商议题,可邀请专业人士、第三方机
5、构提供参考意见。4.2 主体确定 根据协商议题确定协商主体:涉及村(居)民个体之间、村(居)民小组内部的事项,由村(社区)“两委”、村(居)民小组长共同选择确定协商主体;涉及两个以上村(居)民小组的事项,由村(社区)“两委”选择确定协商主体;涉及两个以上村(社区)或超出村(社区)“两委”协调范围的事项,由乡镇(街道)选择确定协商主体。DB37/T 46692023 2 5 议事协商内容 5.1 议事协商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决策的事项;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村(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6、、重点工作部署在村(社区)的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各类议事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5.2 以下内容不纳入议事协商范围: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上级党组织、政府已有明确要求或已明文规定必须执行的事项;其他不宜纳入协商范围的事项。5.3 村(社区)议事协商事项参照县(市、区)确定的村(社区)议事协商目录,县(市、区)未公布目录的,可参照附录 A。5.4 村(社区)议事协商目录之外确需协商的,及时纳入议事协商范围。6 议事协商形式 6.1 线下协商 对具备集中议事条件的,通过议事会、座谈会等进行会议协商;对于需查看协商议题关联现场的,组织现场协商。6.2 线上
7、协商 对开展集中议事协商较为困难,通过线上形式能达到广泛协商效果的,可通过村(社区)信息平台、视频会议、社交软件等方式进行线上协商。6.3 线下、线上相结合的协商 结合议事协商参与主体的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协商形式开展议事协商。7 议事协商程序 7.1 提出议事协商事项 7.1.1 议事协商事项可通过以下渠道提出:村(社区)“两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村(社区)收集村(居)民意见建议后提出;村(居)民、驻村(社区)组织(单位)提出;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向村(社区)提出。7.1.2 对提出的议事协商事项情况属实、属于议事协商范围的,填写议事协商事项登记表(样式参见附录 B
8、),提交村(社区)“两委”进行议题审查。DB37/T 46692023 3 7.2 确定议事协商议题 7.2.1 召开村(社区)“两委”会议,对议事协商事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正式确定为议事协商议题。7.2.2 村(社区)“两委”根据议题内容,组织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确定议事协商的主体、内容、形式和时间等。7.2.3 对需要议事协商,但在村(社区)开展存在困难的事项,提报乡镇(街道)组织开展议事协商。7.2.4 审查未通过的议事协商事项,向提出人说明审查未通过的原因。7.3 公布议事协商信息 7.3.1 村(社区)“两委”提前 5 日通过村(居)务公开栏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公布议事协商
9、信息,并通报议事协商主体。7.3.2 涉及面广、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议题,村(社区)“两委”在议事协商会议前,组织开展公开征集意见、有针对性的征求专业机构(人士)意见等工作,并将征集的意见提供给各议事协商主体。7.4 组织开展议事协商 7.4.1 议事协商会议由村(社区)党组织主持召开,实际参加会议人数不低于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7.4.2 会议主持人说明协商议题,宣读议事协商规则,安排发言次序和时间,组织各议事协商主体有序进行议事协商。会议流程参见附录 C。7.4.3 采用录像、录音、书面记录等形式留存议事协商过程资料。议事协商会议后形成议事协商会议记录(记录样式见附录 D),参会人员在议事
10、协商会议记录上签字。7.4.4 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7.5 形成议事协商成果 7.5.1 议事协商主体达成一致意见后,经驻村(社区)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村(社区)“两委”审核,形成书面议事协商成果,各议事协商主体签名确认。7.5.2 属于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决策范围的事项,由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决策。7.5.3 需要乡镇(街道)协助解决的议事协商成果,村(社区)“两委”提报至乡镇(街道)。7.5.4 议事协商成果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8
11、 协商成果运用和监督 8.1 形成议事协商成果后,村(社区)“两委”明确责任,制定措施,组织落实,并对议事协商成果落实情况进行记录。8.2 村(社区)“两委”在村(居)务公开栏及其他信息平台公示议事协商成果落实情况,并向议事协商主体及利益相关方通报。8.3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议事协商成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8.4 乡镇(街道)对村(社区)议事协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9 议事协商档案管理 DB37/T 46692023 4 9.1 对议事协商活动的通知、主体名单、日程、总结、记录等资料宜参照 DA/T 22 进行整理并归档。9.2 村(社区)综合档案室或档案管理人员对议事协商档案进行集中统一
12、管理。DB37/T 46692023 5 A A 附录A (资料性)村(社区)议事协商指导目录 A.1 村(居)民自治 村(居)民自治协商事项见表A.1。表A.1 村(居)民自治协商事项 序号 协商事项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适用范围 业务指导部门 1 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严格规范村民委员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村(社区)民政部门 2 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第二
13、十条 村 组织部门 民政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3 村(居)民委员会选举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山东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规程(试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全省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意见 村(社区)组织部门 民政部门 4 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或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村(社区)民政部门 5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村(居)务公开、民主评议、议事协商、日常管理、村(居)务监督、财务、村级档案管理等制度的制定或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
14、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山东省档案条例第六条 村(社区)组织部门 民政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6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服务群众项目及经费使用、集体经济大额资金使用;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 村 民政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DB37/T 46692023 6 表 A.1 村(居)民自治协商事项(续)序号 协商事项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适用范
15、围 业务指导部门 7 土地承包、租赁、流转和林地变更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七条 村 农业农村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林业主管部门 8 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 村 农业农村部门 9 农村宅基地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村 农业农村部门 10 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有关费用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
1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村 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11 村(社区)拆迁改造规划、计划编制和调整;村庄搬迁撤并中村民原有住宅评估和补偿标准;村庄拆迁安置方案、建设项目以及安置区工程质量监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严格规范村民委员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村(社区)农业农村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 12 村集体资产管理,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和经济项目发包出租等;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17、法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 村 农业农村部门 13 村(居)务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四条 村(社区)组织部门 民政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14 调解民间纠纷 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五条 村(社区)司法行政部门 DB37/T
18、 46692023 7 表 A.1 村(居)民自治协商事项(续)序号 协商事项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适用范围 业务指导部门 15 维护老年人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条 村(社区)民政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16 未成年人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村(社区)教育部门 民政部门 公安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 妇联 团委 法院 检察院 17 妇女权益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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