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 1855-2023 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指南(江西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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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080CCS A 2036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T 18552023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指南Guidelines for intervention services in guardianship of at-risk children2023-11-08 发布2024-05-01 实施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6/T 1855-2023I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工作保障.25 服务原则.26 服务对象与服务流程.37 监护风险干预响应.58 监护风险干预服务制定.69 监护风险干预实施与跟进.910 监护风险干预效果评估.10
2、11 监护风险干预档案管理.1012 督导.11附 录A(资料性附录)干预服务内容清单参考.12附 录B(资料性附录)困境儿童监护风险紧急介入处置报告.14参 考 文 献.15DB36/T 1855-2023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西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北京春晖博爱公益基金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罗铁军、吴崇春、宋磊、王萍、王玉华、梅虹、熊垚、蔡雅娟、赵雯、姚娟、张晓、肖瑾、胡群华
3、。DB36/T 185520231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指南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服务的工作保障、服务原则、服务对象与服务流程、监护风险干预响应、监护风险干预服务制定、监护风险干预实施与跟进、监护风险干预效果评估、监护风险干预档案管理和督导。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本标准定义的困境儿童的监护风险干预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MZ/T 058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MZ/T 086受监护侵害未成年
4、人保护工作指引DB36/T 1341-2020儿童福利从业人员培训管理规范DB36/T 1635-2022未成年人监护评估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儿童 children18岁以下的任何人。3.2困境儿童 children at-risk由于儿童自身、家庭和外界等原因陷入困境,需要给予帮助或保障的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儿童。3.3监护风险 risks of guardianship发生在困境儿
5、童监护过程中,导致困境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受到侵害以及存在被侵害隐患的各种情况。DB36/T 1855202323.4监护风险干预 guardianship intervention service在对困境儿童开展监护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并执行监护风险干预服务计划,开展一系列综合性服务,来预防、降低和消除监护风险。4工作保障4.1监护风险干预主体4.1.1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和家庭尽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4.1.2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主体应包括:依法具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法律规定
6、的其他负有儿童保护责任的公共服务机构及社会组织等。4.2人员保障4.2.1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儿童工作人员,确保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工作的落实。4.2.2工作人员的聘用应遵循未成年人行业从业禁止和准入查询制度:招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4.2.3工作人员的培训应适应其岗位需要,以提高其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培训学
7、时、培训方式、培训组织和实施等应按照 DB36/T1341-2020 进行。4.3机制保障4.3.1应建立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服务工作制度,明确监护风险干预服务流程和内容。4.3.2应建立有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动态监测、分析预警、转介处置机制。4.3.3应建立个案会商制度,明确启动会商、讨论会商和跟踪落实的流程,加强有关部门间的衔接配合,落实各部门的工作责任。4.3.4应建立并完善购买服务制度、志愿者登记管理制度,推动和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服务工作。4.3.5应建立困境儿童监护风险服务信息平台,及时更新监护风险评估结果,跟踪监护风险干预进展。4.4经费保障4.4.1应按照
8、相应法律规定进行经费保障。4.4.2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通过项目合作、慈善捐赠等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和资源。5服务原则DB36/T 1855202335.1优先原则工作人员在监护风险干预响应、干预服务制定、干预实施和跟进、干预效果评估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要。5.2利益最大原则工作人员应以儿童为中心,从最有利于儿童身心发展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5.3伤害最小原则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果无法避免造成伤害,尽量选择对儿童造成最小伤害的方案,或者是最容易从伤害恢复的方案。5.4生态系统原则工作人员应运用生态系统的观点,从儿童自身、及与不同的人和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中分析问题,采用综
9、合的手段和方法提供专业服务。5.5平等参与原则工作人员应尊重儿童在其权利和能力之内的决定和意愿,鼓励和支持儿童主动参与服务活动。5.6隐私保护原则工作人员应秉承保护儿童及家庭隐私的伦理守则,确保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6服务对象与服务流程6.1服务对象来源6.1.1常规核查6.1.1.1 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年底前应至少组织一次本辖区困境儿童监护状况的全面核查,主动发现存在监护风险的困境儿童。核查可结合日常走访等工作开展,也可以单独组织实施。6.1.1.2 应通过定期巡视探访,动态掌握困境儿童的身体发展、心理发展、教育娱乐、社会性发展、日常受照料情况、安全保护情况、家庭环境与关系、监护人情
10、况、家庭教育与引导等信息,及时发现出现监护风险的困境儿童。6.1.2重点核查6.1.2.1 县级民政部门应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在工作中发现的、或是接到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报告的关于儿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困境儿童个案。必要时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监护状况的重点核查工作。受理情形包括但不限于:a)儿童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b)儿童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或流产的;c)儿童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d)儿童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
11、死亡情形的;DB36/T 185520234e)儿童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f)发现儿童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g)发现儿童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的;h)发现儿童被组织乞讨、参与陪侍、传销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i)儿童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成员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通过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的;j)儿童遭受或疑似遭受他人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等情形的;k)其他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形或儿童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6.1.2.2 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常规核查时,对于因情况
12、复杂难以完成核查工作的个案,可以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请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核查。6.2监护风险评估6.2.1监护风险评估工作应当至少由 2 名工作人员共同开展。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困境儿童个案,应邀请有关部门联合成立评估小组;有关部门应当指派熟悉儿童监护相关法律政策的工作人员参与。6.2.2对困境儿童监护状况的评估及等级划分,应按照 DB36/T 1635-2022 的要求进行。评估应采取入户家访的形式,辅以访谈相关人员、走访学校社区、查阅资料、部门信息共享、大数据对比等方法,在全面收集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评估;评估应见到儿童本人,对于年满 8 周岁以及虽然未满 8 周岁但能
13、够较为清楚表达自身意愿的儿童,应当听取其本人意见;评估应当注意保护儿童隐私,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相关信息;评估结果分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三个等级:0-20 分为低风险;21-40 分为中风险;41-100 分为高风险。6.2.3应为评估结果为中、高风险的困境儿童书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困境儿童、监护人及家庭的基本信息;困境儿童监护评估表;困境儿童的问题和需求;困境儿童监护风险的干预建议。6.2.4评估人员应在得出评估结果的当天上报给相关主管部门,并在相应时间内完成评估报告。高风险个案: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中风险个案: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6.3服务流程6.
14、3.1应根据困境儿童监护状况评估结果,分级进行监护风险干预响应。6.3.2应为存在监护风险的困境儿童制定监护风险干预服务计划,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6.3.3应为存在监护风险的困境儿童实施开展监护风险干预服务,并定期跟进服务情况。6.3.4应进行监护风险干预效果评估,并根据监护风险等级变化调整相应服务。6.3.5应对监护风险干预服务过程进行全程督导,提高服务质量。DB36/T 185520235图1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服务流程7监护风险干预响应7.1紧急介入7.1.1当发现儿童的身心健康与安全存在重大风险、需要立即采取措施对儿童进行保护时,应在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时,协助当地儿童工作人员紧急
15、介入,现场实施干预。7.1.2应判断儿童是否需要进行伤情(病情)处置或伤情鉴定,如有需要,应协同其亲属将儿童护送至医疗机构。7.1.3若儿童所在环境对儿童安全存在立即威胁,或者因监护侵害、监护缺失等使儿童安全面临立即威胁,应采取指定亲属监护、紧急庇护或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等安置措施,使儿童脱离当前危险或有害的环境。对于认知能力正常的 8 岁以上儿童,安置方案应征询儿童本人的意见。7.1.4若发现儿童近期存在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应立即链接专业心理医疗机构实施紧急干预。在排除儿童再次自伤/自残/自杀的风险之前,应确保儿童身边有可靠的照料人随时监护和陪伴。7.1.5若符合强制报告的情形,
16、在紧急处置的同时,应依照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中的规定进行报告,并由专门的儿童工作人员跟进后续工作。7.1.6若符合受监护侵害干预情形,应依据 MZ/T 086 进行处置。7.1.7应同步为上述儿童提供心理辅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密切关注儿童的心理健康状况。7.1.8紧急介入后,应按照本指南关于高风险个案的相关规定,完成监护风险干预服务工作。7.2高风险响应7.2.1应于收到高风险个案评估报告的 72 小时内,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核实并全面收集信息。7.2.2若发现符合强制报告的情形,应立即依照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DB36/T 185520236(试
17、行)中的规定进行报告和通报处置。7.2.3核实相关信息后,5 个工作日内制定出监护风险干预服务计划,并上报主管部门。7.2.4监护风险干预服务应于服务计划批复后立即启动。7.3中风险响应7.3.1应于收到中风险个案评估报告的 5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核实并进一步收集信息。7.3.2核实相关信息后,10 个工作日内制定出监护风险干预服务计划,上报主管部门。7.3.3监护风险干预服务应于服务计划批复后立即启动。7.4低风险响应7.4.1评估总分大于 0 分且在低风险范围内的困境儿童,应在台帐中明确记录存在风险的指标,以便于在定期巡访中进行重点跟踪。7.4.2评估总分为 0 分的困境儿童,纳入常
18、规定期巡访,提供日常关爱、宣教等服务。8监护风险干预服务制定8.1监护风险干预服务计划8.1.1应组织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社会工作师等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因人施策、一人一策”的原则共同为中、高风险个案制定监护风险干预服务计划。若困境儿童具备相应能力且有意愿,应邀请其参与计划制定;若困境儿童监护人或家庭成员具备相应能力且有意愿,应邀请其参与计划制定;对于情况复杂的、或者需要跨部门协作提供监护风险干预服务的个案,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个案会商,确定综合帮扶处置措施。8.1.2应根据困境儿童监护风险评估结果的风险指标分布情况来制定监护风险干预服务计划;如果存在多项风险指标,应按照儿童生命至上
19、和利益最大化原则,优先处理最迫切的需要。8.1.3应运用个案管理的方法,整合和协调各方资源,制定监护风险干预服务计划,为服务对象提供全面的支持和帮助。8.1.4制定服务计划时,应采用优势视角,发现和充分利用儿童及其家庭的优势和现有资源。8.1.5设计的服务方式应有助于增强儿童的自尊、自信和效能感;应在满足需求的同时,帮助儿童、照料人和家庭发展解决问题和运用资源的能力,通过赋能降低监护风险。8.1.6设计服务方式应考虑儿童个性、能力以及当前所处发展阶段的特点,在了解和尊重儿童的基础上确定合适的实施策略,做到“一人一策”。8.1.7服务计划应注意建立和强化儿童及其家庭的社会支持网络,通过多方位支持
20、来降低监护风险。8.1.8监护风险干预服务计划表应参照 MZ/T 058 附录 D.1 儿童服务计划表。8.2监护风险干预服务内容8.2.1监护保障与干预8.2.1.1 监护责任落实。应确保每一名困境儿童处于具备监护资格和能力的成人的监护之下,包括但不限于:应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他失依儿童确定合适的监护人。对候选人的监护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并充分尊重有表达能力的困境儿童的意愿,最终落实监护责任;应确保留守儿童有合适的委托照护人,并督促外出务工的监护人定期通过各种方式,履行抚DB36/T 185520237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应指导临时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委托照护人签订委托照护协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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