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1449-2023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运行安全和维护技术要求(上海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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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43.020 CCS T 47 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 31/T 14492023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运行安全和维护技术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operation safety and maintenance for fuel cell vehicles 2023-11-21 发布 2024-03-01 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1/T 14492023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车辆要求.1 基本要求.1 车载终端及远程监控系统要求.2 安全要求.2 专业服务要求.2
2、 维护.2 5 车辆运行安全要求.2 行车前安全要求.2 行车中安全要求.3 行车后安全要求.3 6 停放安全要求.3 停放基本安全要求.3 室内停放安全要求.3 7 氢气充装加注的安全要求.3 一般要求.4 充装加注要求.4 其他要求.4 8 意外事故的处理预案.5 车辆氢气泄漏处理措施.5 车辆交通事故处理措施.5 车辆运行中发生整车故障处理措施.5 触电伤害预防处理措施.5 高温和化学伤害预防处理措施.5 9 车辆检查及维护保养.5 一般要求.6 运行前检查.6 定期检查.6 维护保养.6 10 报废.7 整车报废.7 燃料电池系统及车载供氢系统报废.7 DB 31/T 14492023
3、 II 11 数据记录保存管理.7 附录 A(资料性)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定期检查.8 A.1 车辆定检内容.8 A.2 燃料电池系统定期维护内容.8 A.3 车载供氢系统定期维护内容.9 参考文献.11 DB 31/T 14492023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及应用标准化技术委员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上海重塑能源科
4、技有限公司、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中石化氢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舜华新能源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捷氢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轻程(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神力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裴冯来、戴海峰、欧阳云瀚、胡哲、魏青龙、杨天新、张闻峰、阮伟民、谢先宇、蒋长龙、许立宇、王华、陈沛、袁奕雯、赵晓晓、胡立新、秦挺、许诺、王永湛、张晓丹、胡明杰、陈骏、赵曈、何卓颐。DB 31/T 14492023 1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运行安全和维护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车辆要求、车辆运行时的安全要求、停
5、放安全要求、氢气充装加注的安全要求、意外事故的处理预案、车辆检查及维护保养、报废、数据记录保存管理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使用压缩氢作为燃料,工作压力不超过70 MPa,在上海市内销售、注册、运行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45482009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术语 GB/T 245492020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GB/T 291232012 示范运行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技术规范 GB/
6、T 362882018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燃料电池堆安全要求 GB/T 32960.12016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GB/T 339782017 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 GB/T 372442018 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 氢气 GB 38900202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 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T 50493201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DB31/T 6342020 电动乘用车运行安全和维护保障技术规范 DB31/T 12822021 车用气瓶氢气充装安全技术条件
7、DB31/T 13132021 燃料电池汽车及加氢站公共数据采集技术规范 TSG 232021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 24548、GB/T 32960.12016、DB31/T 13132021、DB31/T 63420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远程监控系统 remote monitoring system 以车载终端、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平台、车辆服务端平台构成的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控系统。来源:DB31 6342020,有修改 4 车辆要求 基本要求 DB 31/T 14492023 2 4.1.1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8、。4.1.2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完成 燃料电池汽车测试规范 中的测试,并满足 GB/T 362882018、GB/T 339782017 的要求。4.1.3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取得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车载终端及远程监控系统要求 4.2.1 车载终端应按照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平台要求实时采集和存储车辆状态参数,车辆状态参数应包括 GB/T 32960.12016 所规定的参数,2022 年后获得公告的车型车辆状态参数还应包括DB31/T 13132021 所规定的参数,参数采集间隔应不大于 5 s。4.2.2 车载终端的数据存储介质应保证车辆在事故时所存储的数据不丢失,并实时发送给远程监控系
9、统。4.2.3 车载终端在车辆上的安装位置应远离车辆起火后的热辐射区域,并具备防火隔热和防水保护措施。4.2.4 车辆应接入远程监控系统,该远程监控系统应具备实时监控、报警提示、实时数据导入、导出、历史数据查询、日志管理、授权用户查询等功能。4.2.5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远程监控系统。4.2.6 远程监控系统应能有效接收车载终端发出的 GB/T 32960.12016 所要求的数据;对于 2022 年之后获得公告的车型,其远程监控系统还应满足 DB31/T 13132021 要求;数据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6年。4.2.7 远程监控系统宜按照不同车型和行驶区域,分别对车辆运行重要参数、
10、燃料电池动力系统参数、车载供氢系统和高压电系统等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安全要求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安全应满足GB/T 245492020和DB31/T 6342020 中5.3、5.4的要求。专业服务要求 整车厂及燃料电池发动机供应商应配备专业的售后服务人员,储备相关配件,配备专用的应急抢修车辆及设备。维护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维护保养应满足GB/T 245492020及GB 389002020 中5.1.1的规定。5 车辆运行安全要求 行车前安全要求 5.1.1 对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营运车辆,驾驶人员在上岗前应接受针对氢燃料电池汽车的使用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5.1.2 驾驶人员应对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燃
11、料电池系统及车载供氢系统进行必要的日常检查,如确认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系统及车载供氢系统是否有泄漏或异常现象。5.1.3 驾驶人员应对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上裸露在外的车载供氢系统部件做目视检查,如确认高压储氢容器表面是否有损伤,连接管路和主要接口是否完好,车载供氢系统框架是否有裂缝、变形,异响或松动、紧固带是否松动、紧固螺栓是否松脱等异常现象。DB 31/T 14492023 3 5.1.4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启动前,应检查氢燃料模式,如确认车辆是否正常启动,仪表盘高压储氢容器压力和温度数据是否正常,是否有故障报警,车载供氢系统是否泄漏以及车上各安全测控系统是否正常工作,并记录信息数值。行车中安
12、全要求 5.2.1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驾驶人员应严格按照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5.2.2 驾驶人员应及时关注车辆仪表报警的情况,发生严重故障导致车辆失去动力时,参照制造商的产品说明书中的故障处理方式进行处理。5.2.3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遇积水达到车辆限定涉水深度的 50%时,车辆宜限速 20 km/h 行驶。遇积水达到车辆限定涉水深度的 70%时,车辆宜限速 5 km/h 或绕行。车辆若发生涉水故障,应进行紧急断电,并尽快联系车辆维修部门进行检查并维修。5.2.4 对于高压储氢容器位于车辆顶部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注意限高杆、路牌、桥梁、树干等。5.2.5 驾驶
13、人员需要加注氢气时,应按照制造商的要求加注符合压力等级的氢气。5.2.6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在运行中对于危害的预防应满足 GB/T 291232012 第 5 章的规定。行车后安全要求 行车后安全要求应符合本文件5.1.2、5.1.3和5.1.4的要求。6 停放安全要求 停放基本安全要求 6.1.1 车辆停放时,参照制造商的产品说明书,确认燃料电池正常关闭。6.1.2 车辆停放时,不应使用可燃物和易燃物覆盖车辆。6.1.3 非加注氢气期间,车辆加氢口应盖上防尘盖,同时应确保加氢口舱门处于锁闭状态。室内停放安全要求 6.2.1 车辆停放于室内停车场时,宜停放于地下一层及以上的区域,并应采取安全设施
14、。6.2.2 车辆应集中停放于专门区域,并设置专门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识别设备。6.2.3 室内停车场应设置连锁通风设施,通风设施应一直开启或定时间隔开启。平顶建筑宜设置横向通风,棱形建筑宜设置纵向通风。6.2.4 在车辆进出室内停车场时,其停车点氢排放体积浓度在任何三秒内平均值应不超过 4%,最大值应不超过 8%。6.2.5 车辆在室内停放时,其氢泄漏体积浓度应不超过 1%。室内停车场除应满足 GB 500672014 的规定外,车辆停放区域上方应按照空间间隔布置气体探测器,探测器与释放源的水平距离应不超过 5 m,车辆停放场地的最高点气体易于堆积处也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探测器选型及布置应满
15、足 GB/T 504932019。6.2.6 室内停车场内应规范设置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消防器材,且应考虑氢气大规模泄漏情况,做好应急准备。7 氢气充装加注的安全要求 DB 31/T 14492023 4 一般要求 7.1.1 加氢站对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充装加注应满足 DB31/T 12822021 的要求。7.1.2 车用氢气应满足国家标准 GB/T 372442018 的要求。7.1.3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静电接地带(如有)应保持与地面良好接触。7.1.4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储氢容器充装加注后压力应不高于换算成 15 时的公称工作压力。7.1.5 充装加注作业时,储氢容器工作温度应在-40 8
16、5 之间,充装加注装置应采取有效的监测储氢容器温度的措施。7.1.6 储氢容器充装加注装置应具有识读汽车牌照和储氢容器电子识读标志的功能,并只能对符合使用要求的储氢容器进行充装。7.1.7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进入加氢站应服从工作人员指挥,驾驶人员不应在站区内抽烟、使用通讯工具以及做出违反加氢安全注意事项的行为。7.1.8 加氢站应配备可灭 C 类火灾(可燃气体)和 E 类火灾(带电物体)的灭火器。充装加注要求 7.2.1 车辆在充装加注前应在加氢站待检区接收站内人员的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车辆与车载气瓶关联的符合性验证、气瓶内剩余压力、气瓶是否仍在有效检验周期内(
17、每 3 年为一个检验周期)、气瓶是否仍在有效设计使用年限内、气瓶检验合格情况、气瓶充装加注异常情况,是否为新瓶首次充装加注或定期检验后首次充装加注、是否存在供氢系统出现气体泄漏。7.2.2 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和不合格气瓶不应进行充装加注。7.2.3 充装加注作业前,车上人员应将车辆熄火,车上人员未撤离充装加注区前,不应开始充装加注。7.2.4 充装加注作业时,除站内相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不应进入充装加注区。7.2.5 充装加注作业时,充装加注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按照充装加注规程进行操作。7.2.6 充装加注作业时,气体浓度、气瓶充装加注压力、温度及流速应符合规定。7.2.7 充装加注作
18、业时,加氢站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实时监控充装加注过程并进行巡回检查,并及时纠正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7.2.8 充装加注作业时,气体充装加注压力应符合气瓶公称工作压力,不应超压、超温充装加注。7.2.9 充装加注作业时,如车辆发生异常或充装加注作业结束后检查不合格,应立即停止充装加注并移至安全区域,不应在充装加注区范围内维修或启动故障车辆。7.2.10 充装加注作业后,站内人员应对气瓶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氢系统是否存在气体泄漏、气瓶充装加注后的压力、充装加注日期起止时间、充装加注后温度、实际充装加注量。7.2.11 充装加注作业结束并经检查人员检查合格后,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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