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2124-2023 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湖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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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60 CCS A 00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21242023 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market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two random selections and one informational publicity in the field of market supervision 2023-11-30 发布 2024-01-01 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2/T 21242023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1 5 组织方式.2 6 工作基础.2 7 监管实施.4 8 结果运用.8 9 协同联动.8 附录 A(资料性)单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9 附录 B(资料性)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10 附录 C(资料性)监管实施流程.11 附录 D(资料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地检查记录表.12 附录 E(资料性)抽查工作情况汇总表.13 参考文献.14 DB42/T 21242023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
3、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荆州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中心提出。本文件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荆州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中心、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荆州分院、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处。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彬、江山、李辉、尤文思、向家宜、陈亮。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2788701990,邮箱:,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荆州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中心,电话:07168815693,邮箱:J。DB42/T 21242023 1 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
4、总则、组织方式、工作基础、监管实施、结果运用和协同联动。本文件适用于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责的政府部门或受委托的相关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对检查对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对市场监管领域以外的检查对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也可参照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市场监管领域 field of market supervision 适用于承担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行使限制、约束等直接干预行为等行政措施的范围总和。检查对象 inspection object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5、,其他主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及产品、项目、行为等。双随机、一公开 two random selections and one informational publicity 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跨部门联合抽查 the joint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cross-government agencies 由确定的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抽查比例 ratio of supervision and ins
6、pection 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的应监管对象与同类市场监管对象之间的占比。4 总则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除下列情形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场监管领域监管事项均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不应随意对检查对象开展监督检查:a)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方式有明确规定的;DB42/T 21242023 2 b)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c)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方式的;d)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涉及人身健康和
7、生命安全的;e)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的;f)突发性事件的;g)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的;h)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i)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并经相应程序批准后不予公开的以外,检查情况应向社会公开。应坚持行政执法、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相结合,引导检查对象合法经营、诚实守信。5 组织方式 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组织方式分为:a)单一部门随机抽查:抽查工作全过程由单一部门自行组织和实施;b)跨部门联合抽查:抽查工作全过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根据综合监管“一件事”的工作要求,构建高效率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实现综合查一次
8、的目标,跨部门联合抽查又可分为:1)综合性跨部门联合抽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文化旅游和城市管理等综合执法检查由政府确定的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2)行业性或专门领域跨部门联合抽查: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确定的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根据管辖权限,属于上级部门管辖的检查对象可委托下级部门实施;上级委托下级部门实施,下级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对于跨区域或专业性较强的抽查事项,可由上级部门牵头负责,上下级部门联动联合抽查。6 工作基础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1.1 单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1.1.1 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的监管事项,确定随机
9、抽查事项清单。6.1.1.2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项目、抽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见附录 A。6.1.1.3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上级部门确定的规则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6.1.2 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1.2.1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随机抽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职能明确随机抽查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梳理汇总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1.2.2 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省级统一制定,市、县级执行省级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DB42/T 212
10、42023 3 6.1.2.3 需要增加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同级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梳理汇总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6.1.2.4 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领域、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发起部门、配合部门等要素,见附录 B。6.1.2.5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上级部门确定的规则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6.1.2.6 调整后的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同级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梳理汇总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向社会公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6.2.1 应按照法定职权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11、。6.2.2 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可建立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统一管理和调整。6.2.3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记录以下内容:a)检查对象名称;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住所(经营场所);d)法定代表人(负责人);e)标签(行业)。6.2.4 可根据工作实际增加以下内容:a)检查对象规模;b)检查对象类型;c)联系电话;d)联络人;e)风险等级;f)信用状况 g)其他 6.2.5 可根据检查对象的行业类别、所在区域、风险等级和信用状况等进行分类管理,对需要重点监管的检查对象单独建立行业性或专业领域名录库。6.2.6 应根据检查对象设立、变更、注销等情况,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及时更新和动
12、态维护。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6.3.1 应按照监管层级、行政区域划分和执法类别特点,建立和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6.3.2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记录以下内容:a)姓名;b)性别;c)出生日期;d)执法证号;e)手机号;f)职级;g)民族;h)最高学历;i)执法人员性质;j)是否监督人员;DB42/T 21242023 4 k)状态。6.3.3 应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抽查比例 6.4.1 抽查比例可根据随机抽查事项进行设定:6.4.1.1 抽查分为重点抽查事项和一般抽查事项。6.4.1.2 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但应严格控制事项数量。6.4.1.3 一般检查
13、事项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设置上限。制定工作细则 6.5.1 应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工作细则或指引,明确抽查主体、抽查程序、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处理程序、抽查结果公开、后续监管处置等内容。6.5.2 对跨部门的联合抽查事项,进一步明确抽查目标、抽查重点、抽查方式和联合抽查、综合监管的具体程序。6.5.3 对跨区域或专业性较强的联合抽查事项可参照 6.5.2 实施。监管平台 各部门应使用或对接省级统一开发的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推行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做到全程留痕,实现部门间执法检查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
14、结果互认。7 监管实施 监管实施流程 监管实施流程见附录C。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7.2.1 应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2.2 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由牵头部门制定联合随机抽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协调会商,明确检查对象、方式、比例、事项、时限和各参与部门负责监管的重点内容、共同参与的方法途径等,应统筹考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性检查完成。7.2.3 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抽查计划名称;b)牵头部门;c)配合部门;d)抽查对象;e)抽查比例;f)抽查事项;g)抽查方式;h)抽查时限。7.2.4 应将确定的年度
15、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向社会公开,内容包括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事项等。7.2.5 可适时对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同级市场监管联席DB42/T 21242023 5 会议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开。7.2.6 抽查对象名单不宜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公开的除外。7.2.7 检查人员名单不应公开。明确抽查任务 应根据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细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任务,明确任务名称、具体执行时间、参与检查的机构等事宜。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7.4.1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抽查比例和频次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
16、,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监管领域实际情况、监管工作需要和不同事项类型合理确定。7.4.2 抽查频次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7.4.3 有以下情形的,可适当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a)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或风险较高的行业检查对象,应适当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b)结合检查对象信用风险分类状况,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和守信检查对象,或风险较低的区域和行业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7.4.4 对需要全覆盖检查的重点行业,应运用“双随机”理念,将辖区内的全部检查对象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全部抽查事项进行匹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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