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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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二)一、问:企业在2009年度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此笔资金用于园区建设)?答:企业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的规定,确认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二、问: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按照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的规定,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现该规定是否还有效?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
2、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三、问: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0329号)中规定,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 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
3、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75号)中规定: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这两个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矛盾?如果2008年发生的销售行为,在2009年年度汇算清缴之前发生了销售退回,应该在汇算清缴时直接冲减2008年的收入,还是应当冲减2009年的销售收入?答: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税务处理做进一步明确前,企业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的规定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即2008年发生的销售行为,在2009年发生了销售退回应冲减2009年销售收入。四、问
4、:新法实施后金融企业收到债务人以物抵债的实物资产,该项实物资产评估价格大于金融企业应收债权的金额,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答:金融企业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若高于债权并由银行支配的部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注:通常情况下,金融企业收到债务人以物抵债的实物资产,且该项实物资产评估价格超过债权本息的,金融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第二十四条“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息的总额的部分,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5、、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将实际超出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的规定执行。五、问:(一)资产评估时发生增值,对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时,净资产评估发现净资产增值,对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一)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目前政策未规定企业资产评估时发生的增值应确认损益计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的资产评估增值不需计征企业所得税,不得调整评估前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6、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根据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因此,该企业应在转制时确认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缴纳相应企业所得税款,并以评估后资产价值作为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六、问:企业新增注册资本带来的资本公积增加是否计征企业所得税?答:企业因注资而带来的资本公积增加不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因此其不参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不需计征企业所得税。七、问:某企业2008年发放给管理人员的工资
7、通过“借:管理费用;贷:应付工资”进行核算,对于该企业2008年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但尚未发放的工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不得从2008年度税前扣除,当年该企业进行了纳税调增。2009年2月,该企业向员工发放了这部分已于2008年做纳税调增的工资,其在2009年度能否进行纳税调减?答: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该企业2008年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但未发放,并已做纳税调增的工资,在2009年2月向本企业任职的员工发放时允许从税前扣除。一般来讲,2009年会计核算中不再列支此部分工资,2009年纳
8、税申报时可以通过纳税调减的方式将此部分工资从税前扣除。八、问:(一)会计上符合条件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在所得税上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作为福利费处理,税务机关在处理中,对于这部分补贴,是否要求是按月发放的货币性福利,若为报销形式,或者企业直接租房而提供给职工住宿,是否可以同样视为补贴,计入福利费?(二)财政文件规定通讯补助需要计入工资总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没有明确规定其计入福利费,请问以补助形式或报销形式列支的通讯费能否
9、从税前扣除?(三)企业按月支付的独生子女补助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认定?能否计入工资总额?答:(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列入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因此企业以货币形式和向职工提供住房供其居住等非货币形式的支出均应列入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不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二)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补贴等。企业如向员工发放
10、通讯补贴,则应将其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如采用以个人名义报销的方式,由于通讯费发生的主体不是企业而是员工,因此作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其从税前扣除。(三)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独生子女补助作为国家鼓励的为职工生活而发放的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九、问:企业给员工报销的物业费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在不高于工资薪金支出总额14的比例内扣除吗? 答:企业给员工报销的物业费不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有关职工福利费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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