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三丰塑业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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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 编号 :3yz92h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广州三丰塑业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 广州三丰塑业有限公司编制 日 期: 2023年9月中 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 录目 录 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24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 33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39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67六、结论 69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t/a) 70附图 1 项目地理位置图 71附图 2 项目四至图 72附图 3 项目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73附图 4 项目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图 74附图 5 项目敏感点分布图 75
2、附图 6 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图 76附图 7 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白云区部分) 77附图 8 广州市白云区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图 78附图 9 白云区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3-2020 年) 79附图 10 广州市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图 80附图 11 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图 81附图 12 广州市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图 82附图 13 广州市水环境空间管控区图 83附图 14 广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图 84附图 15 广东省环境管控单元图 85附图 16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范围图 86附件 1 环评委托书附件 2 企业承诺书附件 3 广东省投资项目代码回执附件 4 营
3、业执照附件 5 法人代表身份证附件 6 厂房租赁合同附件 7 厂区广州市排水单位达标单位证明及信息公示牌附件 8 水性光油 MSDS 报告附件 9 水性油墨 MSDS 报告附件 10 UV 油墨 MSDS 报告附件 11 半水基型清洗剂 MSDS 及检验报告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 称广州三丰塑业有限公司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308-440111-17-01-515934建设单位联 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镇中北路 28 号 1 栋 502 房(所属镇街:江高镇)地理坐标经度: 113113.328,纬度: 232018.97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4、 C2319-包 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53-塑料制品业 292;二十、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39-印刷 231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 (核准/备 案)部门/项目审批(核准/备 案)文号/总投资(万 元)100环保投资(万元)15环保投资占 比(%)15施工工期1 个月是否开工建 设否是: 用地面积(m2)2101(租用建筑面积)专项评价 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 划环境影 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 性分析1、产业政策
5、相符性分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及 2021 1 年修改本, 项目属于塑料制品业和印刷业, 不属于明文规定限制及淘汰 类产业项目,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 委、商务部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 项目不属于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的禁止准入类项目。因此, 本项目在产业政策上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是合理合法的。2、选址合理性分析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2020 年) (详见附图 9),本项目用地属于建设用地, 选址符合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3、与环境功能区的相符性分析表 1-1
6、与环境功能区相符性分析一览表功能区规划方案本项目执行标准/其他是否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广州市环境空 气功能区区划(修订)的通知(穗府201317 号)项目位于环境空气二类区;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详见附图 7)环境空气质量标 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 准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2083 号)项目与流溪河最近距离约为 8201m,与白坭河的最近距离约为3434m,不在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详见附图 6)项目位于江高净水 厂的服务范围内,生 活
7、污水经三级化粪 池预处理后与间接 冷却水排入市政污 水管网,为间接排放符合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声环 境功能区区划的通知 (穗环【2018】151 号)项目所在地属声环境 3 类区(详见附图 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符合综上,本项目所在地与周边环境功能区划相适应。4、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的相符性分析表 1-2 相符性分析一览表类别涉及条款本项目是否符合生态生态保护将国家、广东省已划定的法项目不在广州市生符合 2 保护红线红线区定生态保护区及广州市水源涵养、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流失等
8、生态系统重要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态保护红线区范围 内生态环境空间管控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需编制生态建设总体规划, 开展功能分区,明确保护边 界,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质量项目不在广州市生态保护空间管控区内符合大气环境空间管控环境空气 质量功能 区一类区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及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禁止建设与资源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设施须限期搬离项目不在大气环境 空间管控区内符合大气污染 物存量重 点减排区需要根据园区产业性质和污 染排放特征实施重点减排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区内禁止新(改、扩)建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高污染行业项目;禁止新建涉及有毒有害气体
9、排放的项目;优先淘汰区域内现存的上述禁止项目水环境空间管控超载管控 区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由各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罚项目不在超载管控 区符合水源涵养 区禁止破坏水源林、护岸林和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等损害水源涵养能力的活动,强化生态系统修复。禁止新建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工业企业,现有工业废水排放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工业企业,须限期治理或搬迁项目不在水源涵养 区符合饮用水管 控区对准保护区及其以外的区 域,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 护岸林以及水源保护相关的 植被。禁止新建、扩建对水 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 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项目不
10、在饮用水管 控区符合珍稀水生 生物生境 保护区严格限制新设排污口,加强温排水总量控制,关闭直接影响珍稀水生生物保护的排污口,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项目在珍稀水生生 物生境保护区。项 目生活污水经三级 化粪池预处理后与 间接冷却水接入市符合 3 政污水管网,为间接排放,不在河道等设置直接排污口,不会对周边水体产生不良影响5、与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修正, 2021 年 6 月 15 日施行) 相符性分析表 1-3 与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相符性分析一览表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 三章 水污染防治”节选项目相对位置/距 离是否在相应禁止范围相符性第三十五条
11、 在流溪河流域河道岸线 功能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建 设活动的,应当符合河道岸线、饮用 水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划的要求。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 各五千米范围内、支流河道岸线和岸 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非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的区域,禁止新建、扩建下列 设施、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 设施和垃圾填埋、焚烧项目,但经法 定程序批准的国家与省重点基础设施 除外;(二)畜禽养殖项目;(三)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 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目;(四)造纸、制革、印染、染料、 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炼砷、 炼汞、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 农药、石棉、水泥、玻璃、火电
12、以及 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严重污 染水环境的其他设施、项目。改建前款规定的设施、项目的, 不得增加排污量。根据广州市流溪 河 流 域 范 围 图 (详见附图 16), 本项目不在流溪 河流域范围内;项目与流溪河最 近 距 离 约 为 8201m,不在流溪 河干流河道岸线 两侧五千米内; 项目 1 千米范围 内不涉及流溪河 支流,距离项目 最近的河涌为南 面 约 641m 处 的 三根龙支流。项 目不在流溪河流 域河道岸线功能 分区、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从事建 设活动不属于相应禁止类项目,使用的原辅料不属于剧毒物质和危险化学品,运营期间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与间接
13、冷却水,不属于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符合6、与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穗发改2018784 号) 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流溪河流域范围图(详见附图16),本项目不在流溪河 流域范围内, 项目与流溪河最近距离约为8201m,不在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两侧五千米内, 也不在流溪河支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一千米范 4 围。因此, 项目建设不与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穗发改2018784 号)冲突。7、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相符性分析表1-4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相符性分
14、析一览表项 目控 制 环 节控制要求项目控制措施相符性物 料 储 存物 料 储 存1 、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 袋、储罐、储库、料仓中;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 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 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 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 保持密闭;3 、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4、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3.6条对密 闭空间的要求本项目油墨、清洗剂采用塑料桶密封储存于储存区,塑料原料使用塑料袋密封储存,储存过程基本无VOCs产生符合转 移 输 送基 本 要 求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管道密闭输送。采用 非管道输送方式
15、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 采用密闭容器、罐车本项目采用密闭罐转移油墨,转移过程无 VOCs 产生符合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1、调配、涂装、印刷、粘结、印染、干燥、 清洗等过程中使用VOCs含量大于等于10%的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 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 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 统;2、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 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 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 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 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 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项目拉管、注 头
16、、封尾、焊 接有机废气采 用局部气体收 集措施,上油、 柔印、丝印、 清洁有机废气 采用密闭负压 的收集措施, 收集至1套“二 级活性炭吸附 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符合其 他 要 求1、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 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 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 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 采用合理的通风量;2、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 应按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 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项目根据相关 规范设置通排 风系统; 设置 危废暂存区储 存危险废物, 委托具有危险 废物处理资质 的单位处置, 执行联单转移符合
17、5 制度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基 本 要 求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工艺设备 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 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 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 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 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 他替代措施项目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或提前开启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符合VOCs排放控制要求1 、收集的废气中NMHC 初始排放速率 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 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 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 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
18、不应低于 80%; 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2、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 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 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确定;3、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 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 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 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检测, 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规定执行项目VOCs初 始排放速率 2kg/h。有机废 气集中引至1 套“二级活性 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经32米高排气筒排 放。处理效率 达87.44%。符合记 录 要 求企业应建立台帐, 记录废气收集系
19、统、 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 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 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 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附液pH值等关 键运行参数。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本评价要求建设单位建立台帐记录相关信息,且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符合污染物监测要求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 办法和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 度,制定企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 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 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2、企业边界及周边VOCs监测按HJ/T55的 规定执行本评价要求建设单位按相关要求开展污染物监测符合综上所述, 项目运营期间
20、采取的控制措施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8、与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粤府202071 号) 的相符性分析表 1-5 与“全省总体管控要求”的相符性分析管控领域管控要求本项目是 否 符 6 合区域布局 管控要求优先保护生态空间,保育生态功能。持续 深入推进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调整。 按照“一核一带一区”发展格局,调整优化 产业集群发展空间布局,推动城市功能定 位与产业集群发展协同匹配。推动工业项 目入园集聚发展,引导重大产业向沿海等 环境容量充足地区布局,新建化学制浆、 电镀、印染、鞣革等项目入园集中管理。 依法依规关停落后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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