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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 编号: 1jo6h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 名称: 广州市拓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建设单位 (盖章) : 广州市拓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编制 日 期: 2023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 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24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42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50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71六、结论72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73附图74附件 1 委托书附件 2企业承诺书附件 3营业执照附件 4广东省投资项目代码附件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附件 6房屋租赁合同附件 7 关于对广州市拓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建设
2、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穗云环管影2020300 号)附件 8 广州市拓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意见附件 9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附件 10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云水排证许准【2020】870 号)附件 11 广州市拓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检测报告(XTS221011007)附件 12 广州市拓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声环境质量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S20230331017)附件 13 引用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附件 14 广州市拓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扩建项目选址意见及公参情况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 名称广州市拓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304
3、-440111- 17-01-819414建设单位 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湖村江人二路 139 号地理坐标经度:113 156.055 ,纬度:23 1744.302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 料制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53-塑料制品业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区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 (核准/备 案)部门/项目审批(核准/备 案)文号/总投资 (万元)100环保投资(万元)15环保投资 占比(%)15施工工期1 个月是否开工 建设区否
4、是:用地面积(m2)本扩建项目新增建筑面积为 1200 平方米专项评 价设置 情况无规划情 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析1 、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项目属于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产业2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及 2021 年修改本,不属于明文规定限 制及淘汰类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国家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项目 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的禁止准入类项目。因此项目在产业政策上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是合理合法的。2 、选址合理性分析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功能片区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2020 年) (详见附图 10),本项目用地属于建设用地,选址符合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3 、与环境功能区的相符性分析表 1-1 与环境功能区相符性分析一览表功能区规划方案本项目执行标准/其他是否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广州市环境空气功 能区区划(修订)的通 知(穗府2013 17 号)项目位于环境空气二类区;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详见附图 8)环境空气质量标 准(GB3095-2012) 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2083 号)项目与流溪河最
6、近距离约为 863m,不在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详见附图7)项目位于龙归污水处 理厂的服务范围内,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 池预处理后和间接冷 却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为间接排放符合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 于印发广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的通知(穗 环【2018】151 号)项目位于声环境 2 类区 (详见附图 9);项目 东南厂界与江人路(4a 类特定路段)距离约 10 米,根据“当特定路段 两侧与 2 类区相邻时,4 类区范围是以道路边界 线为起点,向道路两侧 纵深 30 米的区域范围 ”, 因此项目东南侧执行声环境 4a类区厂界东南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
7、008)4a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其余厂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符合综上,本项目所在地与周边环境功能区划相适应。4 、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的相符性分析表 1-2 相符性分析一览表类别涉及条款本项目是否符 合3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区将国家、广东省已划定的法定生态保护区及广州市水源涵养、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流失等生态系统重要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项目不在广州 市生态保护红 线区范围内符合生态环境空间管控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需编制生态建设总体规划,开展 功能分区,明确保护
8、边界,维护 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质量项目不在广州市生态保护空间管控区内符合大气环境空间管控环境空气 质量功能 区一类区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及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禁止建设与资源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设施须限期搬离项目不在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内符合大气污染 物存量重 点减排区需要根据园区产业性质和污染排 放特征实施重点减排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区内禁止新(改、扩)建钢铁、 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 等高污染行业项目;禁止新建涉 及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项目;优 先淘汰区域内现存的上述禁止项目水环境空间管控超载管控 区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限期
9、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罚项目不在超载 管控区符合水源涵养 区禁止破坏水源林、护岸林和与水 源保护相关植被等损害水源涵养 能力的活动,强化生态系统修复。 禁止新建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工 业企业,现有工业废水排放须达 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达不到标准 的工业企业,须限期治理或搬迁项目不在水源 涵养区符合饮用水保 护区对准保护区及其以外的区域,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本项目在饮用 水管控区内,不 在准保护区及 其以外的区域, 不属于新建、扩 建对水体污染 严重的建设项目符合珍稀水生 生物生境 保护区
10、严格限制新设排污口,加强温排水总量控制,关闭直接影响珍稀水生生物保护的排污口,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项目不在珍稀水生生物生境保护区符合5 、与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修正,2021 年 6 月 15 日施行)相符性分析4表 1-3 与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相符性分析一览表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节选项目相对位 置/距离是否在相应 禁止范围相 符 性第三十五条 在流溪河流域河道岸线功能 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建设活动的, 应当符合河道岸线、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 染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要求。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五 千米
11、范围内、支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一 千米范围内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区域,禁 止新建、扩建下列设施、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 垃圾填埋、焚烧项目,但经法定程序批准的 国家与省重点基础设施除外;(二)畜禽养殖项目;(三)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严重 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目;(四)造纸、制革、印染、染料、含磷 洗涤用品、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 锌、炼油、电镀、酿造、农药、石棉、水泥、 玻璃、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 项目;(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严重污染水环 境的其他设施、项目。改建前款规定的设施、项目的,不得增 加排污量。项目不在流溪河流域河道岸线功能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12、区从事建设活动;项目与流溪河的距离约为863m ,在流溪河干流河 道岸线两侧 五千米内;与建南排渠的最近距离为 155m ,在流溪河支流河道岸线两侧一千米范围内不属于相应禁止类项目,本扩建项目使用的原辅料不属于剧毒物质和危险化学品,运营期间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定期排放的间接冷却水,不属于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符 合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流溪河流域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流溪河流域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的边界按照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区划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流溪 河流域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河道、河涌、 湖泊、水塘、水库、灌溉渠等水体设置排污 口,不得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
13、的污染 物排放标准和不符合所在水功能区划和水 环境功能区划水质要求的水污染物。排污单位输送、贮存污水或者其他废弃 物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 水,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等向 地下排污。本项目不在流溪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流溪河流域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河道、河涌、湖泊、水塘、水库、灌溉渠等水体设置排污口,项目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龙归污水处理厂,属于间接排放;项目实行分区防控措施,危废暂存间、一般固废暂存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等均需按相关要求落实防渗措施符 合6、与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穗发改2018784 号)的相符性分析
14、项目位于流溪河流域范围内,本扩建项目产品属于塑料零件及其他 塑料制品制造,生产过程无生产废水排放,对环境影响较小,不涉及广州市流溪河流域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中限制、禁5止发展的产品产业,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下,对流溪河流域影 响较小,符合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穗发改2018784 号)相关要求。7 、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相符性分析表1-4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相符性分析一览表项目控制环节控制要求项目控制措施相 符 性物料储存物料储存1 、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 包装袋、
15、储罐、储库、料仓中;2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 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 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盛装 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 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3 、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4 、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3.6条 对密闭空间的要求本扩建项目塑料 颗粒使用塑料袋 密封储存;盛装 的容器在非取用 状态时应封口,保持密闭符 合转移输送基本要求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管道密闭输送。 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 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本扩建项目不涉及液态 VOCs 物料符 合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有机聚合物
16、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 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 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 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 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项目注塑有机废气采用局部气体收集措施,集中收集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符 合其他要求1 、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 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 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 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 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 2、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 液)应按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 盛装过VOCs物料
17、的废包装容器应加 盖密闭项目根据相关规 范设置通排风系 统;设置危废暂 存间储存危险废 物,委托具有危 险废物处理资质 的单位处置,执 行联单转移制度符 合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基本要求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工艺 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 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 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 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 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 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 施项目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或提前开启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符 合6VOCs 排放 控制 要求1、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 3kg/h
18、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 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 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 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 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 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 定的除外;2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 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具体 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 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3、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 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 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 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 废气进行检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 求中最严格规定执行项目VOCs初始排放速率2kg/h 。项
19、目注塑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收集效率可达80% ,有机废气的综合处理效率达84%符 合记录要求企业应建立台帐,记录废气收集系统、 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 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 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 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 量、吸附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 帐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本评价要求建设单位建立台帐记录相关信息,且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符 合污染物监测要 求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 管理办法和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 监测制度,制定企业监测方案,对污 染物排放状况及
20、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 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并公布监测结果;2 、 企 业 边 界 及 周 边 VOCs监 测 按 HJ/T55的规定执行本评价要求建设 单位按相关要求 开展污染物监测符 合综上所述,项目运营期间采取的控制措施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8、与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穗府规20214 号)的相符性分析表 1-5 与广州市“三线一单” 的相符性分析管控领域管控方案本项目是否 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及一般生态空间全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1329.94平方公里, 占全市陆域面积的18.35%,主要分布在花都、从化、增城;
21、一般生态空间 450.30 平方公里, 占全市陆域面积的 6.21%,主要分布在白云、花都、从化、 增城。全市海域生态保护红线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范围内,也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等区域,不属于优先保护单元符合798.56 平方公里,占全市海域面积的 24.64% ,主要分布在番禺、南沙环境质量 底线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国控、省控断面优良水质比例稳步提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类水体比例达到100%;全面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稳步提升,海水水质主要超标因子无机氮浓度有所下降。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Q
22、I 达标率)、细颗粒物(PM2.5 )年均浓度达到“十四五”规划目标值,臭氧(O3 )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巩固二氧化氮(NO2)达标成效。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土壤环境风险得到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本扩建不涉及新增生活污水, 新增的间接冷却水外排水与原 有项目污水一起间接排放,纳入 龙归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其尾 水排入均禾涌后最终流入石井 河,石井河断面 2020 年 6 月 11 月石井河断面的常规指标有不同程度的超标;表明项目纳污水 体水环境质量现状较差;项目位于环境空气二类区,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22 年广州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23、,项目所在区域为不达标区域,超标污染物为臭氧。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6-2025)中 2025 年要求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标,并在此基础上持续改善,O3 污染将得到有效控制。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本扩建项目的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不会突破当地环境质量底线,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符合资源利用 上线强化节约集约利用,持续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水资源、土地资源、岸线资源、能源消耗等达到或优于国家、省下达的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其中,用水总量控制在 48.65 亿立方米以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不低于0.535 ,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0. 14 万公顷以下,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
24、制在 16.47 万公顷以下本扩建项目租用已建成的厂房进行生产,土地资源消耗符合要求;项目由市政自来水管网供水,由市政电网供电,生产辅助设备均使用电能源,资源消耗量较少,符合当地相关规划符合广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对标国际一流湾区,强化创新驱动和绿色引领,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区域布局管控、能源资源利用、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准入要求,建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项目位于白云区江高镇江村重点管控单元,符合广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的相关要求,详见表 1-6符合表 1-6 与“广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的相符性分析单元白云区江高镇江村重点管控单元 (ZH440111200
25、02)管控要求本项目是否 符合区域 布局 管控1- 1.【产业/鼓励引导类】家居用品园区块重点 发展家具制造业、化学制品制造业。1-2.【产业/鼓励引导类】新楼村、水沥村、双项目位于不在家居用品园 区块规划范围内,也不在 新楼村、水沥村、双岗村符合8岗村等区域鼓励发展设施蔬菜现代农业产业。等区域,不与其鼓励引导 的产业相冲突1-3.【产业/禁止类】单元内处于流溪河干流河 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支流河道 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应严格按照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进行项目准 入。项目符合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的相关准入条例(详见表 1-3),不属于禁止类项目符合1-4.【产业/
26、限制类】现有不符合产业规划、主 导产业、效益低、能耗高、产业附加值较低的 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逐步退出或关停。项目不属于禁止引进和效 益低、能耗高的产业,不 属于生产能力落后的企业符合1-5.【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 区内,应加大大气污染物减排力度,限制引入 大气污染物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本扩建项目在大气环境弱 扩散重点管控区内,大气 污染物经有效可行的治理 设施处理后,均可达标排放。符合1-6.【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 管控区内,应强化达标监管,引导工业项目落 地集聚发展,有序推进区域内行业企业提标改 造。1-7.【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 控区内,应严
27、格限制新建储油库项目、产生和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工业建设项目以 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 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项目不在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内,不属于储油库项目、不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不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项目严格实行工业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符合能源 资源 利用2- 1.【其他/综合类】单元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应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单位产 品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清洁生产指标应 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项目不属于单元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所属行业无相关的清洁生产标准符合污染 物排 放 管控
28、3- 1.【水/综合类】工业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对工业污水进行预处理,相关标准规定的第 一类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应在车间 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理达标,企业废水排 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必须对废水进行预处 理达到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接管要求。3-2.【水/限制类】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水污染物实施 区域减量替代。3-3.【水/综合类】深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本扩建项目位于水环境工 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内,不 涉及新增生活污水及生产 废水排放,项目间接冷却 水外排水与原有项目生活 污水一起经市政污水管网 排入龙归污水处理厂集中 处理,不
29、排放第一类污染 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符合3-4.【大气/综合类】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应当 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 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严格控 制恶臭气体排放,减少恶臭污染影响。项目不设食堂不排放油 烟;塑料加工会伴有轻微 异味产生,覆盖范围主要 限于生产设备至生产车间 边界,对外环境影响小符合3-5.【大气/限制类】严格控制家具制造业、化 学制品制造业等产业使用高挥发性有机溶剂;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本扩建项目不涉及高挥发 性有机溶剂的使用,注塑 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符合9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
30、法密闭的,应当 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引至 1 套“二级活性炭吸 附装置 ”处理后经 15m 高 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收 集效率可达 80% ,有机废 气的综合处理效率达 84%环境 风险 防控4- 1.【土壤/综合类】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 内企业应加强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防治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项目采取相关源头控制和过程防控措施,进行分区防控防渗,防治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符合9 、与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粤府202071 号)的相符性分析表 1-7 与“全省总体管控要求 ”的相符性分析管控领域管控要求本项目是否 符合区域布局管 控要求优先保护生态空间,保
31、育生态功能。持续 深入推进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调整。 按照“ 一核一带一区”发展格局,调整优化 产业集群发展空间布局,推动城市功能定 位与产业集群发展协同匹配。推动工业项 目入园集聚发展,引导重大产业向沿海等 环境容量充足地区布局,新建化学制浆、 电镀、印染、鞣革等项目入园集中管理。 依法依规关停落后产能,全面实施产业绿 色化改造,培育壮大循环经济。环境质量 不达标区域,新建项目需符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本项目属于塑料零件及 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业,不 属于应入园集中管理项 目。项目所在地声环境、 大气环境质量满足相应 标准要求;项目废水经市 政污水管网汇入龙归污 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最 终排入
32、石井河,对纳污水体环境影响较小。符合能源资源利 用要求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实行最严格水 资源管理制度,把水资源作为刚性约束, 以节约用水扩大发展空间。落实单位土地 面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建设用地 控制性指标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项目不属于耗水量大的 行业,用水量较少。本扩 建项目租用已建成的厂 房进行生产,不新增用地。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实施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重点污染物排 放总量指标优先向重大发展平台、重点建 设项目、重点工业园区、战略性产业集群 倾斜。加快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 定污染源监管制度,聚焦重点行业和重点 区域,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超过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33、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 改善目标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重点污染物实施减量替代。深入推进石化 化工、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销 的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通过源头替代、过 程控制和末端治理实施反应活性物质、有 毒有害物质、恶臭物质的协同控制。严格 落实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优 化调整供排水格局,禁止在地表水 、 类水域新建排污口,已建排污口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本扩建项目运营期间污染物排放量较少,产生的注塑有机废气配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进行处理经 15m 高排气筒排放,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项目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两倍削减量替代;本扩建不涉及新增生活 污水,新增的间接冷却 水外排水与原
34、有项目污 水一起间接排放,纳入 龙归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不直接向水体排放 污染物。符合10环境风险防 控要求加强东江、西江、北江和韩江等供水通道 干流沿岸以及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环 境风险防控,强化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 污染风险协同防控,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管理体系。重点加强环境风险分级 分类管理,建立全省环境风险源在线监控 预警系统,强化化工企业、涉重金属行业、 工业园区和尾矿库等重点环境风险源的 环境风险防控。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依 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规范受 污染建设用地地块再开发。全力避免因各 类安全事故(事件)引发的次生环境风险事故(事件)。项目不属于化工企业、涉
35、重金属行业、工业园区和 尾矿库等重点环境风险 源企业,本项目环境风险 潜势为 , 通过采取相应 的风险防范措施,项目的环境风险可控。符合表 1-8 关于珠三角地区的“ 一核一带一区”总体管控要求相关要求(节选)项目情况是否符合空间布局约束。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 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 油加工等项目。推广应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 料,严格限制新建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 辅材料的项目,鼓励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共性工厂项目属于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业,不属于以上禁止类行业。使用的原料不属于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符合能源资源利用要求。推进工业节水减排,重点在高耗水行业
36、开展水改造,提高工业用水效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项目不属于耗水量大的行业,本扩建项目租用已建成的厂房进行生产,用地属于建设用地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在可核查、可监管的基础上,新建项目原则上实施氮氧化物等量替代,挥发性有机物两倍削减量替代。以臭氧生成潜势较大的行业企业为重点,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深入实施精细化治理。重点水污染物未达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减量替代项目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两倍削减量替代,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符合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加强惠州大亚湾石化区、广 州石化、珠海高栏港、珠西新材料集聚区等石化、 化工重
37、点园区环境风险防控,建立完善污染源在 线监控系统,开展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落买环境 风险应急预案。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利用信 息化手段,推进全过程跟踪管理;健全危险废物 收集体系,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优化项目不属于以上石化、 化工重点园区符合表 1-9 环境管控单元详细要求单元保护和管控分区或相关要求(节选)项目情况是否符 合优先 保护 单元生态优先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项目不在生态优先 保护区内符合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 级保护区、准保护区项目不在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内,不属于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符合11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项目属于
38、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不属于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符合重点 管控 单元省级以上工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依法开展园区 规划环评,严格落实规划环评管理要求,开展环 境质量跟踪监测,发布环境管理状况公告,制定 并实施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 境安全隐患排查,提升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能力。 周边 1 公里范围内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护 地、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园区, 应优化产业布局,控制开发强度,优先引进无污 染或轻污染的产业和项目,防止侵占生态空间。纳污水体水质超标的园区,应实施污水深度处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造纸、 电镀、印染、鞣革等专业园区
39、或基地应不断提升工艺水平,提高水回用率,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石化园区加快绿色智能升级改造,强化环保投入和管理,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项目不属于省级以上工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符合水环境质量超标类重点管控单元。严格控制耗水量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重点水污染物减量替代。以城镇生活污染为主的单元,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处理,重点完善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推动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量和浓度,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治污效能本扩建项目不属于耗水量大和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行业,用水主要为冷却用水。间接冷却水和原有项目生活污水一起
40、进龙归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符合大气环境受体敏感类重点管控单元。严格限制新 建钢铁、燃煤燃油火电、石化、储油库等项目, 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项目,以及使用 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 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逐步搬迁退出项目不属于产排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项目;不涉及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符合一般 管控 单元执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项目执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符合10 、项目与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 ”规划的相符性分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
41、”规划 的通知(粤环202110 号)提出,“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 源头控制和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开展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涉 VOCs 物质储罐排查,深化重点行业 VOCs 排放基数调查,系统掌握工业源 VOCs 产生、处理、排放及分布情况,分类建立台账,实施 VOCs精细化管理。在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建立完善源头、12过程和末端的 VOCs全过程控制体系。大力推进低 VOCs含量原辅材料 源头替代,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 VOCs含量限值质量标准,禁止建 设生产和使用高 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严格 实施 VOCs排放企业分级管控,全面推进涉 VOCs排放企业深度治理。 开展中小型企业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的评估,强化对企 业涉 VOCs生产车间/工序废气的收集管理,推动企业开展治理设施升级 改造。推进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喷涂中 心(共性工厂)、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实现 VOCs集中高效处理。开 展无组织排放源排查,加强 VOCs 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深入推进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本扩建项目使用的塑料颗粒原料均为固体,不含挥发性有机溶剂成 分等。注塑有机废气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