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洋热交换器(中山)有限公司汽车散热器(RAD)扩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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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东洋热交换器(中山)有限公司汽车散热器(RAD)扩产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单位 (盖章): 东洋热交换器(中山)有限公司编制日 期: 202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11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54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63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93六、结论 96附表 97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97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 名称东洋热交换器(中山)有限公司汽车散热器(RAD)扩产技术改造项目项目代码 2308-442000-07-02- 142042建设单位
2、 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广东 省(自治区) 中山 市 火炬开发区 镇(区) 十涌路 14 号 (具体地址)地理坐标( 113 度 26 分 24.170 秒, 22 度 34 分 21.720 秒)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C3670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N7724 危险废物治理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三、汽车制造业36-71汽车零部 件及配件制造367-其他(年用非溶剂 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 外)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10 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 利用 及处置-其他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3、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 (核准/备 案)部门 (选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 号(选填)总投资(万 元)9800(本项目投资额 2700 万)环保投资(万元)270环保投资 占比(%)10施工工期/是否开工 建设否是: 用地(用海)面积()23900(本项目用地面积 1000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 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环评名称: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召集审查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环审2010426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4、表1 与关于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环审2010426号)的相符性分析涉及内容本项目情况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是 1991 年由国务院批准的 国家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部, 总面积 17.1 平方公里。开发区分为集中新建区、政策区一和政策 区二,面积分别为 7.3 平方公里、4.75 平方公里、5.05 平方 公里。目前,开发区已经开发土地 13.86 平方公里,其中集 中新建区 7.01 平方公里、政策区一4.38 平方公里、政策区本项目选址火炬开发区十涌 路 14 号,位于集中新建区内; 原项目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 及配件制造及摩托车零部件 及
5、配件制造, 本项目仅对原项 目部分建设内容进行改扩建,1二 2.47 平方公里。根据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 将进一步配套完善集中新建区内的电子信息产业园,逐步 建成生态环境优美的现代化高新技术产业园,政策区一重 点发展医药食品加工业、电子信息产业、新型材料工业等 产业,政策区二拟建成重要的装备制造业产业平台, 重点 发展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现代物流业。故本项目符合集中新建区规 划要求,符合关于中山火炬 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环 审2010426 号) 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表2 政策相符性一览表序 号规划/政策文件涉及条款本项目是否符合1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6、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 号)的相符性分析第(二)条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锅炉, 逐步淘汰生物质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 区域内的分散供热锅炉,逐步推动高污染 燃料禁燃区全覆盖;禁止新建、扩建水泥、 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 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推广应 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严格限制新 建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 的项目,鼓励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共性工厂本项目不使用燃煤锅炉、 生物质锅炉及分散供热 锅炉,项目不属于水泥、 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 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 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改 扩建部分所涉及
7、的原辅 材料碳氢清洗剂有机物 含量 749.7g/L,符合清 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含 量 限 值 (GB38508-2020)-有机 溶剂清洗剂 VOC 含量限 值要求。符 合第(三)条环境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 生 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 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 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 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 活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 项目;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 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准 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 的建设
8、项目。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实 施严格保护,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物 排放工业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 管理的项目除外)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一、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项目不在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范围符合2与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府202357 号)的相符性分析第三条 1、区域布局管控要求引导重 大产业向环境容量充足的地区布局,推动 印染、牛仔洗水、电镀、鞣革等污染行业 按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新建、扩建“两 高”化工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 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禁止在化工园区 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 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 制氢加氢一体站
9、,港口(铁路、航空)危 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中 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 区重点管控单元;项目不 属于印染、牛仔洗水、电 镀、鞣革等污染行业,不 属于新建、扩建危险化学 品建设项目;项目不属于 炼油石化、炼钢炼铁、水 泥、平板玻璃、焦炭、有 色冶炼、化学制浆、鞣革、 陶瓷(特种陶瓷除外)、 铅酸蓄电池项目;项目不符合2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 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氢能源重大科 技创新平台除外);全市禁止建设炼 油石化、炼钢炼铁、水泥、平板玻璃、焦 炭、有色冶炼、化学制浆、鞣革、陶瓷(特 种陶瓷除外) 、铅酸蓄电池项目。全市域 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10、(黄圃镇燃煤热电联 产项目除外),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 污染燃料设施项目。环境质量不达标区 域,新建项目需符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 对水质未达标断面所在控制单元,可依法 通过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污染物减量置换 等方式严格建设项目管理。推动涉重点重 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减排,明确重金 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项 目生产过程使用电能和 天然气,不属于新、改、 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 施项目;项目不涉及重点 重金属产排。第三条 2、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 目原则上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替代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行 业先进技术工艺、绿色节能技术装备,单 位产品能耗指
11、标必须达到国内、国际先进 值; 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 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 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 专用燃烧设备及高效除尘设备; 强化 水资源刚性约束,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 术、工艺和设备,促进工业水循环利用, 实现节水减排。项目使用的均为污染小、 耗能低的设备;项目炉窑 使用电和天然气;项目采 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 备,项目危险废物减量化 处理过程中产生中水进 行回用。第三条 3、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线路 板、专业金属表面处理定点集聚区内建设 项目的表面处理工序废气须进行工位收 集,生产车间或生产线产生的废气须密闭 收集并经有效治理措施处理后有组织排 放;
12、印染、牛仔洗水定点集聚区内建设项 目的印花、定型、使用含硫染料工序及废 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须密闭收集后并经 有效治理措施处理后有组织排放。 VOCs 废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 除全部采用低(无) VOCs 原辅材料或仅 有高水溶性 VOCs 废气的项目外,仅采用 单纯吸收/吸附治理技术(包括水喷淋+活 性炭的处理工艺)的涉 VOCs 项目应安装 VOCs 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生态环 境部门联网,确保达到应有治理效果。 VOCs 年排放量 30 吨及以上的项目, 应 安装 VOCs 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生 态环境部门联网项目不属于线路板、专业 表面处理、印染、牛仔洗 水行业,不
13、涉及印花、定 型、含硫燃料的使用;本 项目冲压、组立有机废气 采用“湿式静电除油+活 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 理,碳氢清洗和焊剂涂布 废气通过“沸石轮转吸附 浓缩”吸附浓缩后和脱脂 干燥工序一并送至“蓄热 式热力燃烧(RTO)”装 置处理;项目改扩建后全 厂 VOCs 年 排 放 量 为 14.047t/a ,不 需要安装 VOCs 在线监测系统。3与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的相符性分析1- 1. 【产业/鼓励引导类】集中新建区和 政策区一鼓励发展健康医药、智能装备、 光电信息、检验检测、数字创意等战略性 新兴产业。政策区二主要引进健康医药、 装备制造及机器人、新一代信息技术
14、、现 代服务业和未来产业(X)。1-2. 【产业/禁止类】禁止建设炼油石化、1-1 、1-2:本项目主要增 加汽车用散热器产能,属 于汽车零部件和配件制 造;项目不属于炼油石 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 平板玻璃、焦炭、有色冶 炼、化学制浆、生皮制革、符合3炼钢炼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焦炭、 有色冶炼、化学制浆、生皮制革、陶瓷(特 种陶瓷除外) 、铅酸蓄电池项目。原则上 不再审批新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1-3. 【生态/综合类】加强对生态空间的 保护, 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按照国家、省有 关要求进行管控。1-4.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 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 VOCs 涂料、
15、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 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陶瓷(特种陶瓷除外)、 铅酸蓄电池项目;该项目 不属于新建固体废物处 理处置项目;1-3 、1-4:项目建成后加 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严 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 进行管控;项目本次改扩 建部分不涉及使用涂料、 油墨、胶粘剂的使用。2- 1. 【能源/限制类】提高资源能源利 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 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的行业,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 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集中供热区域 内达到供热条件的企业不再建设分散供 热锅炉。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 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2- 1、项
16、目改扩建前已达 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改 扩建项目将继续推行清 洁生产,使改扩建项目达 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 平;项目炉窑使用电和天 然气。3- 1. 【水/限制类】园区内各项水污染物 排放总量不得突破批复的总量管控要求, 即区域内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得超过 2024t/a、氨氮排放量不得超过 237t/a。3-2. 【水/综合类】持续提升园区雨污分 流,加强污水排放管控,生产企业废水处 理达标后排入市政管网进污水处理厂深 度处理后排放。3-3. 【大气/限制类】园区内各项大气 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批复的总量管 控要求,即区域内二氧化硫排放量不得超 过 755.38t/a、氮氧化物排放量不得超过
17、 638.98t/a 、 烟 粉 尘 排 放 量 不 得 超 过 404.37t/a。按 VOCs 综合整治要求, 开 展园区内 VOCs 重点企业深度治理工作, 严控 VOCs 排放量。涉新增挥发性有机 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3- 1 、3-2:项目生活污水 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通过市政管网排入中山 市珍家山污水处理厂;项 目危废减量过程中产的 中水全部进行回用,湿式 静电除油装置更换废水 交由具有相关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厂内实行雨污分流;3-3:项目改扩建后全厂 二 氧 化 硫 排 放 量 为 0.09t/a,氮氧化物排放量 为0.842t/a,烟尘排放量 为0.9
18、02t/a,项目产生的 VOCs 均 收集 处理后排 放,严格控制VOCs排放 量4- 1. 【土壤/综合类】土壤环境污染重 点监管工业企业应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 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 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 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 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 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 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 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 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 下水。4-2. 【其他/综合类】生产、使用、储存 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入园 企业应采取有
19、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涉及省 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4- 1:项目不属于土壤污 染重点监管工业企业,项 目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 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 不涉及污水处理池。应急 池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 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 设;4-2:项目改扩建后按照 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 防止事故废 水、危险化学品等直接排 入周边水体。4-3:项目建成后配合园 区、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三 级环境风险防控联动体4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 类型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 防止事故废水、危险化学品等 直接排入周边水体。4-3. 【风险/综合类】建立企业、园区、 生态环境部门
20、三级环境风险防控联动体 系,建立事故应急体系,落实有效的事故 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成立应急组织机 构,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定期开展应急演 练,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系,建立事故应急体系, 落实有效的事故风险防 范和应急措施4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本项目不属于淘汰类和 限制类项目符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准入 类和许可准入类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 年)本项目不属于广东省引 导不再承接的产业5与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中环规字20211 号)的相符性分析第四条 中山市大气重点区域(特指东区、 西区、南区、石岐街道)原则
21、上不再审批 或备案新建、扩建涉 VOCs 产排的工业类 项目。项目位于火炬开发区十涌路 14 号,不位于中山市大气重点区域符 合第五条 全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 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 涂 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 低(无)VOCs 原辅材料是指符合国家有 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 胶粘剂,如未作定义, 则按照使用状态下 VOCs 含量(质量比)低于 10%的原辅材 料执行。无需加入有机溶剂、稀释剂等合 并使用的原辅材料和清洗剂暂不作高低 归类。原项目使用粘合剂、密封 胶、绝缘漆,其中粘合剂 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为 98.1g/L,满足胶粘剂 挥发
22、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GB 33372-2020)表 1 溶剂型胶粘剂 VOC 含量 限量-其他250g/L 限量值 要求;密封胶挥发性有机 物含量为 1.54g/L,满足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 合 物 限 量 ( GB 33372-2020)表 3 本体型 胶粘剂 VOC 含量限量- 有机硅类-其他100g/L 限量值要求;绝缘漆挥发 性有机物含量为 58g/L, 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 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 求(GB/T 38597-2020) 表 3 无溶剂涂料中 VOC 含量要求-挥发性有机化 合物(VOC)含量60g/L 要求。第八条 对于涉 VOCs 产排的企业要贯彻 “以新带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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