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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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澄迈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我县总体规划管理,落实国土空间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澄迈县总体规划的批复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政府批复的澄迈县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的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总体要求县总体规划是我县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开展用地、用林、用海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批的重要依据。县总体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开发边界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第二章 规划修改权限第四条 修改权限我
2、县总体规划修改按照修改权限分为县级权限规划修改和省级权限规划修改两类。第五条 县修改权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对我县总体规划调整,并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一)经批准实施的城镇、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保持该开发边界内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总体规划要求且不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级和级保护林地的前提下,涉及对县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调整的;(二)用地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在符合总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省下达指标且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级和级保护林地的前提下,需将非建设用地调整为建设用地的;(三)对于县总体规划
3、中难以准确落地的公路、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殡葬设施、塔基、变电站、加油加气站及其增压(检查)站、环境监测站点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在符合专项规划下办理用地、用林、用海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批手续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总体规划中难以准确落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将竣工验收时的实际用地矢量界线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落实。(四)因规划编制时数据转换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坐标偏移,县总体规划安排的用地范围未与项目实际用地范围重合的。第六条 省级修改权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开展规划调整:(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或同意的重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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