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矿区地下水污染治理效果评价技术规范(T-GDAEPI 20—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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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团体标准ICS13.020.40CCS Z05有色金属矿区地下水污染治理效果评价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valuation of groundwater pollution administer effect innonferrous metal mining areas2023-12-18 发布2024-01-17 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 布T/GDAEPI 202023T/GDAEPI 202023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工作程序和评价范围.15资料整理与踏勘.26布点、采样及检测.37污染治理效果评价
2、.58后期环境监管.7附录 A(资料性)地下水监测点基本情况表.8附录 B(资料性)差变系数和 t 检验方法.9附录 C(资料性)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大纲.10参考文献.11T/GDAEPI 202023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山大学、广东省水文地质大队、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环境地质勘查院、深圳市北研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公
3、司、广东省有色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中心、产学研(广州)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董家华、罗海林、陈志良、邹奇、王诗忠、金超、孙双双、叶蓁、卢胜华、钟杰玲、任卫波、陈振波、罗丽丽、胡启智、张楠、李建和、韦美金、丘宙、严良政、杨鹏坤。T/GDAEPI 2020231有色金属矿区地下水污染治理效果评价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有色金属矿区地下水污染治理效果评价(以下简称“效果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工作程序和评价范围、资料整理与踏勘、布点和样品的采集及检测、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后期环境监管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等有色金属矿区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后的地下水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工作。非金属矿
4、山的地下水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工作参考使用本文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HJ 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019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治理修复pollution cleanup and remediation采用工程、技术和政策等措施,通过各种物理、化学、生物方法来消除、削减地下水外源性物质或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
5、活动。3.2治理效果评价control effect assessment在地下水治理工程、措施完成后,对地下水进行监测,以确定地下水治理和修复是否达到预期要求,测算和评价地下水治理和修复活动产生的效果,确定所带来的直接效果和附加效益。3.3治理效果评价标准assessment criteria for control effect评估地下水污染治理效果是否达到环境和健康安全的标准或准则。注:本文件所指评价标准包括目标污染物浓度达到修复目标值、二次污染物不产生风险、工程性能指标达到规定要求等准则。4工作程序和评价范围T/GDAEPI 20202324.1评价工作程序根据效果评价的目标、任务和流
6、程等确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项目启动、确定评价对象及范围、资料整理与现场踏勘、现场布点采样、实验室检测、效果达标判断、提出后期监管措施、编制评价报告等程序。评价流程见图1。图 1有色金属矿区地下水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工作流程4.2评价范围及对象4.2.1评价范围4.2.1.1效果评价的范围主要为污染地块中需治理修复的区域及治理修复过程中可能受扰动的区域,包括暂存、处置和修复过程中污染物迁移涉及的区域。4.2.1.2对于涉及危险废物清除的污染地块,应对清除后的区域进行采样评价。注:可能受扰动的范围如采矿区、选矿区、尾矿库以及其他可能的二次污染区等。4.2.2评价对象评价的对象包括评价范围内的地下水及
7、其他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环境介质。5资料整理与踏勘5.1资料收集和分析T/GDAEPI 20202335.1.1资料收集在效果评价工作开展之前,应收集与有色金属矿区污染治理修复相关的资料,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效果评价单位应根据需要对资料进行深入研究和了解。收集的资料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7种:a)治理修复地块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价、应急报告;b)治理修复工程技术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设计文件;c)治理修复工程技术方案、施工记录等工程资料;d)治理修复工程的监理方案、监理报告以及监理现场记录等监理资料;e)相关合同协议(委托处理污染地下水的相关文件和合同、实施方案变更协议、
8、施工过程废水、废渣、污泥等去向接收证明等);f)治理修复区域的水文地质图及地质勘察报告;g)其它文件和图件(如评价范围内的用地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相关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规范性文件等)。5.1.2资料分析评价单位应针对上述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以下内容:a)了解治理修复区域周边土地利用、植被覆盖基本情况,地下水水文地质状况;b)了解治理修复设计方案等文件中确定的修复模式、修复技术、目标污染物、修复目标和修复范围;c)分析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中的工艺流程和施工进度计划以合理确定评价时间;d)在治理修复工程实施效果评价前,审阅工程环境监理相关记录。5.2现场踏勘5.2.1了解地下水治理修复工程措
9、施实施的相关情况,包括核实现场状况与资料文件的相符性、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治理修复工程实施情况、地块及周边敏感区域现状等。5.2.2参照 HJ 25.1 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开展现场踏勘,通过摄影、拍照、文字记录等方式,记录场地勘察情况。5.3人员访谈通过与有色金属矿区地下水污染治理责任人、调查评价负责人、修复施工负责人、监理人员等进行沟通和访谈,进一步了解地下水污染治理基本情况,明确效果评价的关键因素和重点。6布点、采样及检测6.1布点位置和数量6.1.1基本要求6.1.1.1地下水的采样布点可参照 HJ 164 或 DZ/T 0388 方法执行,也可参考污染防控方案和工程设计中的监测采样布
10、点方法,参照附录 A 填写地下水监测点基本情况。6.1.1.2土壤的采样布点可参照 HJ 25.22019 及 HJ 25.5 的方法进行。6.1.2布点要求T/GDAEPI 20202346.1.2.1原位修复工程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价布点应涵盖地下水治理与修复区域及其上下游,设置对照井、内部监测井和控制井。对照井设置在污染羽地下水流向上游,反映区域地下水质量。内部监测井设置在污染羽内部,反映修复过程中污染羽浓度变化情况,内部监测井可结合污染羽分布情况,按三角形或四边形布设。6.1.2.2原则上对照井至少设置 1 个,内部监测井至少设置 34 个,控制井至少设置 4 个,数量可根据修复工程特点和
11、修复面积大小合理调整。内部监测井设置网格一般不宜大于 80 m80 m,存在非水溶性有机物或污染物浓度高的区域,监测井设置网格不宜大于 40 m40 m。6.1.2.3对于非连续区域应综合考虑不同区域大小、可能污染程度及类型进行监测井的设置,应增加额外地下水监测点位的项目,可参照 HJ 25.22019 中 6.2.2 规定的要求执行。6.1.2.4可利用地块环境调查、评价和修复过程建设的监测井,但原监测井数量不应超过效果评价时监测井总数的 60%,新增监测井位置布设在需修复的地下水污染最严重的区域。6.1.2.5当含水层厚度大于 6 m 时,原则上应分层进行采样,层数的数量和采样点位深度可根
12、据污染物特征、含水层结构等进行合理调整。对于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污染,采样点应设置在含水层顶部;对于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污染,采样点应设置在含水层底部和隔水层顶部,针对不同含水层设置监测井的应分层止水。6.1.2.6采用原位修复的土壤水平方向上采用系统布点法,垂直方向上采样深度应不小于调查评估确定的污染深度以及修复可能造成污染物迁移的深度,根据土层性质设置采样点,原则上垂向上两个采样点距离不大于 3 m。6.1.2.7采用抽提等地下水异位修复工程技术的效果评价布点可根据批次确定采样单元和采样点数量,原则上每个采样单元代表的地下水量不应超过 500 m3。6.1.2.8采用基坑修复工程开展土壤和
13、地下水修复治理的,可在污染土壤清理后的基坑底部与侧壁进行土壤布点采样,若侧壁采用基础围护,则宜在基坑清理同时进行侧壁布点采样,或在基础围护设施外边缘布点采样。6.1.2.9潜在二次污染区域地下水和土壤采样主要根据评价范围中确定的潜在二次污染区域的面积、分布、类型、修复设施设置及潜在二次污染来源等情况选择布点方法,确定点位数量。地下水可利用现有符合采样要求的监测井,达不到要求的,可在每个重点区域设置 12 口监测井。土壤采样点可采用系统布点法设置。6.1.2.10采样工作一般安排在地下水治理与修复活动已经终止、地下水处于稳定状态时进行,采样频率和采样持续时间应根据具体场地的水流条件来确定。6.2
14、采样时间和频次6.2.1污染治理效果评价阶段的采样可参照 HJ 25.6 的方法。6.2.2采样频次应根据有色金属矿山的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修复方式、所在区域及采样条件等确定,同时考虑水力梯度、渗透系数、季节变化和其他有关因素等。6.2.3采用原位修复技术的地下水治理与修复工程开展效果评价的,地下水采样频次可为一个季度一次,采用异位修复工程进行初期效果评价的,采样频次根据需要 12 个月采样一次,两个批次之间的间隔不应少于 1 个月。对于地下水水文流场变化较大的区域,可适当提高采样频次。6.2.4土壤样品可与地下水同步采集,也可根据工程进度分批次采样。6.3现场采样T/GDAEPI 20202
15、356.3.1地下水监测井的建井和洗井方法及要求参照 DZ/T 0270。6.3.2地下水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方法参照 DZ/T 0288、DZ/T 0388、HJ 25.1、HJ 25.22019 的方法,采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水样时按 HJ 1019 执行。6.3.3地下水水样采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自动式或人工式采样器,采样器应能在井中准确定位,并可取得满足分析所需的足够数量的水样。采样器与水样直接接触部分应采用不锈钢、聚四氟乙烯等惰性材料。6.3.4开展实施效果评价的内部和外部控制井应每季度采样一次,对照井可每年采样两次,丰水期和枯水期各一次。6.3.5水样采集后应及时做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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