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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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部门”)在行使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定的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2、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不同等次时应当遵守的基本标准.第三条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依据山东省省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由省1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统一的规则、统一的形式组织编制,并实施动态调整.第四条裁量基准是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本标准,各级执法部门可以在裁量基准规定基础上,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第五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近的违
3、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行政处罚要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防止和避免不同情况相同对待,或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随意处罚的现象.(二)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三)程序正当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四)综合裁量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观、客观原因和具体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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