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现状的综述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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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现状的综述研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现状的综述探讨 本文关键词:机动车,保险制度,综述,强制,事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现状的综述探讨 本文简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现状的综述探讨作者简介田汉雄(11019),男,北京人,首都经济贸易高校2022级民商法硕士探讨生。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概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现状的综述探讨 本文内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现状的综述探讨作者简
2、介田汉雄(11019),男,北京人,首都经济贸易高校2022级民商法硕士探讨生。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概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交强险是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存在赔付责任为前提,以弥补被保险人因赔偿而蒙受的损失为目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第三人是指除被保险人和被保险车辆上人员之外的全部人。(二)交强险是强制性责任保险强制性责任保险是指,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
3、)必需向保险人投保而成立的责任保险。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必需投保的义务,保险公司有不得拒保以及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义务。详细到交强险上,即机动车全部人必需购买交强险。(三)交强险是无过失责任保险依据道路交通平安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对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担当赔偿责任。故交强险也具有无过失责任的特点,这也是交强险与商业第三人保险之间最大的区分。二、我国交强险制度立法现状评价(一)未给予受害人干脆求偿权受害人有权干脆恳求保险人赔偿其损失,这是国际惯例,也是交强险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道路交通平安法第76条第1款规
4、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随后出台的条例第28条则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可见,我国法律明确否认了受害人对保险人的干脆求偿权。(二)救助基金制度缺乏可操作性道路交通平安法第17条原则性规定了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详细方法至今仍未出台,条例也只是进行了有限的概括性规定,使救助基金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现行法律对救助基金的运作及管理未作任何详细规定,该制度在实践中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三、完善交强险制度的对策及建议面对上述笔者分析的我国现行立法中
5、存在的问题,为妥当衡平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交强险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必需要进行完善。为了对症下药,应从赔偿机制及配套制度两方面进行完善:思想汇报(一)赔偿机制受害人的干脆求偿权最能体现交强险的特征。给予受害人干脆求偿权有利于简化法律关系,节约诉讼成本,强化受害人的权利,尽快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也为大多数国家立法所认可。如德国1965年的汽车全部人强制责任保险法明确规定:汽车责任保险具有第三人利益的性质,允许第三人干脆向保险公司求偿。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16条也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在投保人的责任范围内,干脆向承保的保险公司主见支付损害赔偿金。假如保险公司向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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