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风险分析与防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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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取 责任1物业管理风险分析与防范 谭 巍进取 责任2一、风险来源 过度依附房地产开过度依附房地产开发商。发商。各行政部门、专业各行政部门、专业服务部门服务不到服务部门服务不到位。位。业主、住户、业委业主、住户、业委会对物业服务消费会对物业服务消费观念不成熟和不规观念不成熟和不规范运作。范运作。外外部部风风险险风风险险来来源源内内部部风风险险 企业领导追求企业领导追求短期利益。短期利益。物业服务人员物业服务人员素质偏低。素质偏低。内部管理不科内部管理不科学、不规范。学、不规范。进取 责任3二、物业管理中的十大风险治安风险治安风险2消防事故和隐患风险消防事故和隐患风险3装修管理风险防范装修管理风
2、险防范43公共设施设备风险防范公共设施设备风险防范76851051车辆管理风险防范车辆管理风险防范9进取 责任41.物业项目拓展与承接风险招投标中风险防范的几个要点:招投标中风险防范的几个要点:了解开发商的资信、项目的质量等;新项目在当地物业项目中的层次和地位、同类物业的物业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费的收缴率情况;新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物业管理政策法规、财税政策及劳动用工政策等;了解新项目所在地的公共事业费结算处理办法等其他物业服务相关的环境因素。签订合同中的风险防范签订合同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物业管理用房、合同
3、期限、违约责任以外,一定要注重免责条款的约定一定要注重免责条款的约定(制定合理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制定合理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为基本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进取 责任5接管验收中的风险防范接管验收中的风险防范 存在的风险存在的风险存在的风险存在的风险开发商或者前物业管理企开发商或者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遗留问题业与业主之间的遗留问题没有得以处理和解决没有得以处理和解决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有明显或暗藏的质量问题备有明显或暗藏的质量问题防范措施防范措施防范措施防范措施交交接接双双方方应应当当严严格
4、格按按照照标标准准进进行行验验收收。验验收收不不合合格格的的,双双方方协协商商处处理理,由由责责任任单单位位返返修修,再再约约定时间复检,直至验收合格。定时间复检,直至验收合格。对对遗遗留留问问题题或或发发生生的的争争议议不不能能解解决决的的,由由当当地地政政府府房房地地产产行行政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解决。主管部门进行协调解决。注注意意保保存存验验收收资资料料的的完完整整性性及及真真实实性性。对对验验收收资资料料,要要有有交交接接双双方方的的签签字字认认可可,以以明明确确相相关关责责任。任。进取 责任6新旧物业交接中的难点与对策新旧物业交接中的难点与对策 新旧物业管理交 接难点表现A、小区相关设
5、施物业管理用房、公共设施等移交难。B、物业资料移交难。C、物业管理费支出、欠费问题处理难(物业管理费账目管理杂乱;代收费用的差额问题;物业管理费欠交。其它费用)解决新旧物业交接纠纷的对策 处理好三方面关系;处理好与业委会的关系;二家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主动沟通;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老物业公司要确立市场心态;新物业公司要加强企业团队建设和规避风险的意识。进取 责任7案列:峰尚拓展与接管凯通国际物业管理案列:峰尚拓展与接管凯通国际物业管理1.经验 对招投标中风险防范的几个要点进行了解与准备;想办法处理好与业委会的关系;同政府部门处理好关系。2.教训 没有与旧物业公司联系沟通,同时由于之前没有相关经验
6、,接管工作准备的不够充分,对困难估计不足。进取 责任82.治安风险治安治安风险风险 由于外界第三人的过错或违法行为,给物业服务范围内的业主或非业主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导致物业管理服务风险(如入室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u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职责。u通过宣传提高业主安防意识,支持业主自防与社区联防。u完善区域内安全防范设施。u完善执行管理制度。u安管队员坚持巡逻,同时对巡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充分挖掘队 员的防范能效。做好群防群治工作。u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防范防范措施措施进取 责任9案列:物品放行条的风波案列:物品放行条的风波 2009年11月,业主朱某租用一辆轻货车到小区搬
7、运沙发、电视和冰箱。到小区出口处遭保安阻拦,称无“放行条”不放行,朱某称“放行条”于法无据,妨碍、侵害了公民的自由出入权,是违反宪法的违法行为。“放行条”作为物业管理一种手段不具有强制性。如果你怀疑我偷盗他人物品,你可以报警。但门卫保安不听朱某的劝说,强调必须出示“放行条”才能放行。无奈之下。朱某不得不将所运物件又运回到家。此后,朱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原告称:被告以安全为借口、擅自立私法,强逼原告遵守,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自由出入权,并使原告蒙受租车损失。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第2款已构成侵权,请求被告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元。问题:1.被告制定的放行条制度是否合法?2
8、.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自由出入权?解析:解析:1.被告制定的放行条制度合法。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2010年开始施行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
9、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依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作为安全防范措施,物业公司保安员有权对出入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和物品进行登记和安全检查。现实中,物业公司对运出小区的物品进行登记通常不是在小区出口现场进行的,而是业主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由物业管理的专职人员对物品进行现场登记和检查,然后给业主出具“放行条”。“放行条”实际是物品已通过物业公司登记检查的凭证。门卫值勤保安凭放行条放行车辆和物品大大提高了车辆和物品出入小区的效率,因此,放行条制度做为物业管理行业惯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自由出入权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
10、人身自由不受侵害。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可见,我国宪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给予了特别的保护。本案朱某认为物业公司的放行条制度侵害了其人身自由权,是其对人身自由权及放行条制度的理解错误。从案情可以看出,保安员要求朱某出示放行条是针对其车辆装载物品的,由于没有放行条,朱某不得不将沙发搬回家。可见,放行条限制了物品出入小区的自由而非限制了朱某的人身自由。因为,朱某做为小区业主出入小区是不需要放行条的。所以,物业公司并未侵害原告的自由出入权。3.消防事故和隐患风险 由于消防设施直接影响到广大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养护直接关系到火灾发
11、生时,消防部门处理事故效果。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不善、无消防用水供应、消防报警系统失灵都可能导致重大人身和巨大财产损失,物业管理企业面临如此的风险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直接责任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还可能因此而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案列:左岸春天案列:左岸春天1313年火灾及凯旋年火灾及凯旋1212年底的火灾应急对比年底的火灾应急对比4.装修管理风险装修引起装修引起的风险问题的风险问题侵占他侵占他人利益人利益违规违规装修装修施工施工噪声噪声施工人施工人员管理员管理建筑外建筑外观形象观形象安全安全隐患隐患环境环境卫生卫生相邻关相邻关系处理系处理装修管理风险防范要点:装修管理风险防范要点:u重视
12、有关装修管理文本的拟订(消防管理责任书等)u制定完善的装修管理方案u集中装修期组建小区大厦装修办公室u在装修的各阶段都加以精细化管理(三部曲)装修手续办理装修手续办理装修施工过程的巡检与管理装修施工过程的巡检与管理装修验收装修验收u坚决制止违规装修,必要时采取一些非常手段,同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案列:案列:室内空调水管爆裂致邻居财产损害赔偿案。室内空调水管爆裂致邻居财产损害赔偿案。2009年4月,原告A公司与第三人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向其租赁某大厦6层0106房办公。同年6月23日凌晨3时左右,大厦615房水管破裂,致水大量流出蔓延至外部,通过楼道浸泡了A公司的办公室。原告称,原告的装修工
13、人于凌晨5时左右发现该事故后就立即找到被告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但被告迟至上午9时才回来处理该事故。被告未及时解决水管爆裂导致的积水问题,造成了原告重新装修及装修材料报废的损失158000元,被告应该全部赔偿,于是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物业公司辩称:1.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原告的财产损失是因615房的使用人B公司装修不慎导致615房内空调冷却水管爆裂漏水而造成。B公司是侵权人,故物业公司不应当成为的被告。2.被告收到原告装修工人的报告后即派巡逻人员上楼组织抢险,并于6时30分清洁完毕,被告已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问题:1.被告的第一项抗辩理由是否成立?2.针对第二项抗
14、辩理由,被告物业公司应提供哪一些证据?解析:1.被告的第一项抗辩理由不成立 被告是否侵权的关键在于,被告接到原告的报告后,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及时关闭水闸,及时清理楼道内的积水是被告的管理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即对原告损害的发生及损失扩大负有不作为的侵权责任。原告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提起侵权之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原告提起侵权之诉具有选择权,即可以单独起诉615房的使用人B公司,也可以同时将两者列为被告。所以,物业公司关于原告只能起诉所以,物业公司关于原告只能起诉B B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2.被告其主张的事实
15、应当提供如下的反驳证据:(1)接到原告水浸被告的记录,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获悉水浸事件的起始时间。比如值班记录、工作人员交接班记录等。比如值班记录、工作人员交接班记录等。(2)被告采取措施关闭水闸,及时清除积水的记录,比如工作记录、比如工作记录、录像记录等录像记录等。虽然上述证据是由被告单方面制作的,但上述证据能相互佐证,可以证明事发当时的客观情况。若原告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提出质疑,必须提出相应的反驳证据,否则异议不能成立。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是否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水管爆裂导致的积水问题。被告是否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水管爆裂导致的积水问题。为此,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大厦管理处2009年6月当
16、日的交接班记录及监控录像,以证明被告收到事故报告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及时处理。交接班记录显示,6月22日晚班(当日22:30至次日7:30)的当班情况为:5:07接到601装修人员报警说6楼水管破裂,及时通知班长及巡逻人员上楼并组织抢救,并于6:30清理完毕。法院认为法院认为:针对主张,被告已提交了交接班记录及录像资料等证据证明其在接到相关报告后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处理,事故现场无法还原,且被告已穷尽其举证能力证明其在2009年6月23日5时许接到原告装修工人汇报后派人到事故现场进行清理积水、清扫等工作,已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因此,原告关于被告未及时处理,导致损失发生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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