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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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做好全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开展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支援,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1.2 工作原则1.2.1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 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供水企业等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1.2.2 统筹安排,协调配合。以城市为主体,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城市供水事故预防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视情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
2、,组织力量全力支援。1.2.3 长效管理, 落实责任。城市供水以保障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政府强化监管、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突发事故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程序,落实城市供水事故应急责任机制。1.3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供水条例*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等编制。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性城市供水系统事故
3、的应急处置。主要包括:(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大风等自然灾害导致的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等;(4)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5)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6)调度、 自动控制、 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7)供水水质污染导致传染性疾病暴发;(8)城市供水管网与再生水管网混错接等导致水质污染;(9)战争、恐怖活动导致水
4、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部门职责,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处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应急预案。2 组织体系2.1 指挥机构发生城市供水事故后,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 挥 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上述组织体系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2.3 工作机构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城
5、市供水事故信息的收集、汇总及报告;组织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研判事故影响程度、范围及发展趋势;及时向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和应急救援方案;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落实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2.4 专家组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参与审查论证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参与现场技术鉴定工作。2.5 现场指挥机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系统安全事故,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
6、挥长或市委、市政府指定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可根据事故现场救援的需要,视情设立若干工作组。应急救援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较大、一般城市供水系统安全事故由县(市、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市现场指挥机构设立。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3.1 风险防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城市供水系统重大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和处置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内城市供水系统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确定本行政区内城市供水系统重大安全风险,形成清单台账,开展检查执法,督促和指导有关供水企业制定风险防控方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整改消除重大安全隐患。3.2 监测预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以国家城市供水
7、水质监测网监测站为中心站, 各县(市、区)城市供水企业经计量认证后的水质检测机构共同组成监测网络,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要建立供水突发事故监测预警体系,对本行政区内城市供水系统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 测,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隐患实行重点监控。可通过 专业监测、日常巡查、视频监控、基层上报、公共投诉等多种方式收集信息,对可能引起的突发事故进行预警,提出防范应对要求。同时与能源、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及共享机制。3.3 信息报告3.3.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供水系统安全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2)准
8、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3)直报:发生重大事故,要直报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同时报县(市、区)级供水系统事故应急组织。 3.3.2 报告程序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单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报送突发事故信息,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按照规定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委、市政府上报事故信息,跟踪和
9、续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通报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若系水源、水质、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公共事故,应同时报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信息报送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 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3)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类别;(4)事故简要经过;(5)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
10、有关事宜。4 应急响应4.1 先期处置供水系统突发事故处置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当事故发生后,归口管理单位应首先启动应急预案。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先期处置,组织抢险专家、物资、队伍赶赴现场,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组织群众避难等。4.2 事故分级根据城市供水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将城市供水事故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 特别重大( 级)。(1)一般事故:造成5000户以上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中毒),或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较大事故:造成10000户以上城市居民
11、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造成30000户以上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50000户以上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100人及以上重伤,或造成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3 分级响应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城市供水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应急响应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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