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11∕T 238─2023 县级社会治理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丽水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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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CCS A 90浙江省丽水市地方标准DB3311/T 2382023县级社会治理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2023-02-08 发布2023-03-08 实施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311DB3311/T 2382023I目次前言.II1范围.32规范性引用文件.33术语和定义.34组织机构.34.1功能架构.34.2进驻单位(中心).44.3人员配置.45场所设施.55.1场所要求.55.2设施要求.55.3标识要求.56运行管理.56.1社会治理事项受理.56.2矛盾纠纷调处化解.66.3社会治理事件处置.76.4社会风险分析研判与管控.86.5应急指挥协调.106.6
2、行政执法协调.116.7基层社会治理业务指导.126.8疫情防控指挥协调等其他重点事项.127日常管理.137.1制度建设.137.2人员管理.137.3档案管理.137.4安全管理.148信息数字化.148.1硬件设施.148.2软件设施.148.3信息安全.149监督、评价与改进.149.1反馈监督.149.2评价形式.149.3改进措施.15DB3311/T 2382023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共丽水市委政法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3、。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共丽水市委政法委员会、丽水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志斌、瞿茂贤、翁卫芬、卢向俊、洪大伟、周烨、李翔、池一林、应跃跃、吴雨晨。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3311/T 23820233县级社会治理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县级社会治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组织机构、场所设施、运行管理、日常管理、信息数字化以及监督、评价与改进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中心的建设与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
4、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DB33/T 2175.22018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规范 第2部分:大厅服务DB33/T 22162019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县级社会治理中心 county social governance center集社会事项受理、协同流转、运行监测、督查考核、智治指挥等功能为一
5、体,具备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社会治理事件处置、社会风险分析研判与管控、应急指挥协调、行政执法协调、基层社会治理业务指导、其他重点事项(如疫情防控指挥协调)等职能的现代化社会治理共同体和平安法治建设综合体。4组织机构4.1功能架构社会治理中心功能架构参考图1。DB3311/T 23820234图 1社会治理中心功能架构参考图4.2进驻单位(中心)4.2.1入驻原则及方式应坚持资源优化整合的原则,单位(中心)入驻采取“常驻+轮驻+随驻”模式,整合相关部门、工作平台和社会力量资源入驻集中办公。4.2.2职能部门入驻中心宜根据工作需要整合县级综治中心、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数字城管指挥
6、中心、行政执法指挥中心、疫情防控指挥部、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庭)、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12309 检察服务中心、12345 政务服务中心、纪委监委信访室等机构资源力量集中入驻中心。4.2.3社会力量入驻中心可吸收调解、律师、公证、鉴定、评估、心理服务、社会帮扶、公益服务、金融、保险等社会服务力量进驻。4.3人员配置4.3.1中心主任、副主任和管理人员按工作需要配齐。4.3.2管理部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等职业能力。4.3.3综合窗口人员应具备接待群众的工作经验,熟悉各部门业务受理范围,并能协调各部门工作;业务窗口人员应具备服务技
7、能并熟悉业务;有特殊要求的岗位,人员应达到相关技术要求。4.3.4进驻部门应选配熟悉相应业务、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进驻。DB3311/T 238202355场所设施5.1场所要求5.1.1选址及建设要求5.1.1.1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根据人口分布等因素,选择辐射能力较强、交通相对便利、群众办事方便的地点。5.1.1.2中心实用面积不低于 2000 m2,应满足日常办公和服务需求。办公用房可参照同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标准配备。5.1.2区块设置5.1.2.1应按照大厅设置和进驻部门业务关联性合理设置窗口,合理划分综合接待区、联合接访区、多元调解区、公共(法律)服务区、联动指挥区等功能区块。
8、5.1.2.2中心设置的综合接待区一般包含安检、等候、接待、导询、自助办理等功能;联合接访区一般包含信访接待办理功能;多元调解区一般包含综合调解、多元解纷、心理疏导等功能;法律服务区一般包含行政复议、公证、诉讼服务、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治宣教等功能;联动指挥区一般包含系统运行监测、风险分析研判、事件分类处置、综合协调指挥等功能。5.1.2.3中心可按实际需求增设服务保障区等其他区块,包含安全保卫、档案管理、后勤服务等功能。5.2设施要求应配置满足日常运营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设施:桌椅、电话机、计算机、打印机等;服务设施:休息椅、饮水机、导服台、信息查询设施、叫号系统等;公共设施:公
9、共卫生间、无障碍设施、安全设施、监控系统等。5.3标识要求5.3.1外立面醒目位置悬挂有“县(市、区)社会治理中心”字样的标牌。5.3.2接待大厅标志统一、醒目、美观、大方,标志设置应符合 GB/T 15566.1 的要求,标志样式应符合 GB/T 10001.1 的要求。5.3.3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应符合 GB 2894 的要求。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应符合 GB 15630 的要求,消防安全标志样式符合 GB 13495.1 的要求,接待大厅入口应有明显的禁烟标志。5.3.4醒目位置设有功能区分布图,标注公共服务设施和窗口位置,窗口正上方采用电子屏幕等方式标示对应的窗口功能。6运行管理6.1社会治
10、理事项受理6.1.1受理方式6.1.1.1线下受理DB3311/T 23820236应设立无差别受理窗口,“一个窗口”受理群众提出的矛盾纠纷等社会治理相关事项,由综合受理窗口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告知。6.1.1.2线上受理6.1.1.2.1通过“浙江解纷码”受理入口,在线反映矛盾纠纷事项,自主选择线上办理或前往线下中心办理。6.1.1.2.2通过基层智治综合应用、浙里办等业务平台提交转入社会治理中心办理。6.1.1.3其他渠道受理通过领导接访、领导交办、部门转交等途径到社会治理中心受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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