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绿环加油站有限公司绿环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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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湖州绿环加油站有限公司绿环加油站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湖州绿环加油站有限公司编制日 期: O二 一年十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湖州绿环加油站有限公司绿环加油站建设项目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4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22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38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66六、结论69附表 1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70湖州绿环加油站有限公司绿环加油站建设项目附图:附图 1 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 2 周围环境示意图及现状监测点位图附图 3 总平面布置图附图 4 周围环境实景图附图 5
2、湖州市南太湖新区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附图 6 湖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附图 7 项目区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图附图 8 湖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图附图 9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图附件:附件 1 备案文件附件 2 营业执照附件 3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 4 不动产权证书附件 5 相关承诺附件 6 信息公开说明材料附件 7 检测报告湖州绿环加油站有限公司绿环加油站建设项目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 湖州绿环加油站有限公司绿环加油站建设项目项目代码 2206-330591-04-01- 172671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 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仁西单元 RHS-02-01-0
3、1B- 1 号地块)地理坐标 (E120 度 3 分 7.342 秒,N30 度 54 分 5.876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 别F5264 机动车燃 料零售F5267 机动车 充电销售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19、加油、加气站 (城市建成区新建、扩建加油站;涉及环境敏感区)建设性质新建(迁建) 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部 门(选填)南太湖新区湖州南太湖新区管委会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 文号 (选填)2206-330591-04-01- 172671总投资 (万元) 900环
4、保投资(万元)110环保投资占 比(%)12.2施工工期6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 用地(用海)面积(m2)3016专项评价设置情况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试行)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本项目无需设置专项评价。详见下表。表 1-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 的类别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本项目情况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不涉及废水直排 1 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
5、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 超过临界量 的建设项目未超过临界量生态取水口下游 500 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不涉及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 项目不涉及注: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 的区域。临界量及其计 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附录 B、附录 C。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 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析一、“三线一单”符合性
6、分析根据南太湖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项目属于“湖州市吴兴区中心城区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ZH33050220001)”。表 1-2 “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符合性管控单 元名称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 符合湖州市吴兴区中心城区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ZH3 305022 0001)空 间 布 局 约 束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的要限期搬迁关闭。禁止新建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畜禽养殖。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范围内应按规定留出水域保护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推进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本项目属于
7、综合供能服务站 (加油站和充电桩) 建设项目, 属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不属于工业项目,且本项目不 占用水域;项目 200m 范围不 存在居民区;项目用地性质为 零售商业用地,不属于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符合污 染 物 排 放 管 控管控单元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加强区加快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城镇生活小区、城中村、建制镇建成区的住宅区块深入开展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加强餐饮油烟和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开展城市河道的污染整治和生态修复,完善城镇绿地系统本项目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 制制度,严格执行地区削减目 标。项目场地实现雨污分流, 生活污水经化粪
8、池预处理、初 期雨水经隔油沉淀池预处理达 标排入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凤凰污水处理厂)符合 2 资 源 开 发 效 率推进城镇节水、节能,提高资源能源 使用效率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消耗的电源、水资源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限要求符合环 境 风 险 防 控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 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 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本项目属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属于工业项目,项目布局合理,与周边居民有一定距离,不属于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项目,符合环境风险防控要求符合综上,项目满足南太湖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管控要求。二、浙江省建设
9、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审批原则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仁西单元RHS-02-01-01B- 1号地块,用地 性质为零售商业用地,选址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南太湖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的禁止、限制类产业,不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中的限制和淘汰类 产业,为允许发展类产业;且已通过湖州南太湖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备案(项目代码为:2206-330591-04-01- 172671)。因此,符合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实施后废水、废气处理后
10、可实现达标排放;一般固废委托清运,危险固 废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实现零排放。项目主要污染物CODCr 、NH3-N 、VOCS 总量指标按要求进行区域替代削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因此,项目建设符合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审批原则要求。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22959号)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发改地区2022959 号关于印发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的通知,本项目与该文件相关要求无冲突,具体相符性分析如下。表1-3 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的通知相符性分析序 号文件要求项目实际情况是否 符合1督促
11、企业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严格落实总磷许可排放浓度 和许可排放量要求。持续强化涉水行业污染整治,基于水生态环 境质量改善需要,大力推进印染、化工、造纸、钢铁、电镀、食本项目处于 环评阶段,要 求企业依法符合 3 品 (啤酒、味精)等重点行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实施工业园区 限值限量管理,全面推进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排查整治和污水收集 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实施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 改造等,依法推动园区生产废水应纳尽纳。推进化工园区雨污分流改造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实施化工企业废 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测。申领排污许 可证,严格落 实企业排污 主体责
12、任,本 项目属于城 镇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不 属于工业项 目,项目实施 雨污分流制。2加快城中村、老旧城区、新建小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管网建 设,加强洗车、洗衣等服务行业污水收集,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 集管网短板。加快完善城镇污水管网修复改造,实施混错接、漏 接、老旧破损管网更新修复,提升污水收集效能。加强新改建地 区雨污分流,逐步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因地制宜实施排水管 网改造,降低溢流污染。到 2025 年,基本实现城市和县城污水 管网全覆盖。因地制宜加快连接港区管网建设,做好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本项目已通污水管网,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和洗车废水经处理后纳管至凤凰污水处理厂符合3加强城镇建
13、成区初期雨水管控,开展城市雨洪排口、直接通江入 湖涵闸、泵站等初期雨水污染控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城镇雨 洪排口纳入管理,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鼓励地方采用多 种低影响开发设施削减初期雨水径流污染,因地制宜建设初期雨 水调蓄和处理设施,减少初期雨水对地表水水质和污水处理厂的 影响。完善城市绿色生态基础设施功能,因地制宜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推动雨水收集、贮存、净化和资源化利用。本项目初期雨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纳管至凤凰污水处理厂符合4严禁落地国家和本地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工 艺、装备、产品与项目,依法推动污染企业退出。继续推进城市 建成区内造纸、印染、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有序搬
14、迁改造或依法 关闭,推动环太湖生态环境敏感区内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存在 重大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治条件的企业依法关闭或搬迁至合规 工业园。推进太湖流域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 300 米范围内重点排 污企业逐步退出。除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外,太湖流域原则上不再审批其他生产性新增氮磷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本项目属于 综合供能服 务站建设项 目, 属于城 镇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不 属于工业项目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22959 号)中的要求。四、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 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根据
15、长江办20227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细则的通知,本项目与该文件相关要求无冲突,具体相符性分析如下。表 1-4 )浙江省实施细则 相符性分析条例文件要求项目实际情况是否符合 4 第三条港口码头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交通运输部港口规划管理规定、港 口工程建设管 理规定 以及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本项目不属于港口 码头项目符合第四条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全 国 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浙江省沿海港 口布局规划、浙江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以及 项目所在地港口总体规划、国土空间 规划的港口 码头项目。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 的港口码头项目,军事和渔业港口
16、码头项目,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市休闲旅游 配套码头、陆 岛交通码头等涉及民生的港口码头项目,结合国土 空间规划和督导交通专项规划等另行研究执行。本项目不属于港口 码头项目符合第五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 不符合浙江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试行)的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的岸线和河 段范围内采石、采砂、采土、砍伐及其他严重改变 地形地貌、破坏自然生态、影响自然景观的开发利 用行为。禁止在 I 级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内建 设项目。自然保护地由省林业局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岸线和河段符合第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
17、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不符合浙江省 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项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符合第七条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新 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 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 定。本项目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符合第八条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一)禁止 挖沙、采矿;(二)禁止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 的投资建设项目;(三)禁止开(围)垦、填埋或 者排干湿地;(四)禁止截断湿地水源;(五)禁 止倾倒有毒有害物
18、质、废弃物、垃圾;(六)禁止 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 禁止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七)禁止引入外来物 种;(八)禁止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 污、放生;(九)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 的活动。国家湿地公园由省林业局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本项目不涉及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符合第九条禁止违法利用、 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本项目不涉及长江 流域河湖岸线符合第十条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 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 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19、划定 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符合第十一 条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 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本项目不涉及全 国重要江河湖泊水符合 5 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第十二 条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 大排污口。本项目不涉及长江 支流及湖泊,且本 项目不新设排污口符合第十三 条禁止在长江支流、太湖等重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 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本项目不涉及长江支流、太湖等重要岸线符合第十四 条禁止在长江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 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
20、扩建除外本项目不涉及长江 重要支流岸线符合第十五 条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 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本项目不属于上述 项目符合第十六 条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 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上述 项目符合第十七 条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 落后产能项目,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 目,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禁止向落 后产能项目和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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