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53_T 05-202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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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220.01CCSC804453云浮市地方标准DB4453/T05202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Codeforfireprotectionsafetyofelectricbicycleparkingandchargingplace(报批稿)2023-11-10发布2024-02-10实施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4453/T052023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云浮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云浮市消防救援支队、云浮市安全生产协会、广东省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江门市
2、标准化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璐鹏、王灵军、李羚子、熊有森、范志平、黄型纳、曾捷。IDB4453/T05202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总体要求、建筑构造和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电气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云浮市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设计、施工、验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142
3、87(所有部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794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20517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31247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134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503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DL502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电动自行车el
4、ectricbicycle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electricbicycleparkingandchargingplace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的统称,具备其中一种或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1DB4453/T052023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按停放区域分为建筑外场所和建筑内场所,按建(构)筑物种类分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场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attachedelectricbicycleparkingandcharginggarage依附于主体建筑而建造的电
5、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openelectricbicycleparkingandcharginggarage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外墙总面积的25%,且敞开部分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此车库周长的50%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undergroundelectricbicycleparkingandcharginggarage建筑内地坪地面低于室外地坪地面高度超过该层净高1/2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semi-undergroundelectricbicycleparkingandchargi
6、nggarage地下建筑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3且不大于1/2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场electricbicycleparkingandcharginglot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且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建筑外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充电设施chargingfacility为电动自行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相关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注:如低压开关柜/箱及其配套的充电配电箱、充电柜、线缆等,包括配电系统、配套设施、充电设备等。充电柜chargingcabinet固定连接至交流或直流电源,并将其转为直流电源,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的集成电动自行车充电
7、器、充电管理系统、通信模块及配套附件的成套电器柜。充电器charger专门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所配置的一种充电设备。4总体要求2DB4453/T052023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时,应同步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应按照区域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等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合理确定位置,并符合以下规定:a)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的场所,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选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的区域;b)不应设在多尘、水雾、有腐蚀性和破坏绝缘的有害气体及导电介质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
8、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c)不应设在有可能积水或防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如因条件限制确需设在有可能积水或防、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应采取预防滴、漏水的措施或选用相应防护等级的设施;d)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或剧烈振动的场所,并应远离明火、高温、潮湿和人员密集场所;如选址确实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GB50016和GB50058的规定;e)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f)不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线穿越的场所;g)不应建设在修车库内,以及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停车场内;h)不应在场所内设置车辆或电池的拆解与焊接和组装等维修作业;i)不应设在上
9、方可能有落物或因管道破裂泄漏液体的区域;j)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充电器应远离易燃可燃物,不应放置在电动自行车坐垫等可燃物上。临近建筑物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远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及设置窗户的外墙。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消防车道、防火间距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通行、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应影响室外消防设施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应采取防雷、防风、防雨、排水等措施,且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依法利用公共用地,独立设置在合理位置,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老旧住宅区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场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
10、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等贴邻建设,且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的主体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首层、半地下层或地下一层,并宜靠外墙布置,不应设置在负二层及其他建筑楼层,且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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