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申报创业板(中小板)首发企业审核实务培训班-培训笔记XXXX052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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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申报创业板(中小板)拟申报创业板(中小板)首发企业审核实务培训班首发企业审核实务培训班第10期 总第85期 广东深圳2010年5月21日主办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推广部培训笔记各位同学好,因培训课程时间紧凑,部分同学的笔记可能不是很完善。本人在综合多人笔记的基础上对内容进行了整理,本着相互学习交流的宗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材料中,蓝色字体部分为笔记内容,黑色字体为老师课件的内容。本人的笔记如有存在疏漏或误记的地方,请各位不吝指正。预祝各位同学身体健康,公司顺利上市!黄先波创业板发行审核法律法规解读主讲人: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副处长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副
2、总监冯小树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发行审核的总体要求第二部分:创业板发行审核要点第三部分:创业板审核情况及被否案例第一部分:发行审核的总体要求一、为何进行发行审核1、融资制度的重要性 将资本分配到需要的企业中,确保好的投资机会能够得到外来的投资,是一个国家经济成功的关键所在2、融资制度的难点 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 道德风险3、证券市场发行审核的作用 消除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市场机制失灵,让市场各主体平等参与,实现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目标二、发行审核的基础1、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发行审核的基础,但要防止过多的噪音,而且要有合理的边界,主要是披露影响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的信息2、发行审核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系
3、列法规、准业人力资源则、法律适用意见、审核标准(口径)以及规范化的程序,能普遍反映企、组织及管理架构、业务经营、财务以及发展前景,这些法规、标准对任何人的要求都是一致的,以减少从初审到发审各环节的自由裁量权二、发行审核的基础(续)3、核准制与注册制 核准制通过实质性的发行审核以及形式上的上市审核关注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主张事前审查与事后追究 注册制通过形式上的发行审核以及实质性的上市审核关注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主张事后追究 目前的发展趋势是核准制与注册制相互借鉴与融合 我国发审制度的改革要点是提高财务指标、弱化历史不规范要求、公开发审委审核意见、加大保荐机构的保荐责任、强化市场的约束三、发
4、行审核的总体要求证券法第十三条 良好的组织架构,持续盈利能力,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具体可归纳为“5+3”1、发行审核的一般要求 持续经营能力:主体资格、业务经营、独立性、公司治理以及募集资金的运用2、创业板审核的特殊要求 创新、成长性、行业要求第二部分:创业板发行审核要点一、申请文件的齐备性 文件的齐备性是发行审核的前提1、总体要求:格式准则第29号-创业板申请文件2、重点关注:发行人设立、股权设置、生产经营等相关的批准(确认)文件,环评文件,重大商务合同,国有股权转持文件3、申请文件的签署常见问题:签名章、同一人前后不一致、鉴证不符合要求、分所出意见资产评估一定要总所出
5、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所可以出具报告,但申报材料必须要总所出报告,因为证券从业资格是颁发给总所的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也就是对发行对象本身的要求,主要包括:股份制公司运行时间及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要求 主板运行时间为36个月 创业板运行时间为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公司出资要求货币与非货币出资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必须要可以估价,可以转移无形资产:重点关注权属不清,评估是否存在瑕疵,无形资产出资是否超过法定比例注意无形资产的形成过程及对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的实际作用自然人以无形资产出资,关注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案例:西安保德)无形资产的出资需要有其他股东的确认意见出资不实的处理:违约的责任、充实资
6、本金责任;未缴出资,需补缴并运行一段时间:30-50%,运行一年;50%以上,运行两年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续)发起人及股东的资格要求 发行人涉及上市公司权益的问题一类:申请时,上市时直接或间接控股。需满足的条件:前次募集资金为用于发行人业务;近3年连续盈利,主营业务经营正常;无同业竞争且出具不进行同业竞争的承诺;五独立;合并报表按权益享有的净利润不超过合并报表50%;合并报表按权益享有的净资产不过过30%;董监高所持股分合计不超过10%二类:报告期前或报告期内转让,目前不持有 三类:股份由境外股东持有 四类:下属公司在代办股份系统挂牌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续)管理层的变化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总体
7、原则:存在规避发行条件的,从严把握涉及国有股权的国有控股权发生变化的,只有无偿划拨或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战略调整的情形多人控制情况下,为了提高控制能力发生的变更,从宽把握;否则需满足全部条件(案例:蓝色光标)以代持作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理由的,不予支持 股权清晰要求红筹架构 依据商务部09年6号文第55条,自然人股东国籍变化不改变企业性质 存在问题:能否落实对股东尤其是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与监管要求,中介机构如何进行调查 具体要求:将境外特殊目的结构去除,控制权转回国内;要求中介机构、发行人明确说明股权结构是否清晰股份代持 代持基本情况、时间、人数、原因及受益人 清理情况:协议、凭证、
8、工商登记、过户、税收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保荐机构、律师出具意见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续)历次股权变更的合法合规性以及股份锁定要求 国有股权转让的处置:1、已取得相关批复文件;2、设立时虽有批复文件,但自成立之发行期间发生变动的,应提交变动的批复文件3、省级政府确认文件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程序上要求有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文件 要求披露的内容:持股时间、数量、变化情况、价格及定价依据;自然人股东近5年的履历(学生股东);法人股东需披露法人股东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注册资本、法人代表 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增资或股权转让的1、增资或转让的基本情况(原因、定价依据、资金来源、股东背景)2、股份代持情况(委
9、托、信托、代持等,是否存在利益输送)3、关联关系(新增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及中介机构及签字人之间关系)4、对发行人的影响(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战略)5、保荐机构、律师的核查意见,发行人应作说明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续)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限售问题 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股份,比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年 6个月前转让的股份,履行规定的限售义务,自行约定 6个月内非控股股东或者非实际控制人转出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增资的股份,自工商变更之日起锁定3年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持有股份,参照控股股东及
10、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年 没有或难认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自上市之日锁定3年,直至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董监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参照董监高直接持股锁定,即上市之日一年内不得转让,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过25%,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 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份,审计、验资,与原有股份锁定相同三、业务经营业务经营主要是对发行主体经营状况的要求,具体包括:发行人的业务经营符合市场定位自主创新: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优势、创新业务模式、市场开通能力成长性:增长的逻辑合理性:报告期内及未来的成长
11、性(持续性)成长的方式:内生式和外生式 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环保政策 如医疗卫生、文化、电信等行业需进行行政审批 重点推荐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的企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 国发(2010)7号文及其他产业政策三、业务经营(续)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以及盈利能力 发行人的业务模式、竞争优势及核心技术情况要从动态、全局、有机的角度分析盈利模式竞争优势主要考察:成本控制能力 差异化 建立门槛(网络效应、高转换成本、无形资产)四、独立性独立性是指发行人的独立生存能力,要求发
12、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具体包括:资产与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独立性是指企业经营中“不受制于人”,主要从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考察 人员兼职: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等高管不得在其他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董事长、总经理等在其他控制企业担任职务的,应说明 不存在同业竞争 若有同业竞争,解决后必须要运行一定的时间接受市场考验四、独立性(续)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 需要充分披露,包括已经注销的管理公司(重点审核)交易占营业收入、成本比例、利润占总利润比例、占关联方相应比例,如过大应整合 重大协议或合同,对期满后的处理方式 资金占用
13、:主要有拆借、委托投资、垫付款等手段,严控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资金;发生占用的需披露详细情况,披露控制人的经营能力 防止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如将关联方股权予以转让,但仍有业务往来的,要重点关注;发行人与董监高共同设立公司的,应予以清理五、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降低代理成本,使所有者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同时又保证经理层能以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具体包括: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章程及“三会”运作 重点关注:小股东权利是否受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产生及授权;独立董事资格;三会程序
14、;审计委员会的资格 企业税务的审核 应由法定税收征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予的审批权限进行批复 税收优惠超越审批权限或与有关法规不一致的,由省国税局或地税局在权限内确认 税收先征后缴自2006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总局批复 存在补缴所得税的可能性五、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续)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而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原则上,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能够依法做出合理说明的除外。上述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财政、税务、审计、海关、工商等
15、部门实施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其他有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涉及明显有违诚信,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也在此列。近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从违法行为的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人为行为发生日,自然人为处理决定日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正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法院判决尚未作出之前,原则上不影响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是否为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可以申请暂缓作出决定。发行人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障以及劳动用工制度
16、初审会前需办理社保 发生欠缴的应披露情况及原因六、募集资金运用 1、项目是否投资主营业务,是否履行了备案标准及内部决策程序 2、项目实施可行性,如是否有足够市场,是否有足够的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是否有足够的技术及规模化生产工艺储备等 3、项目实施的条件,募集资金到位后能否顺利实施,如配套的土地,有关产品的认证或审批情况(如医药行业),项目是否取得环保批文等第三部分:创业板审核情况及被否案例一、创业板审核情况1、启动阶段(20090726-20091030)集中受理、快速审核、集中发行上市2、总结规范阶段(20091030-20100319)总结、口径、指引3、平稳运行阶段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
17、对创业板市场定位认识不足 创业板不是条件减半的中小板(弱、小、老)2、引领投资、创新但也存在估值泡沫以及“突击入 股”等问题3、中介机构把关不严,存在“闯关”情况 申报材料质量(信息披露及申请文件)、不符合发行条件三、被否案例 1、主体资格及成长性出资不规范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收入提前确认制造成长性、研发费用资本化企业合并重组 2、公司经营状况差,缺乏持续盈利能力经营环境、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客户依赖或其他可能构成潜在不利影响的情况 3、独立性问题市场依赖、技术依赖、影响独立的关联交易 4、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问题未依法纳税存在资金占用内控不完善 5、财务会计问题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处理不合理
18、6、募集资金运用问题募投项目不具备可行性或实施条件创业板IPO财务审核主讲人: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副处长深交所股份报价转让小组副组长程春晖主要内容审核原则、目的、依据、方法审核对象:财务审核的范围关于IPO条件中财务相关部分的审核财务分析及报告项目的审核创业板审核中的特殊问题一、审核原则、目的、依据、方法审核原则 明确责任:中介机构承担100%的责任,不允许留有尾巴,不能分摊责任,高度警觉中介报告中的免责条款 合理怀疑:关注不符合常理、常情、常态的情况 控制风险:以详细审核为基础,预防重大审核风险审核目的 合理确信申报财务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合理确信申报财务会计资料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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