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学习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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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学习解读 C O N T E N T S目录民法典下新司法解释(一)产生背景壹 新司法解释(一)主要内容贰 新司法解释(一)新旧条文变化叁民法典下新司法解释(一)产生背景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民法总则在内的9部法律同时废止。2020年6月起,为配套民法典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现行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计591件进行了全面清理。2020年12月30日,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与民法典同步施行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便是其中之一。民法典施行前,在全国范围内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原司法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原司法解释(二)。原司法解释(一)历时两年征求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共有28个条文;原司法解释(二)历时七年征求意见,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共有26个条文。原司法解释(一)、原司法解释(二)(以下合称原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统一法律适用、保障工程质量、规
3、范建筑市场、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原司法解释(一)的具体条文涉及对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条文的指引,原司法解释(二)的具体条文涉及对民法总则、合同法相关条文的指引。而随着民法通则、合同法、民法总则的废止,原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面临亟待修改的情况。此外,原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文还因市场政策的变化而面临改变,比如原司法解释(一)第六条、第十七条两条中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概念已被“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所取代,客观上也需要对有关条文中的相关概念进行修改。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法释202016号关于废止部分
4、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包括原司法解释(一)、原司法解释(二)在内的共116件司法解释。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该司法解释”或“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系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颁布的首批司法解释之一,该司法解释自今日(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基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将原司法解释(一)、原司法解释(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进行了汇
5、总归纳,并进行了相应的修订。新司法解释(一)主要内容1、新司法解释一主要内容第一条(几类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形)第一条(几类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形)第二条(以中标合同为准确定权利义务)第二条(以中标合同为准确定权利义务)第三条(规划审批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第三条(规划审批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第四条(竣工前获得相应资质等级)第四条(竣工前获得相应资质等级)第五条(劳务分包效力)第五条(劳务分包效力)第六条第六条 (合同无效情形的损失赔偿)(合同无效情形的损失赔偿)第七条第七条 (资质出借双方责任承担)(资质出借双方责任承担)合同效力规定共7条第八条(开工日期争议的认定原则)第八条(开工日期争议的认定
6、原则)第九条(实际竣工日期争议的认定原则)第九条(实际竣工日期争议的认定原则)第十条(工期顺延签证认定原则)第十条(工期顺延签证认定原则)第十一条(竣工前质量鉴定与工期顺延关系)第十一条(竣工前质量鉴定与工期顺延关系)工期争议认定原则共4条第十二条(承包人拒不修理质量缺陷的处理)第十二条(承包人拒不修理质量缺陷的处理)第十三条(发包人对质量缺陷的过错责任)第十三条(发包人对质量缺陷的过错责任)第十四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对质量问题的权利)第十四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对质量问题的权利)第十五条(质量争议中发包人的诉讼对象)第十五条(质量争议中发包人的诉讼对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承包人诉请与发包人质
7、量争议反诉合(承包人诉请与发包人质量争议反诉合并审理)并审理)第十七条(发包人返还质保金情形)第十七条(发包人返还质保金情形)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保修人义务)(保修人义务)工程质量争议共7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工程计价标准)(工程计价标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工程量争议)(工程量争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不予竣工结算处理原则)(发包人不予竣工结算处理原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合同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的结算依据)(合同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的结算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非必须招标工程招标后的结算依据)(非必须招标工程招标后的结算依据)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数份合同均无效时的结算依
8、据)(数份合同均无效时的结算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垫资利息)(承包人垫资利息)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欠付工程款利息)(欠付工程款利息)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利息计付时间认定)(利息计付时间认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固定价结算约定与造价鉴定请求的冲突)(固定价结算约定与造价鉴定请求的冲突)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诉前结算协议和诉中造价鉴定申请的冲突)(诉前结算协议和诉中造价鉴定申请的冲突)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诉前造价咨询意见在诉讼中不被认可)(诉前造价咨询意见在诉讼中不被认可)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时的鉴定原则)(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时的鉴
9、定原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对专门性问题鉴定申请的特别规定)(对专门性问题鉴定申请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鉴定申请的准许与质证)(鉴定申请的准许与质证)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意见的质证)计价、计量、结算争议共16条第三十五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三十五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三十六条(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三十六条(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第三十八条(质量合格时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第三十八条(质量合格时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未
10、竣工工程质量合格时承包人的优先(未竣工工程质量合格时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偿权)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范围)(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范围)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放弃或限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放弃或限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共8条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诉讼对象)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诉讼对象)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诉转包人怠于履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诉转包人怠于履行到期债权)行到期债权)实际施工人诉讼共2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本解释自本解释自20212021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日起
11、施行。施行。施行日期新司法解释(一)新旧条文变化新增1条: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规定写入了新司法解释一第36条。删除7条(均为原司法解释一的条文):1)新版司法解释删除了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第三条(合同无效处理原则,被民法典第793条吸收);2)删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合同解除被民法典806吸收);3)删除第二十一条(合同备案)。原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施工合同备案问题已于2019年被住建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取消;4)删除第二十四条(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为20
12、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将施工合同确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不再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确定管辖,合同履行地在确定管辖时不再具有参考意义。合并2条:1)合并原司法解释一第1条和第4条为新司法解释一第1条合同无效;同时在本条删除了“无效合同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的规定;2)合并原司法解释一第26条和原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为新司法解释一第43条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修改25处:1、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三大变化(1)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规定写入了司法解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
13、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该批复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所废止,现该批复第一条的内容由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直接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第1条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6条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
14、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优先授权的前提条件发生了变化。依据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仅在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前提下,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才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现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删除了“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变更为“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两大问题:其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虽然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但该装饰装修工程中可分割的、为该发包人可处分的财产,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为何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二,与工程整体不可分割的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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