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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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全文 那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全文的内容有哪些呢?下面是学习啦我为你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内容全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内容全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其次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主动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整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同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卑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
2、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化和培训、供应就业救济等措施,创建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探讨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详细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须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国家提倡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
3、就业实力和创业实力;激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供应便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帮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章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国家激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
4、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激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激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支配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支配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
5、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运用管理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第十七条国家激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赐予税收实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运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
6、定赐予税收实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八条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赐予照看,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激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肯定期限内赐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其次十条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同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动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
7、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相互协作,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其次十一条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激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其次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其次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敏捷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敏捷就业人员供应帮助和服务。 其次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供应政策询问、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第三章公允就业 其次十五条各级
8、人民政府创建公允就业的环境,消退就业卑视,制定政策并实行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赐予扶持和救济。 其次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供应同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允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卑视。 其次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其次十八条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赐予适当照看。 其次十九条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
9、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建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卑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解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同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卑视性限制。 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供应服务。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激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
10、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供应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询问;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救济;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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