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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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09章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汽车保险与理赔本章主要讲述与汽车保险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学生熟悉保险法对保险合同与保险监管的规定;熟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交强险赔偿与垫付的规定;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车辆登记、通行规定等的要求;熟悉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了解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内容的规定。【学习目标】09章
2、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1.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2.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汽车保险理赔的影响。【重点难点】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课程思政】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1.遵守法律法规,依照法律办事,树立守法意识。(做守法守规的人)2.遵守保险合同,合法业务运营,熟知交强条例。(做熟悉保险法律法规的人)3.按章道路交通,熟悉事故处理,做好车辆管理。(做熟悉车辆管理法律法规的人)4.掌握人伤标准,定好伤残等级,计算人伤赔偿。(做熟悉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的人)9.1保险法律法规9.1.1保险法1.修订与施行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3、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09章
4、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1保险法2.主要内容保险法分8章185条。8章分别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保险法是规范保险法律关系的根本法律,也是汽车保险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1保险法2.主要内容(1)总则本部分规定了商业保险含义、法律适用地域、经营单位、监管机构等内容。保险法约束的是商业保险。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
5、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法律适用地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单位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的监管机构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设在各地的派出机构。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1保险法2.主要内容(2)保险合同本部分规定了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及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分别规定。1)一般规定。规定了保险合同含义、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内容、合同解除、合同解释原则、保险人与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保险人与投保人各自的义务、再保险等内容。保险合同是投
6、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人身保险合同。规定了人身保险合同含义、受益人权利、自杀条款等内容。3)财产保险合同。规定了财产保险合同含义、被保险人义务、超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重复保险、代位原则等内容。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1保险法2.主要内容(3)保险公司本部分规定了保险公司设立条件、营业执照领取等内容。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2)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7、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1保险法2.主要内容(4)保险经营规则本部分规定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资金运用、保险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等内容。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8、。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1保险法2.主要内容(5)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本部分规定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相关内容。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
9、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办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1保险法2.主要内容(6)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规定了条款与费率的监管及对保险公司监管的方法等内容。有关保险条款与费率的监管规定为: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
10、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1保险法2.主要内容(7)法律责任本部分规定了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等存在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理规定。(8)附则本部分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加入保险行业协会及海上保险、农业保险的适用法律等内容。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2交强险条例1.实施时
11、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国务院分别于2012年3月30日、2012年12月17日、2019年3月2日对条例进行了3次修订。2020年9月19日起,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正式实施交强险有责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2交强险条例2.主要内容条例分5章47条。5章分别为: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1)总则规定了投保对象、交强险含义、监管机构等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
12、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2交强险条例2.主要内容条例分5章47条。5章分别为: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2)投保规定
13、了交强险费率浮动、投保公司、投保告知、投保交费、保险标志、合同解除、合同变更、短期投保等内容。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
14、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2交强险条例2.主要内容条例分5章47条。5章分别为: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2)投保规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投保公司、投保告知、投保交费、保险标志、合同解除、合同变更、短期投保等内容。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
15、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2交强险条例2.主要内容条例分5章47条。5章分别为: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2)投保规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投保公司、投保告知、投保交费、保险标志、合同解除、合同变更、短期投保等内容。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
16、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2交强险条例2.主要内容条例分5章47条。5章分别为: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2)投保规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投保公司、投保告知、投保交费、保险标志、合同解除、合同变更、短期投保等内容。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合同解除时,保
17、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2交强险条例2.主要内容条例分5章47条。5章分别为: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2)投保规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投保公司、投保告知、投保交费、保险标志、合同解除、合同变更、短期投保等内容。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8、。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2交强险条例2.主要内容条例分5章47条。5章分别为: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3)赔偿规定了赔偿范围、垫付抢救费用情形、责任限额种类、赔偿时效等内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09章 汽车保险相
19、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2交强险条例2.主要内容条例分5章47条。5章分别为: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3)赔偿规定了赔偿范围、垫付抢救费用情形、责任限额种类、赔偿时效等内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2交强险条例2.主要内容条例分5章47条。5章分别为: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3)赔偿规定了赔偿范围、垫付抢救费用情形、责任限额种类、赔偿时效等内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
20、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2交强险条例2.主要内容条例分5章4
21、7条。5章分别为: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4)罚则规定了保险公司违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违规、保险标志使用违规的罚则等内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2交强险条例2.主要内容条例分5章47条。5章分别为: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4)罚则规定了保险公司违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违规、保险标志使用违规的罚则等内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22、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2交强险条例2.主要内容条例分5章47条。5章分别为: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5)附则规定了挂车不投保交强险问题、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特殊车辆交强险事项等内容。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23、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1道路交通安全法1.修订与施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于2007年12月29日、2011年4月22日经全国人民代表
24、大会常务委员会2次修订,修订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1道路交通安全法2.主要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共8章124条。8章分别为:总则、车辆和驾驶人(包含2节: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包含5节:一般规定、机动车通行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1道路交通安全法2.主要内容(1)总则本部分规定了法律适用对象、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等内容。法律适用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25、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1道路交通安全法2.主要内容(2)车辆和驾驶人本部分规定了对车辆管理和对驾驶人员管理的内容。1)机动车、非机动车。规定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条件、需要办理登记的特殊情形、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废情况、典型禁止行为、强制保险制度、非机动车的登记规定等内容。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条件:首先是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机动车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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