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保全3.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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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保全一、合同保全的概念二、债权人的代位权1、代位权的概念与特征2、代位权行使的条件3、进行代为诉讼的问题4、代位权行使的的效力三、债权人的撤销权撤销权1、撤销权的概念2、撤销权行使的条件3、撤销权的行使4、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制度。其主要特征在于:第一,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第二,合同的保全发生在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完毕前。第三,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
2、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特点是:1、代位权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主张权利,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3、代位权是债权 的一种权能是债权人为了自己债权的实现而行使的权利。代位权案例案例:王某在2005年3月18日成立贸易公司,并向其好友张某张某借款20万元作周转金,约定2006年3月18日前还清。但直到2006年年底也没有偿还,张某多次催要未果张某多次催要未果。2007年2月份王某进货途中,因司机李某违章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受伤且损失巨大,决定停业。经协商,王
3、某仅能以剩余商品约8万元还款。但张某了解到王某曾借款10万元给其表哥周某周某做生意,本应于2006年10月底归还,但王某碍于情面一直未催要。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和周某王某和周某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同时要求代位行使对司机李某的交通事故赔偿请求权。请问,原告张某的钱能要回来吗?司法解释:第司法解释:第11条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且(并且到期到期)(二)债务人(二)债务人怠于行使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其到期债权,
4、对债权人债权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自身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到期由于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由于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债权行使其对次债务人债权的行为,在此情形下,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未积极减少,因此,的行为,在此情形下,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未积极减少,因此,只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只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才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第三人的债权的,才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撤
5、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因此无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只要符合其他构成要件,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可以例外地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可以例外地行使代位权(债权尚未届清偿期债权尚未届清偿期)例如:(例如:(a a)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快要届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快要届满,需要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以中断其诉讼时效的;需要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以中断其诉讼时效的;(b b)次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未申请破产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次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未申请破产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申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破产债权。使代位权,以自己的
6、名义申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破产债权。第第12条条 合同法第合同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甲向乙借款一万元,到期没有偿还,而甲的经甲向乙借款一万元,到期没有偿还,而甲的经济状况十分糟糕,除了下列权利外,别无财产济状况十分糟糕,除了下列权利外,别无财产可供偿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
7、债权人可以可供偿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甲的权利是(代位行使甲的权利是()A、甲对其儿女的请求支付赡养费的权利、甲对其儿女的请求支付赡养费的权利B、甲对其母的继承权、甲对其母的继承权 C、甲对起其债务人的、甲对起其债务人的偿还货款的请求权。偿还货款的请求权。D、甲被第三人所打而对、甲被第三人所打而对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第13条条 合同法第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条规定的债务人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期债务,又不以
8、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是否构成损害,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2、债务人履行迟延。3、债务人因怠于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造成自己无力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1、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2、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
9、权人是原。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无独立请求权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第三人。司法解释第司法解释第1616条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年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人民法院年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个债务人为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个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合并审理。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合并审理。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界限,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的必要为限度。第第21条条 在代位
10、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院不予支持。第第22条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之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人民法院应当告之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
11、民法院在代位权诉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73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为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司法解释第司法解释第19条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中优先支付。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如何分配?因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如何分配?理论上有三种观点:(1)效果应归于债务人,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然后依债的清偿规则清偿债权人;此谓“入库原则”(2)债权人进行平均
12、分配。次债务人清偿的财产应当又法院进行保管,法院通知债务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确定所有的债权人后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3)代位权人优先受偿代位权人优先受偿。对债权人的效力司法解释一第司法解释一第20条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予消灭。另外会导致两个诉讼时效的中断。可见我国司法实践是采取了第三种观点(二)对债务人的
13、效力。债务人不得妨碍代位权的行使,债务人对于债权的处分权受到限制,不得抛弃让与等。但是超过部分除外。(三)对次债务人的效力。1、代位请求一旦成立,次债务人便应当依据法院的裁判代位请求一旦成立,次债务人便应当依据法院的裁判向债权人作出履行向债权人作出履行2、司法解释一第第18条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不过,次债务人不得以与债权人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参与诉讼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
14、裁定驳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回债权人的起诉。代位权案例甲欠乙甲欠乙1010万元货款未支付,甲提出乙万元货款未支付,甲提出乙交付的货物有瑕疵,同时,丙欠甲交付的货物有瑕疵,同时,丙欠甲5 5万万元工程元工程 款未支付,丙提出甲交付的工款未支付,丙提出甲交付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乙是否可以行使代位程存在质量问题,乙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要求丙交付工程款权,要求丙交付工程款?撤销权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债权,实施无偿或低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
15、行为。行为。合同法合同法第第7474条的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条的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是指因债务人放弃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二、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无效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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