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合同条件—苏波.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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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OTBOT合同条件合同条件苏波 2015-61主目录1.特许经营权2.投融资3.项目建设4.项目的运营和维护5.项目移交6.双方的一般义务7.违约补救8.协议转让和合同批准9.运营协调委员会10.解释和争议解决11.其他2附件目录1.1.技术规范与要求技术规范与要求2.2.交通局员会提供及交通局员会提供及协助提供的设施与协助提供的设施与服务服务3.3.项目进度计划控制项目进度计划控制4.4.技术方案技术方案5.5.财务方案财务方案6.6.项目公司的初始股项目公司的初始股东名单东名单7.保险保险8.8.终止补偿办法终止补偿办法9.9.履约保函履约保函10.10.运营维护保函运营维护保函11.1
2、1.交通量预测结果交通量预测结果12.12.前期工作和工程移前期工作和工程移交交3前言(陈述、鉴于)背景说明4第一章 特许经营权第1条 定义和释义第2条 特许经营权第3条 声明5第1条 定义与释义“协议”“市政府”“交通局”“有权部门”“适用法律”“项目公司”“大桥”“项目”或“本项目”“批准”“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投标保函”“中标人”或“投资人”“租赁”“生效日期”“特许期”“特许经营期”“运营期”“进度日期”“建设期”“预定完工日”“完工日”“通车日”“特许经营准备期”“预定特许经营期起始日”“特许经营期起始日”“运营日”“竣工验收日”“移交日期”“营业日”“运营年”“融资交割”“融
3、资文件”“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前期工作和工程”“前期费”“建设”“技术方案”“项目建设用地用海”“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承包商”“建设合同”“各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维护计划”“检验与维护手册”“运营维护合同”“运营维护承包商”“运营协调委员会”“环境污染”“移交前大修”“移交委员会”“其他法律变更”“交通局违约事件”“项目公司违约事件”“风险事故”“协商期间”“违约”“违约利率”“税收法律变更”“不可抗力”“严重不当行为”“贷款人”“终止意向通知”“终止通知”“专家小组”“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担保财产”“担保协议”-共72个名词6第2条 特许经营权2.1 特许经营权
4、的内容投资、融资、设计、建设拥有、运营、维护、移交使用建设用地7第2条 特许经营权2.2 担保权为项目融资目的,可以将项目资产和权益作为担保8第2条 特许经营权2.3 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独立的、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将项目的所有权利移交给交通局或其指定机构9第2条 特许经营权2.4 交通局的义务项目建设、建设模式的审批在设计流量未达饱和的情况下,不再批准建设或投入使用与本项目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项目协助项目公司获得收费权允许项目公司拥有项目范围内的广告经营权、旅游开发经营权保证路域连接线在项目通车前或同时建成保证项目公司用地10第2条 特许经营权2.5 特许期包
5、括建设期、经营准备期、特许经营期11第2条 特许经营权2.6 特许期的延长文物保护、考古、地质特异致使建设暂停或限制施工,造成建设期延误交通局违约不可抗力税收政策变化,造成税负增加,交通局未能及时补偿12第3条 声明和条件 3.1 项目公司声明项目公司的合法性融资交割已完成项目公司的有关批准公司决策的授权承包商的选择采取招投标的方式为获得项目批准而提交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建设文件和融资文件确保已经提交交通局建设保险的有效性,并确保已经提交交通局确保就前期费用已经于交通局达成协议,并承担前期建设费用3.2 交通局的声明已经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准初步设计已经被市政府批准完全有权利签署本协议市政府已经批
6、准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并授权交通局已经为项目用地、用河、用海办理了审批3.3 如果事实证明任何一方的声明与事实不符,另一方即可要求因此受到的损失,并可以提出终止协议13第3条 声明和条件l3.4 前期费 前期费的构成,项目公司确保承担前期费l3.4 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提交的时间为生效日后7日内;按照附件的格式;金额 亿;起止日;解除投标保函;协议非正常终止导致项目注销后履约保函义务的继承;出具机构。l3.5 项目公司未满足条件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未提交履约保函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未进行融资交割则交通局有权终止并可以动用投标保函或履约保函14第二章 投融资第4条 投融资15第4条 投融资第4条 投融资
7、4.1 项目公司的投融资义务。项目公司应完全负责特许期内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全部资金4.2 资本金符合附件6“财务计划”的要求,资金的最低要求,到位进度要求注册资金数额6亿;一次性交足4.3 担保物权。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可将项目公司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收益权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4.4 融资文件的特别约定。包括:贷款人行使权利时不得对交通局形成任何干扰或损害交通局的权益交通局的优先纠正权(一个月)4.5 融资交割。需在本协议生效日提交交通局出资证明或股权认股证明将经过交通局批准的融资文件提交交通局16第三章 项目建设第5条 土地和海域使用第6条 设计第7条 施工第8条 工程验收和完工第
8、9条 完工延误或放弃17第5条 土地和海域使用5.1 建设用地用海的权利5.2 权利限制(其他目的)5.3 临时用地用海(不得用于任何担保)交通局的协助义务5.4 土地和海域的适用性项目公司接受目前土地和海域的任何现状和瑕疵5.5 土地和海域的资料交通局的提供义务项目公司接受任何与实际情况的不符或瑕疵5.6 公用设施使用土地和海域18第6条 设计6.1 设计要求6.2 审阅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6.3 施工图设计项目公司负责,按期提交有权部门审查,审批后报交通局备案6.4 设计的修改和变更19第6条 设计6.5 项目公司的责任项目公司对本项目中的任何设计缺陷承担责任,而不论交通局是否对设计及修改提
9、出过异议。6.6 交通局的责任项目公司将设计错误书面提交交通局,交通局不予纠正6.7 项目公司的知识产权保证项目公司应对设计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负责,承担相关费用,并赔偿交通局可能因此受到的损失。20第7条 施工7.1 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负责所有建设施工,承担所有费用按时或提前开工场地准备、设施设备准备规范施工施工方法和过程的环保、安全采取一切措施减少对周围的干扰施工人员身份复印件提交交通局申请、获得并保持各种批准按时完工7.2 交通局的主要义务协助项目公司从有权部门获得批准给与并维持批准协助项目公司用地21第7条 施工7.3 建设承包商和建设监理人建设承包商和建设监理人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
10、确定承包商和建立的更换需得到交通局的书面批准项目公司对承包商和监理的责任7.4 质量和安全保证与控制项目公司的义务交通局的权利有权在工作时间参加或检查有关质量和安全的控制方法及运行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处理如果项目公司收到通知后拒绝或不能修正缺陷,交通局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权自己或聘请第三方纠正,项目公司应当配合,并协助相关人员进入场地。所有费用由项目公司负责。22第7条 施工7.5 项目计划及进度日期应当明确以下重要节点的进度日期:项目公司成立、前期工作交接、项目公司进入施工地和海域、开工日、通车日、连接线完工、特许经营日开始、竣工验收等如果出现下属情况,顺延:不可抗力;文物和地质保护、交通局违
11、约、有权部门审批的拖延顺延日期需要提交的文件项目进度计划图表(略)23第7条 施工7.6 预计的建设延误7.7 进度报告项目公司应向交通局提交月度进度报告7.8 交通局的检查和监督交通局有权或委托第三方对工程建设监督检查,项目公司应当配合,必要时提供办公场所和设施检查监督之前合理时间的通知义务项目公司有义务根据通知提供相关资料24第8条 工程验收和完工8.1 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公司负责,竣工验收由项目公司提交交通局或有权部门验收。验收根据附件记载的标准进行8.2 交通局有权任何时候派人验收8.3 各合同段的交工验收8.4 项目交工验收报告的备案及完工项目公司提交交工验收报告,交通局审核通过后备
12、案。或可提出异议,项目公司负责澄清或进行修正,费用项目公司承担。8.5 特别检验和验收8.6 交付图纸和技术细节8.7 完工后清理项目建设用地8.8 清理和交还临时用地25第8条 工程验收和完工8.9 通车项目公司应在完工日,确保项目达到附件2所述技术规范与要求及附件5的条件通车并进入特许经营准备期。自完工日至特许经营期起始日为特许经营准备期,特许经营准备期内项目公司应按照附件2所述技术规范与要求及附件5的条件对项目进行运营、管理、维护。在完工日次日或之前,项目公司应当向物价管理部门申请大桥通行费收费的许可。特许经营准备期内项目公司不得收通行费。8.10 提前完工26第8条 工程验收和完工8.
13、11 竣工验收完工日后满730天或之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附件2的要求,向交通局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结束后,项目公司应向交通局提交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竣工验收文件;各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文件;竣工决算报告;其他图纸或资料或报告。项目公司提交的履约保函应在竣工验收前保持有效并根据需要展期。对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出现的任何缺陷,项目公司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如果项目公司没有补救或补救不能令交通局满意,交通局可以自己或指定第三方进行补救,由项目公司承担风险和费用。为支付上述补救费用,交通局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支取资金,但是需将所发生的开支的详细记录提交给项目公司。27第9条 完工延误或放弃9.1 交通
14、局导致的延误有关的进度日期应按照第7.5.2条适当地延长项目公司有权根据第19.2条获得对延误的补偿项目公司有义务采取措施减少所造成的损失,否则无权获得补偿9.2 项目公司导致的延误如果延误不是交通局或不可抗力导致,则视为项目公司所导致,此时影响交通局承担约定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项目公司的有限责任直至履约保函数额支尽不影响交通局终止本协议的权利28第9条 完工延误或放弃9.3 视为项目公司放弃书面通知终止建设,且并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未能在生效日期后60天内开始施工;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60天内恢复施工;在完工日前停止建设工程或者直接或通过建设承包商从场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未能
15、在预定的完工日后365天内实现特许经营期开始9.4 放弃产生的违约金和有限责任项目公司承担的违约金为剩余的履约保函金额交通局收取违约金,不影响主张终止本协议29第9条 完工延误或放弃9.5 履约保函的解除完工日后满二十四(24)个月(含)的次日;项目公司根据第10.7条提交运营维护保函的日期;本协议终止日,但需首先扣除终止之日或之前由于项目公司本协议项下任何责任而产生的应向交通局偿付的金额。9.6 项目公司的有限责任项目公司因延误工期、项目放弃或视为放弃,在履约保函的金额内承担责任如果项目公司构成严重不当行为,不受有限责任的限制30第四章 项目的运营和维护第10条 运营与维护第11条 收费第1
16、2条 财务管理第13条 运营和维护的违约金第14条 交通局的监管和评估31第10条 运营和维护10.1 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自行承担费用、自担风险,管理运营大桥适用法律和批准适用附件关于质量保证、维护计划、手册10.2 进入特许经营期条件交工验收已经备案交通局已经收到批准收费的证书、运营保险生效、运营和维护零备件采购供应合同交通局陆域连接线已经完成10.3 为过往车辆提供服务的义务中断交通适用附件2,并做好相应标示除附件2规定的情形外,确保始终畅通无阻交通检测和日常巡逻工程维护与车辆通行应对气候变化建立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及检测、清洁及维护、应对交通事故、应对交通拥堵、绿化的保护、使用者的权利
17、义务等)违约金设置32第十条 运营和维护10.4 交通量和收费信息项目公司应当安装交通量测量记录工具,检测流量、车型、方向信息,并报交通局10.5 备品备件项目公司应按照附件2的要求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持有能满足12个月项目交通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设施一般需求的备品、易耗备件和修理受损设施设备的备件。33第十条 运营和维护10.6 检验和维护手册项目公司建立检验和维护手册,内容包括年度检验、日常维护、大型维护、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及改进的计划。手册报交通局,并服从交通局的修改。10.7 运营维护保函出具 在履约保函到期或解除前,项目公司应提供运营维护保函,并符合附件11的要求,运营维护期间
18、金额1亿,移交后的缺陷责任期内3亿恢复运营维护保函的数额期限 移交后12个月替代方案-年度保函的使用(根据项目公司的意愿)未恢复、延续和未更换交通局提取余额;未恢复,则可以扣留交通局或其指定的任何机构应当付给项目公司的款项34第10条 运营和维护10.8 保险保险的购买和维持。项目公司应自费购买和维持,或通过他人购买和维持根据附件8规定的保险 交通局同意的保险商;交通局成为被保险人之一;重大改变之前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交通局;放弃对交通局的代位追偿权;向市交通局提供上述保险有关的所有证明、保险单及保险费已付凭据的复印件;保险公司应向交通局提交保险人的报告35第10条 运营和维护10.9 未履
19、行维护义务项目公司纠正性维护如果项目公司违反维护项目的义务,交通局可就该违约向项目公司发出通知。项目公司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对项目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或者可以通知交通局其对通知内容有异议。交通局纠正性维护如果在根据第27条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运营协调委员会或专家小组认定项目公司未能按照第10.1条要求维护项目,并且在运营协调委员会或专家小组决定中规定的期限内项目公司未进行补救,交通局可以但无义务自己进行维护,由项目公司承担风险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公司应允许交通局的雇员、代理人或承包商为此目的进入项目场地。交通局应确使其执行此项工作的人员尽量减少对项目运营可能产生的干扰,并按照谨慎运营惯例完
20、成工作。交通局有权从运营维护保函中支取资金支付上述维护费用,但是需将所发生的开支的详细记录提交给项目公司。36第10条 运营和维护10.10 公共安全项目公司应根据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和批准以及本协议的规定,确保项目的安全运营。10.11 结构健康检测及安全预警系统项目公司应当按照附件2第12条的要求,建立大桥结构健康检测及安全预警系统。10.12 交通局进入项目场地交通局及其代表应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场地,以监察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条件是交通局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项目公司和/或运营维护承包商履行其各自在本协议和/或运营维护合同项下的义务。37第10条 运营和维护10.13 运营维护承
21、包商选择和更换运营维护承包商项目公司可以委托专业的运营维护承包商负责管理、运营维护和修理项目,但此委托应经交通局预先同意。项目公司对运营维护承包商的责任运营维护承包商的指定或批准均不解除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运营维护合同应包括本协议使项目公司能够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那些规定。10.14 交通局的主要义务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交通局应直接或指定或委托他人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运营和维护下述设施:大桥的陆域段连接线;公用设施。38第11条 收费11.1 项目公司的权利交通局应当协助项目公司获得有权部门通行费收费的许可11.2 项目被取消收费的补偿项目收费取消,项目公司继续运营的情况下,交通局
22、按照以下标准补偿39第11条 收费11.3 收费调整项目公司仅按山东省或XX市关于调整通行费的文件对收费进行调整11.4 交通局或项目公司终止的权利如果由于任何原因,第11.2条规定的补偿不能实现,交通局或项目公司均有权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提出终止。40第12条 财务管理项目公司应认真而有效地处理其会计和财务事项,并应准备和向交通局提交全面反映其经营情况各个方面的下列财务报表: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并经有资格的独立的审计师审核;现金收入和支出的月度、季度和半年统计报表。交通局为监督项目公司,可以合理要求的有关项目公司财务状况的其它资料。41第13条 项目公司运营
23、维护的违约金13.1 违约金的种类和数量13.2 支付违约金的期限项目公司收到交通局发出的支付违约金的通知后十五(15)日内应向交通局支付违约金。如果项目公司延迟支付超过五(5)日,交通局有权从运营维护保函中扣除相应违约金的款额。42第14条 交通局的监管和评估14.1 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服从并积极配合交通局或其它有权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评估;项目公司应向公众监督机构通报项目公司的经营情况,接受公众监督机构的监督;14.2 交通局的主要职责在不妨碍项目的正常的运营和维护的前提下:监督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及其附件规定的义务;受理公众对项目公司的投诉和举报;审查项目公司年度运营和维护计划的制定、实施和修
24、改;审查项目公司年度运营和维护情况报告。43第14条 交通局的监管和评估14.3 运营和维护计划及运营和维护情况报告运营和维护计划的制定、实施和修改项目公司负责制定运营和维护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附件2所述内容,经交通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运营和维护计划的修改须经交通局同意。运营和维护计划的提交和审查项目公司应于特许经营期起始日30日前向交通局呈报第一年的运营和维护计划。此后,项目公司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交通局提交下一年度的运营和维护计划。除第一年的运营和维护计划应在收到后15日内做出决定外,交通局应在收到项目公司年度运营和维护计划1个月内作出审查决定。运营和维护情况报告项目公司应在每年第一季度
25、向交通局提交上一年度的运营和维护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和维护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和维护实际状况,至少包括:各方向和各种车型的交通量;交通事故及其发生的时间和原因;维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实施工程的数量和单价;路面和桥梁跟踪计划的实施情况;交通局要求的其它信息。44第14条 交通局的监管和评估14.4 综合评估机制评估的组织和评估的内容在不妨碍项目公司正常的运营和维护活动的前提下,交通局应自行制定评估方案,并定期会同政府有权部门对项目公司实施本协议及其附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对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公众意见。评估的周期交通局有权利每2年进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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