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3)--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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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Z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285-2018 代替 GB18285-2005、HJ/T240-2005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gasoline vehicles under two-speed idle conditions and short driving mode conditions (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为准。20180927 发布 20190501 实施 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2、局 发布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检验项目.4 5 检验流程和要求.4 6 外观检验.7 7 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8 8 排气污染物检测.8 9 数据记录、保存和报送要求.10 10 在用汽车的排放监控.11 11 标准实施.11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双怠速法.13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稳态工况法.21 附录 C(规范性附录)瞬态工况法.52 附录 D(规范性附录)简易瞬态工况法.74 附录 E(规范性附录)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106 附录 F(规范性附录)车载诊断(OBD)系统检查程序.109 附录 G(规
3、范性附录)检验报告.116 附录 H(规范性附录)实时上报数据项.123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和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02005)的修订。参考了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892006)、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902006)、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
4、/T2912006)、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 3962007)、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 4372008)、轻型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管理技术规范(HJ 5002009)。本标准规定了汽油车双怠速法、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同时规定了汽油车外观检验、OBD 检查、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测的方法和判定依据。与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增加外观检验、OBD 检查、
5、燃油蒸发检测等内容;增加检验项目和检验流程;增加检测记录项目和检测软件要求;明确环保监督抽测内容和方法;调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和法规与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09 月 27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9 年 05 月 0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 GB182852005 和 HJ/T2402005同时废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相关地方排放标准废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油车双怠速
6、法、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同时规定了汽油车外观检验、OBD 检查、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测的方法和判定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汽车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其他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181-200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GB 14762-2008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7691 车用压
7、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7691-2018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930 车用汽油 GB 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 1835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9159 车用液化石油气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轻型汽车 light-duty vehicle 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 M1类、M2类和 N1类汽车。3.2 M1、M2和 N1类车辆 vehicle of category M1,M2 and N1 按 GB/T 15089 规定:M1类车指包括驾
8、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5000kg 的 2 载客汽车。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载货汽车。3.3 重型汽车 heavy-duty vehicle 指最大总质量超过 3500kg 的汽车。3.4 在用汽车 in-use vehicle 指已经注册登记并取得号牌的汽车。3.5 汽车排放检验 vehicle emission inspection 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汽车进行的各项排放检验,包括新生产机动车下线检验、注册登记检验、在用汽车检验、监督抽测等。3.6 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 i
9、nspection for new produced vehicle at end of production line 指新生产汽车出厂或入境前进行的检验。也适用于销售环节进行的环保检验。3.7 注册登记检验 inspection for register vehicle 指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汽车进行的检验。3.8 在用汽车检验 inspection for in-use vehicle 指对已经注册登记的汽车进行的检验,包括在用汽车定期检验、监督性抽检及在用汽车办理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前的检验。3.9 监督抽测 supervision test 指在出厂前对新生产汽车的抽检,以及在集中停放地、
10、维修地和道路上对在用汽车进行的抽检。3.10 最大设计总质量 maximum mass 汽车生产企业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3.11 基准质量 reference mass RM 指汽车的整备质量加上 100kg。3.12 当量惯量 equivalent inertia 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汽车行驶中的平动惯量和转动惯量所相当的总惯性质量。3.13 排气污染物 exhaust emission pollutants 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通常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 3 (NOx)。氮氧化物(NOx)质量用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碳氢化合物(HC
11、)浓度以碳(C)当量表示,假定碳氢比如下:汽油:C1H1.85,液化石油气(LPG):C1H2.525,天然气(NG):CH4。3.14 体积浓度 volume concentration 排气中一氧化碳(CO)的体积浓度以%表示;排气中碳氢化合物(HC)的体积浓度以10-6表示,体积浓度值按正己烷当量进行换算;排气中一氧化氮(NO)的体积浓度以 10-6表示。3.15 额定转速 rated engine speed 指发动机发出额定功率时的曲轴转速,r/min。3.16 怠速工况与高怠速工况 idle and high idle conditions 怠速工况指汽车发动机最低稳定转速工况。即
12、离合器处于接合位置、变速器处于空挡位置(对于自动变速箱的车应处于停车或P挡位);油门踏板处于完全松开位置。高怠速工况指满足上述(除最后一项)条件,用油门踏板将发动机转速稳定 控制在本标准规定的高怠速转速下。本标准中将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 2500 200r/min,重型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 1800 200r/min;如不适用的,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3.17 过量空气系数()excess air coefficient()燃烧 1kg 燃料实际供给的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的质量比。3.18 简易工况法 simple driving mode conditions 指本
13、标准附录 B、C 和 D 规定的测试方法。3.19 气体燃料 gas fuel 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3.20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hybrid electric vehicle HEV 能够至少从下述两类车载储存能量装置中获得动力的汽车:可消耗的燃料;可再充电能/能量储存装置。3.21 两用燃料汽车 bi-fuel vehicle 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不能同时燃用两种燃料的汽车。3.22 4 单一燃料汽车 mono-fuel vehicle 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LPG 或 NG)的汽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LPG 或NG)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
14、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 15L 的汽车。3.23 车载诊断 OBD 系统(OBD system)onboard diagnostic system OBD 指安装在汽车和发动机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污染控制装置,应具备下列功能:a)诊断影响排放性能的故障;b)在故障发生时通过报警系统显示;c)通过存储在电控单元存储器中的信息确定可能的故障区域并提供信息离线通讯。3.24 环保信息随车清单 vehicle environmental identification document VEID 指 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规定的
15、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包括企业对该车辆满足排放标准和阶段的声明、车辆基本信息、环保检验信息以及污染控制装置信息等内容。4 检验项目 4.1 汽车环保检验项目见表 1。4.2 新生产进口车入境检验时按表 1 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还应符合其他标准和法规要求。表 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新生产汽车下线 进口车入境 注册登记1)在用汽车1)外观检验(含对污染控制装置的检查和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查)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2)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3)排气污染物检测 抽测4)抽测4)进行 进行5)燃油蒸发检测 不进行 不进行 按 10.1.2 规定进行 按 10.1.2 规定进
16、行 注:1)符合免检规定的车辆,按照免检相关规定进行。2)查验污染控制装置是否完好。3)适用于装有 OBD 的车辆。4)混合动力汽车的污染物排放抽测应在最大燃料消耗模式下进行。5)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检验按有关规定进行。5 检验流程和要求 5.1 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 5.1.1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有下线车辆污染物控制装置与随车清单内容一致。5.1.2 生产企业应完成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应至少按照车型年产量的 1.0%进行抽测,最小抽查数量为 15 辆/年,年产量不足 15 辆的车型,每辆车均应进行检测。排气污染物检测可在附录 B、C、D 中选择任意一种方法(对无法手动切换两驱
17、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等车辆可以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排放检测。5.1.3 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流程见图 1。检验信息按附录 H 规定报送信息。5 5.1.4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下线环节可对车辆进行外观检验、OBD 检查以及排气污染物检测等全部检验内容。外观检验重点查验车辆污染控制装置是否与随车清单内容一致。5.1.5 对于进口车应在入境前完成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并将检验信息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车辆登录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抽测)信息报送合格合格是车辆调整,复检否检验结束,下线检验合格是否外观检验图 1 新车下线环保检验流程图 5.2 注册登记检验项目按照表 1 规定进行,按附录 H
18、 规定报送信息,检验流程见图 2。6 车辆登录外观检验是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OBD不断开)信息报送合格合格是否进行蒸发测试是签发检验报告,维修复检签发检验报告,检验结束否否否蒸发检测是合格否是 图 2 注册登记检验流程图 5.3 在用汽车检验项目按照表 1 规定进行,检验前应进行环保联网核查,查验车辆有无环保违规记录。按附录 H 规定报送信息,检验流程见图 3。7 车辆登录外观检验是OBD检查(按图F.1检查,如无OBD则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排气污染物检测(OBD不断开)信息报送合格合格是否进行蒸发测试是签发检验报告,维修复检签发检验报告,检验结束否蒸发检测是合格是否否环保联网核查否 图
19、 3 在用汽车环保检验流程图 6 外观检验 6.1 新生产汽车下线 6.1.1 检查车辆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内容是否一致。6.2 注册登记 6.2.1 查验环保随车清单内容与信息公开内容是否一致。8 6.2.2 检查车辆污染控制装置是否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一致。6.3 在用汽车 6.3.1 检查被检车辆的车况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6.3.2 检查车辆是否存在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如有,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6.3.3 检查燃油蒸发控制系统连接管路的连接是否正确、完整。如果发现有老化、龟裂、破损或堵塞现象,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对单一燃料的燃气汽车不需要进行此项检验。
20、6.3.4 检查发动机排气管、排气消声器和排气后处理装置的外观及安装紧固部位是否完好,如发现有腐蚀、漏气、破损或松动的,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6.3.5 检查车辆是否配置有 OBD 系统。6.3.6 判断车辆是否适合进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如不适合(例如: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等),应标注。进行简易工况法检测的,应确认车辆轮胎表面无夹杂异物。6.3.7 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检验时应查验污染控制装置是否完好。7 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 7.1 新生产汽车下线 7.1.1 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每辆车的 OBD 系统进行通讯检查,确认 OBD 系统通讯工作正常方可出厂。7.2 注册登
21、记 7.2.1 检查车辆的 OBD 接口是否满足规定要求,OBD 通讯是否正常,有无故障代码。7.3 在用汽车 7.3.1 对配置有 OBD 系统的在用汽车,在完成外观检验后,应连接 OBD 诊断仪进行 OBD检查。在随后的污染物排放检验过程中,不可断开 OBD 诊断仪。7.3.2 OBD 检查项目包括:故障指示器状态,诊断仪实际读取的故障指示器状态,故障代码、MIL 灯点亮后行驶里程和诊断就绪状态值,具体检验流程应按照附录 F 进行。7.3.3 若车辆存在故障指示器故障(含电路故障)、故障指示器激活、车辆与OBD诊断仪之间的通讯故障、仪表板故障指示器状态与ECU中记载的故障指示器状态不一致时
22、,均判定OBD检查不合格。如果诊断就绪状态项未完成项超过2项,应要求车主在对车辆充分行驶后进行复检。7.3.4 检验机构应使用计算机数据管理系统存储所有被检车辆OBD数据,不得人为篡改数据。7.3.5 OBD诊断仪应能实现对OBD检查数据的实时自动传输。作为排放检验一部分,OBD获得的信息应自动保存到计算机系统中。7.3.6 对要求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在用汽车,应查验其装置的通讯是否正常。7.3.7 如车辆污染控制装置被移除,而OBD故障指示灯未点亮报警的,视为该车辆OBD不合格。8 排气污染物检测 8.1 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9 8.1.1 新生产汽车下线 生产企业可以选择采用附录 B
23、、附录 C 和附录 D 规定的任意一种方法(对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等车辆可以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排放结果不得超过 8.1.2.28.1.2.5 规定的排放限值。生产企业也可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排放检测,但应证明其等效性。单一燃料汽车,仅按燃用单一燃料进行排放检测;两用燃料汽车,要求使用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新定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测试应在最大燃料消耗模式下进行,车辆应具备明显可见的最大燃料消耗模式切换开关,方便切换为最大燃料消耗模式,并能在最大燃料消耗模式下正常运行(包括怠速),便于进行排放测试,且开关位置应在汽车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说明。8.1.2 注册登记和在用
24、汽车 8.1.2.1 一般规定 单一燃料汽车,仅按燃用单一燃料进行排放检测;两用燃料汽车,要求使用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有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切换到最大燃料消耗模式进行测试,如无最大燃料消耗模式,则应切换到混合动力模式进行测试,若测试过程中发动机自动熄火自动切换到纯电模式,无需中止测试,可进行至测试结束。8.1.2.2 双怠速法 按附录 A 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应小于表 2 中规定的排放限值。表 2 双怠速法检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类别 怠速 高怠速 CO(%)HC(10-6)1)CO(%)HC(10-6)1)限值a 0.6 80 0.3 50 限值b 0.4 40 0
25、.3 30 注:1)对以天然气为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该项目为推荐性要求。排放检验的同时,应进行过量空气系数()的测定。发动机在高怠速转速工况时,应在 1.00 0.05 之间,或者在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8.1.2.3 稳态工况法 按附录 B 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应小于表 3 规定的排放限值。表 3 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类别 ASM5025 ASM2540 CO(%)HC(10-6)1)NO(10-6)CO(%)HC(10-6)1)NO(10-6)限值 a 0.50 90 700 0.40 80 650 限值 b 0.35 47 420 0.30 44 390 注:1)对于装用以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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