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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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法市政府令第217 号 名目第一章 总则其次章 事故报告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标准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因抢险施救不当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方法。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第
2、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依据事故等级分级负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市和区(县) 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第四条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派出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支持、协作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供给必要的工作条件。其次章 事故报告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应当依据条例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区(县)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报告。第六条 区(县)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2 小时内上报
3、市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市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 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在 2 小时内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状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马上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准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 救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第八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保护
4、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全力协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清理事故现场,应当征得事故调查组的同意。事故调查组应当准时完成事故现场勘查、取证工作。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九条 事故调查依据以下规定分级负责:(一)特别重大事故依据条例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作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二)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三)一般事故中,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由区(县)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 由事故发生单位或者其上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其中,建设施工事故由建设工程总 包单位或
5、者其确定的单位组织调查。区(县)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调查的一般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十条 依据事故的具体状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依法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负责人担当;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缘由、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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