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章审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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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23 年 第 7 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方法已经 2023 年 1 月 4 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23 年 5 月 24 日农业部公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治理方法农业部令第 15 号同时废止。部长 韩长赋2023年一月二十一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方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标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掌握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
2、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视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视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视执法工作。第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便民的原则。其次章 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 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 1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00 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
3、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 500 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 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大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 米以上。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场区四周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 4 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 5 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
4、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穿插或者回流。第七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以下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供给相应效劳;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第八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
5、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第十条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 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大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1000 米以上;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 3000 米以上;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五依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卵、胚胎采集等区域。第三章 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第十一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
6、小区、动物集贸市场 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 3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00 米以上;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 米以上。第十二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场区四周建有围墙;二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 4 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五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六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八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看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
7、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第十三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以下设施设备:一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 300Lx 的照明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三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 500Lx 的照明设备;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第十四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第四章 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第十五条 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
8、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 3000 米以上;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大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 500 米以上。第十六条 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场区四周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 4 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三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五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第十七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以下设施设备:一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第十八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患有相关
9、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第十九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第五章 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其次十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 3000 米以上;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大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 米以上。其次十一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场区四周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 米、深0.3 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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