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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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治理规定1998 年 4 月 1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 号公布 依据 2023 年 8 月 27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82 号令修改 依据 2023 年 6 月 1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50 号令修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治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力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建设效劳,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抢救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
2、护和使用治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治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视检查。区、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治理本地区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治理工作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治理部门。 本市打算、规划、建设、公安、消防、财政、物价、工商行政和市政治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进展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治理工作。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长期预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进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本市鼓舞支持企业事业组
3、织、社会团体、个人建设和使用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寻常由投资者使用治理,收益归投资者全部。寻常使用人防工程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其次章 人防工程的建设第七条 本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应当依据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结合、单建附建结合、配套建设的原则确定。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相结合。第八条 各单位依据规定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当列入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打算或者市建设委员会的建设打算。由国家专项投资建的人防工程,应当列入市人防办的人防工程建设打算, 并向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城镇结合民用建筑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定
4、的建设标准进展建设。第十条 市人防办参与对公共建筑的初步设计和总建筑面积10 万平方米以上的建住宅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总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下的建住宅工程和危旧房改建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人防办专项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批准。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转变;确需转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依据规定应当建设人防工程的工程建设工程,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或者其他缘由不宜建设人防工程的,经市人防办审查批准,可以易地集中建设人防工程。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应当依据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防护要求和使用效能进展设计,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和设计标准。人防
5、工程的出入口以及采光、通风、采暖、防水、防火、供电、照明、给排水、噪声处理等设计,应当实行相应措施符合寻常使用的要求,并在设计中同步完成。第十三条 担当人防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资格等级。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人防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报送市人防办,经审查批准发给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第十五条 依据规定需要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市人防办核发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或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证明书向规划治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的施工应当依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进展,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安装、使用的人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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