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3年)-(130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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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视治理方法实施细则2023 年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视治理,标准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依据医疗器械监视治理 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视治理方法,结合监管实际,制定 本细则。其次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视治理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依据企业类型和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风险程度,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实施分类治理,并在质 量治理中应用信息治理技术,实现全市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经营 环节追溯。第四条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负责制定全市经营企业监视治理政策,指导、催促区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及直属分局开 展经
2、营企业监视治理工作和推动医疗器械经营质量治理标准 实施工作,负责组织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供给贮存、配 送效劳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供给贮存、配送效劳经营企业” 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治理标准现场检查。区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及直属分局负责辖区经营企业监视管 理工作,实施辖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工作及经营企业跨辖 区设库备案工作,监视辖区经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 理标准,组织实施辖区经营企业监视检查工作,并依据辖区监 管实际,划分监管职责,指导、催促辖区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所开 展经营企业监视检查工作。市药品认证治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供给贮存、配送服 务经营企业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治理标准的
3、现场核查和现 场检查工作。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所负责辖区其次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 核查工作,并依据区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监管职责划分实施经营 企业监视检查工作。第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应当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网站予以公布,供申请人和公众查阅。其次章 经营许可与备案治理第六条 从事其次类、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当具备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视治理方法第七条设定的条件,经营场所和库房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经营批发体外诊断试剂的,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且经营场所使用面积 不得少于100 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 平方米。二经营批发冷链治理医疗器械的,应配备冷库,
4、冷 库容积不得少于20 立方米。三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 经营场所和库房:1. 经营植介入类产品的对应类代号为-6821 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46 植入材料人工器官、-6863 口腔科材料、-6877 介入器材产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 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 平方米。2. 经营一次性无菌产品的对应经营类代号为-6815 注射穿刺器械、-6845 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6864 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6865 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6866 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 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0 平方米。3.
5、经营零售软性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的,应设有独立 的柜台,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 平方米,其中供给验配效劳的,验光室区应具备暗室条件或满足无直射照明的条件。 4.经营除上述类代号以外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 平方米,并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库房。四经营其次类医疗器械的,应配备与经营产品和规模相 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零售助听器的,还应设置单独免验配助听器除外的听力检测室、验配室、效果评估室。同时经营一、二、三、四项所列产品的,经营场所和库房设置应分别满足上述最高条件。经营企业贮存医疗器械 的库房应当各自独立,不得与其他企业共用库房及设施设备;委 托其他经营企业
6、贮存的不视为共用库房。第七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计算机治理系统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治理标准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北京 市现场检查评定细则附件1。第八条 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应当与营业执照中的“住宅” 全都“经营场所”应包含“住宅”;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 在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军事治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 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治理标准第十八条规定的,经营 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库房,但贮存环境应当满足医疗器械标签、 说明书标注的条件要求。第九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住宅所在地区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或直属分局提出申请。经营企业应 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视治
7、理局网站企业效劳平台以下简称企业效劳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见附件 2及有关信息,提交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视治理方法第八条要求的资 料。第十条 受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的区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或直属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核,并依据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治理标准现场检查评 定细则开呈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经营企业应当于规定期限 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打算,并于10 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 定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打算,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从事其次类医疗器械经营的
8、,经营企业应当向住宅所在地区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或直属分局备案。经营企业应当 在企业效劳平台填报其次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见附件 3 及有关信息,提交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视治理方法第十二条 要求的资料。区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或直属分局应当场对资料的完整性及内容进展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其次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区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应将其次类医疗器械经营 备案凭证复印件和备案材料准时移送至经营企业住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所,直属分局或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所应当自经营企业备案之日起 3 个月内依据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治理标准现场检查评定细则开呈现场核查。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
9、变更的, 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经营企业应当在企业效劳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 4,提交医疗器械经营监视治理方法第八条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变更登记事项的,发证部门应当当场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核, 符合要求的,准予变更。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核,依据北京市现场检查评定细则开呈现场核查。符合规定的,作出 准予变更的打算;不符合规定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打算。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不变。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 应准时办理变更备案。经营企
10、业应当在企业效劳平台填报其次 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见附件5,提交医疗器械经营监视治理方法第十二条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区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或直属分局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 的完整性进展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的其次类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变更后的备案凭证编号不变。变更经营地址、库房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经营企 业住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所或直属分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 个月内依据北京市现场检查评定细则的要求开呈现场核查。第十四条 第三类经营企业跨辖区设置库房,应当具备经营场所与库房之间医疗器械进、销、存信息实时传输功能的计算机治理系统,经营产品有温度要求的,应具备库房
11、温湿度在线监测的设施设备,并向库房所在地区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或直属分局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备案表见附件6,办理备案,托付供给贮存、配送效劳经营企业的除外。备案地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负责对经营企业跨辖区设置的库房进展日常监视检查。第十五条 外埠生产、经营企业在本市增设库房的可托付本市供给贮存、配送效劳经营企业,并向受托企业住宅所在地食品 药品监视治理局或直属分局办理备案。本市经营企业在外埠增设 库房的,应向住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或直属分局提交库房地址变更申请,并在库房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办 理备案。本市经营企业在外埠增设库房的,必要时企业住宅所在地食 品药品监视
12、治理局或直属分局可对库房进展监视检查。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连续的, 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 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连续申请。经营企业应当在企业效劳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连续申请表见附件7,提交医疗器械经营监视治理方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连续申请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核,并依据北京市现场检查评定细则开呈现场核查,符合规定的,准予连续,发给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连续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 号不变。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连续,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逾期未作出打算的,视为准予连续。第十七条
13、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主动放弃经营,向住宅所在地区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或直属分局 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经营企业应当在企业效劳 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见附件8,并提交相关证明性资料。区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或直属分局应当依法注 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其次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主动放弃经 营,向住宅所在地区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或直属分局交回其次 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区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或直属分 局应登记相关信息,在备案信息中进展标注,并在网站上予以公 布。第十八条 托付供给贮存、配送效劳经营企业贮存的经营企业,在办理
14、相关许可和备案时,应当提交与被托付方签订的含有 明确双方质量责任内容的书面协议、被托付方的医疗器械经营 许可证或其次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不需提交医疗器械经营监视治理方法第八条第五项关于库房地址的相 关材料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指定媒体登载遗失声明。遗失声明登载满 1 个月后,经营企业通过企业效劳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见附件9,携带已登载遗失声明的证明资料,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发证部门应当当场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补发,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与原证全都。其次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遗失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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