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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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视治理方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视治理;标准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依据医疗器械监视治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总局医疗器械经营监视治理方法以下简称 监视治理方法;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细则.其次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视治理;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依据企业类型和所经营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实施分类治理;推动信息化技术 在质量治理中的应用;逐步实现高风险产品全市流通环节全程追溯.第四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负责全市医疗器械经营监视治理工作;指导、监视区县食品药品监
2、视治理局及直属分局开 展医疗器械经营监视治理和医疗器械质量治理标准实施工作 ;组织实施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供给贮存、配送效劳以下简称“供给贮存、配送效劳”经营企业的现场核查.区县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及直属分局负责辖区医疗器械经营 监视治理工作;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监视经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质量治理标准;负责辖区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含批零兼营业务、同时从事其次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含批零 兼营业务以及“供给贮存、配送效劳”经营企业的监视检查工作;指导、监视辖区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所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视检查工 作.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所负责辖区其次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及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
3、零售业务经营企业的监视检查工作.第五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应当在北京市食 品药品监视治理局网站予以公布;供申请人和公众查阅.其次章 经营许可与备案治理第六条 从事其次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除应当具备符合监视治理方法第七条设定的条件;经营场所和库房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经营类、类体外诊断试剂的;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且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 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 平方米;冷库容积不得少于20 立方米.仅从事类体外诊断试剂零售业务的 ;应符合本条第三款要求.二经营类医疗器械的;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1. 经营类代号为-6821
4、 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46 植入材料人工器官、-6863 口腔科材料、-6877 介入器材产品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 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 平方米.2. 经营类代号为-6815 注射穿刺器械、-6845 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6864 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6865 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6866 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 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0 平方米.3. 从事类代号为-6822 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仅限软性角膜接触镜类零售业务的;应设有独立的柜台;其中供给验 配效劳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 平方米;
5、验光室区应具备暗室条件或满足无直射照明的条件.4. 经营除上述类代号以外其他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使用 面积不得少于60 平方米;并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三经营类医疗器械的;应配备与经营产品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从事类代号为-6846 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助听器类零售业务的;还应设置单独的听力检测室、验配室、效果评估室. 同时经营一、二、三项所列类别产品的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库房设置应分别满足上述最高条件.经营企业贮存医疗器械的库房应当各自独立;不得与其他企业共用库房及设施设备;托付其他 经营企业贮存、配送的不视为共用库房.第七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计算机治理系统应当符合医
6、疗器械质量治理标准的要求;并满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 管要求;计算机治理系统的具体要求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质量计算机治理系统功能要求附件1.第八条 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应当与营业执照中的“住宅”一致;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军事治理 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符合以下状况之一的;经营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库房;但贮存 环境应当满足医疗器械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条件要求:一仅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二全部托付其他经营企业贮存、配送的;三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医用磁共振、医用X 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疗器械设备的.第九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住宅
7、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或直属分局提出申请.经营企业 应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网站企业效劳平台以下简称“企业效劳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附件2 及有关信息;提交符合监视治理方法第八条要求的资料.第十条 受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的区县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或直属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核;并依据医疗器械质量治理标准的要求开呈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经营企业应当于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复审申请;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打算;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
8、打算;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从事其次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住宅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或直属分局提出申请.经营企 业应当在企业效劳平台填报其次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附件3 及有关信息;提交符合监视治理方法第十二条要求的资料.区县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应当当场对资料的完整性及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其次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并将其次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和备案材料准时移送至 经营企业住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所;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所应当自经营企业备案之日起3 个月内依据医疗器械质量治理标准的要求开呈现场核查.直属分局应当当场对资料的完整性及内容进展审核 ;符合规定的
9、予以备案;发给其次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并自经营企业备案之日起 3 个月内依据医疗器械质量治理标准的要求开呈现场核查.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对经营其次类医疗器械企业开呈现场核查时觉察经营企业供给虚假备案材料或存在严峻问 题的;备案部门应当通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官网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存在的相应问题;并依照相关法规对其进展处理. 第十三条跨辖区设置库房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经营场所与库房之间医疗器械进、销、存信息实时传输功能的计算机治理 系统和库房温湿度在线监测的设施设备;并向库房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或直属分局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 设置库房备案表附件4;办理备案;托
10、付具有“供给贮存、配送效劳” 经营模式经营企业贮存医疗器械的除外.备案地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负责对经营企业跨辖区设置的 库房进展日常监视检查.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经营企业应当在 企业效劳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附件5;提交监视 治理方法第八条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变更登记事项的;发证部门应当当场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核;符 合要求的;准予变更.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核;依据医疗器械质量治理标准的要求开呈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经营企业应当于规定期限内完成整
11、改;并提交复审申请.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变更的打算;不符合规 定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打算.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不变.第十五条 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主动放弃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经营企业 应当在企业效劳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附件6; 提交相关证明性资料.第十六条 经营企业拟增加“供给贮存、配送效劳”经营模式的; 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供给贮存、配送效劳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附件 7;并向住宅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或直属分局提交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 营企业供给贮存、
12、配送效劳备案表附件8 及相关资料;北京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组织实施现场核查;符合技术要求的;区县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或直属分局予以备案.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连续的;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 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连续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缺乏 30 日提交连续申请的不予受理.经营企业应当在企业效劳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连续申请表附件9;提交监视治理方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连续申请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核;并开呈现场核查;符合规定的;准予连续;发给的医 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连续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不符合规定的;限
13、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连续;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逾期未作出打算的;视为准予连续.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 ;应准时办理变更备案.经营企业应当在企业效劳平台填报其次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附件 10;提交监视治理方法第十二条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区县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或直属分局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 料的完整性进展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的其次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变更后的备案凭证编号不变.变更经营地址、库房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经营企业 住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或直属分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 个月内依据医疗器械质量治理标准的要求开呈现
14、场核查.第十九条 拟将医疗器械贮存、配送业务托付给具有“供给贮存、配送效劳”经营模式经营企业的;在办理相关许可和备案时;还应当提交与被托付方签订的含有明确双方质量责任内容的书面协 议、被托付方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其次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凭证及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供给贮存、配送效劳备案表 复印件.其次十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指定媒体登载遗失声明.遗失声明登载满 1 个月后;经营企业通过企业效劳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附件 11;携带已登载遗失声明的证明资料;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发证部门应当当场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核;符合要求的; 予以
15、补发;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与原证全都.其次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遗失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指定媒体登载遗失声明;通过企业效劳平台填报其次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补发表附件 12;携带已登载遗失声明的证明资料;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发证部门应当 当场对相关材料进展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补发;补发后的其次类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编号与原凭证全都.其次十一条 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医疗器械被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惩罚打算但尚未履行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暂停办理相关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其次十二条 经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住宅
16、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或直属分局应当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 可证或在其其次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一经营企业不具备原经营条件或者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 得联系的;经发证部门公示满60 日后仍无联系的;二发证部门获知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已被依法注销 ;但经营企业未向住宅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或直属分局提出注 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的;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连续的;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撤消、收回或者 宣布无效的;五供给虚假备案材料骗取备案凭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其次十三条 经营企业住宅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或
17、直属分局应当建立辖区经营企业许可和备案档案;完整记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相关信息.第三章 经营质量治理其次十四条经营企业应当依据监视治理方法、医疗器械质量治理标准的要求;开展医疗器械选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 售后效劳;并建立掩盖质量治理全过程的经营治理制度;保证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持续符合要求.其次十五条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应当准确、完整、相关联、可追溯.销售人员授权书应 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并对授权书归档保存.其次十六条托付其他单位运输医疗器械的;应当对承运方的合法资质和保障力量进展考核评估;签订运输协议;协议内容
18、应当明确运输过程中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责任;货物发运记录保存期限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全都;货物发运记录至 少应当包括发货时间、收货单位、收货地址、运输方式、经办人 等信息.其次十七条 经营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开展医疗器械不良大事监测报告工作;获知所销售医疗器械发生不良大事的;应当依据相关程序向医疗器械不良大事监测机构主动报告.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大事监测报告制度; 并指定特地机构、配备人员担当报告工作.其次十八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并依据医疗器械质量治理标准的要求进展全工程自查;于次年3 月底前向住宅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
19、视治理局或直属分局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登记、许可事项变更状况;贮存、运输 变化状况;计算机信息化治理系统变化状况;托付、被托付贮存、配送变化状况;二医疗器械质量抽检状况;三医疗器械质量治理标准年度运行状况;四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状况; 五年度主要产品经营状况.年度自查报告中一至四项内容作为企业根本信息供公众查询.其次十九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自行停业时;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暂停经营报告;重经营时;应当提出恢复经营报告;停业 1 年以上的;须经现场核查;符合要求前方可恢复经营.第三十条经营企业经营的医疗器械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20、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报告北京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并同时报告经营企业住宅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或直属分局.第四章 监视治理第三十一条 区县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直属分局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经营日常监视治理制度.对辖区内经营企业符合医疗器械质量治理标准状况实施监视检查;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的年度自查报告进展审查;催促企业标准经营活动;对有不良记录的经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县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直属分局及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所应当加强现场检查: 一上一年度开办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二上一年度监视检查中觉察存在严峻问题的; 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惩罚
21、的;四未提交年度报告或通过审查年度报告觉察存在重大质量风险的;五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认为需要加强检查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编制年度经营企业监视检查打算;区县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及直属分局应当依据年度监视检查打算确定本辖区重点监管对象、检查频次和掩盖率;并组织实施.第三十四条 对投诉举报、监视检查或者其他信息显示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风险的经营企业;上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可以实施飞行检查.第三十五条 区县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及直属分局应当建立辖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视治理档案;记录日常监视检查结果、违 法行为查处等状况.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组织协调经营企业
22、跨辖区违法经营医疗器械案件的查处.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编号规章为:京 X1 食药监械经营许XXXX2XXXX3 号;其次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备案号编号规章为:京X1 食药监械经营备XXXX2XXXX3 号.其中: X1 为企业住宅所在地区县或地区的简称;XXXX2 为许可或备案年份;XXXX3 为许可或备案流水号.第三十八条 托付贮存、配送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其次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库房地址”项下需标注承接贮 存的库房地址及承接托付的经营企业名称.第三十九条 本市经营企业在外埠增设库房贮存医疗器械的; 应当满足本细则第十三条的要求;向增设库房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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