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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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治理方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其次章 保藏机构第三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收集第四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供给第五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销毁第六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对外沟通第七章 罚则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藏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生物安全治理条例和兽药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活动及其监视治理。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菌毒种,是指具有保藏价值的动物细菌、真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螺旋体、病毒等微生物。本方法所称样本,是指人工采集的、经鉴定具
2、有保藏价值的含有动物病原微生物的体液、组织、排泄物、分泌物、污染物等物质。本方法所称保藏机构,是指担当菌毒种和样本保藏任务, 并向合法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活动的试验室或者兽用生物制品 企业供给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单位。菌毒种和样本的分类依据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菌毒种和样本保藏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监视治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对试验活动用菌毒种和样本实行集中保藏, 保藏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菌毒种或者样本。其次章 保藏机构第六条 保藏机构分为国家级保藏中心和省级保藏中心。保藏机构由农业部指定。保藏机构
3、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的种类由农业部核定。第七条 保藏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关于保藏机构设立的整体布局和实际需要;二有满足菌毒种和样本保藏需要的设施设备;保藏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具有相应级别的高等级生物安全试验室,并依法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试验室资格证书;三有满足保藏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员;四有完善的菌毒种和样本保管制度、安全保卫制度;五有满足保藏活动需要的经费。第八条 保藏机构的职责:一负责菌毒种和样本的收集、筛选、分析、鉴定和保藏;二开展菌毒种和样本的分类与保藏方法、技术争论;三建立菌毒种和样本数据库;四向合法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试验活动的试验室或者兽用生物制
4、品生产企业供给菌毒种或者样本。第三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收集第九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检验检疫和疫病争论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准时将争论、教学、检测、诊断等试验活动中获得的具有保藏价值的菌毒种和样本,送交保藏机构鉴定和保藏,并提交菌毒种和样本的背景资料。保藏机构可以向国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需要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第十条 保藏机构应当向供给菌毒种和样本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接收证明。第十一条 保藏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的种类、数量报农业部。第四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供给第十二条 保藏机构应当设专库保藏一、二类菌毒种和样本,设专柜保藏三、四类菌毒种和样本。保藏机构保藏的菌毒种
5、和样本应当分类存放,实行双人双锁治理。第十三条 保藏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技术资料档案,具体记录所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的名称、编号、数量、来源、病原微生物类别、主要特性、保存方法等状况。技术资料档案应当永久保存。第十四条 保藏机构应当对保藏的菌毒种按时鉴定、复壮,妥当保藏,避开失活。保藏机构对保藏的菌毒种开展鉴定、复壮的,应当依据规定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试验室进展。第十五条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试验室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发生保藏的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丧失、泄漏和试验室人员感染的,应当依据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生物安全治理条例的规定准时报告、启动预案,并实行相应的处理措施。第十六条试验室和兽用生物制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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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 病原微生物 保藏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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