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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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建法【2023】20 号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东城、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进展局,各区、县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治理,进一步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 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合同治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合同治理方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2023 年 11 月 27 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合同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
2、筑市场秩序,标准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方法所称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本方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3、。本方法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专业工程。第三条市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综合治理部门,负责参与制定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组织开展合同行政指导。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行业治理部门,负责本 市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状况的监视治理。区、县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参与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开展合同行政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状况的监视治理。第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公正和诚恳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合同商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承包人之间
4、与施工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当通过监理人进展。第五条市建筑业联合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指导、帮助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提高施工合同治理力量,健全施工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探究施工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引导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并履行公正、合理的施工合同条款,妥当解决合同纠纷。其次章 合同订立第六条 工程工程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当承受书面形式订立。发包人应当是发包工程工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房地产开发工程的发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当与招标人相
5、全都,承包人应当与中标人相全都。第七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订立施工合同。第八条施工合同文件一般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工程报价单,以及合同当事人商定构成合同组成局部的其他文 件,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还应当包括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第九条 以下内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商定:(一)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二)合同工期及其所依据的定
6、额工期、工期调整方式;(三)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承包人工程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工程货物的供给与结算方式;(五)有暂估价工程的,列明其种类与处理方式; (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准时限;(七)安全文明施工费(含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数额、支付打算、使用要求等; (八)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和要求;(九)索赔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限; (十)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十一)竣工合同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准时限; (十二)工程质量保修的责任、内容与保证方式;(十三)违约责任;(十四)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十六)其他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商定的内容。第
7、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本市推行使用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共同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一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合同价格形式应当承受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 度较低,定额工期在一年以内,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承受总价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商定担当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商定风险范围的调整方式。第十二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据国家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期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建设工程工程实际状况确定合理工期,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没有相应工期定 额的建设工程工程,由发包人(或邀请承包人)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确定合理工期
8、,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任何一方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商定影响工期的因素和责任,以及费用调整的计算原则。第十三条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高于国家和本市质量标准或者要求获得奖项的,应当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商定工程质量标准、相应费用、双方担当责任及需要供给的相应条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材料、设备选购、运输、存储、检验、安装及验收的责任,商定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并按施工合同和标准、标准的要求 组织施工。第三章 合同备案第十四条 依法领取施工许可的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备案。第十五条 发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订立后七日内按规定到市或者区县住房
9、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双方签订的全部合同(包括合同正副本);(二)托付代理人的法人托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托付其代理人签订合同时需供给);(三)工程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及监视部门章); (四)合同签订备案表(一式三份);(五)加盖备案章的施工招标文件原件(一份); (六)加盖登记章的中标通知书(一份)。上述第(五)项、第(六)项只适用于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工程,其中,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工程不再另行提交。第十七条市或者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施工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七日 内,对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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