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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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治理方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1.26施行日期2023.01.01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15 号主题类别水利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15 号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治理方法已经 2023 年 11 月 10 日第 52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市长郭金龙2023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排水和再生水治理,保证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排
2、水和再生水规划,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建设、运营、使用、保护和相关治理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排水和再生水规划与建设打算并组织实施, 负责排水和再生水的监视和治理工作。进展改革、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园林绿化、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排水和再生水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维护治理职责,保证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准时处置排水和再生水突发大事。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可以托付作业单位担当具体的养护事项,托付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有权了解用户使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状况,制止破坏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3、的行为,并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五条 本市鼓舞、支持排水和再生水科学争论和技术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和推广技术、工艺、材料,提高污水、污泥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其次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全市排水和再生水规划、中心城排水和再生水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中心城以外地区的区县排水和再生水规划,由区县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区县人民政府批 准实施。中心城、区县的排水和再生水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排水和再生水规划。排水和再生水规划应当包括现状分析、排水量推测、排水模式、污水处理原则
4、、设施布局和规模、再生水利用目标、污泥处置和资源化等内容。排水和再生水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和防洪规划等相协调。第七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排水和再生水规划以及区域进展的需要,组织制定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建设打算。第八条 城镇地区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做到雨污分流、厂网配套、管网优先, 并与道路建设相协调。管网建设应当保证系统性。农村地区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因地制宜建设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第九条 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中涉及公共排水设施利用和保护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工程规划设计时,应当通知水行政主管部
5、门参与审查。第十条 专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由建设单位依据工程建设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公共排水管网掩盖范围以外地区,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到达规模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建设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第十一条 公共排水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设施移交给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予以接收,并担当设施的运行养护、安全治理责任。移交双方应当共同对移交的设施进展检查,签订移交协议,并办理设施档案移交手续。移交协议应当包括设施检查结果等内容。第三章 运营与养护第十二条 城镇地区公共排水和再
6、生水设施运营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专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由全部权人负责运营和养护,并担当相应资金。其中,住宅区实行物业治理的, 由业主或者其托付的物业效劳企业负责;有住宅治理单位的,由住宅治理单位负责。镇乡、村庄公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组织运营和养护;大路范围内附属排水设施由交通部门组织运营和养护。第十三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条件,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各项治理制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二制定年度养护打算,并依据打算对设施进展巡查、养护、维护;三完好保存设施建设资料和巡查、养护、维护记录等档案,逐步实现档案的信息化治理;四对
7、运行操作人员进展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五落实安全治理制度,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进入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有限空间实施作业的,应当实行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四条 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除履行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据规定将年度养护打算和设施运行维护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定期巡查、维护排水和再生水井盖、雨水篦子;三依据规定向建设单位供给施工现场排水和再生水管线的信息。第十五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突发大事应急预案并依据规定进展演练。专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不具备应急抢修力量的,应当事先与具备抢修力量的单位签订抢修 协议,共
8、同制定应急预案并进展演练。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发生突发大事时,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准时告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公众,同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六条 专用排水管线依据规划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专用排水管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排水许可后,应当到公共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办理接入手续。专用排水管线接入公共排水管网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并在连接点处预留检查井。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餐饮效劳排水户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隔油设施,并保持设施正常运行。第十七条 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周边进展施工作业可能影响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包括设施保护方案,并在实
9、施方案时通知运营单位;建设工程需要拆改、迁移、废除排水和再 生水设施的,开工前应当到运营单位办理手续。施工作业损坏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马上报告运营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并实行应急保护措施。第十八条 制止以下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一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二穿凿、堵塞排水和再生水设施;三向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废料、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废弃物;四向排水管网排放超标污水、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质;五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用地范围内取土、爆破、埋杆、堆物;六擅自接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管网;七住宅区再生水设施处理粪便水和重污染水;八其他损害排水和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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