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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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根底设施、公共效劳设施同步交付使用治理暂行方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根底设施、公共效劳设施同步交付使用治理,标准建商品住宅小区参建各方行为,保障住宅正常使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商品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同步交付使用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市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监视治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规划分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根
2、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同步 交付使用的具体监视治理工作。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区市政公用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治理效劳等公共效劳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 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效劳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 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五条 市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用于住宅小区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意见书中明确同步建设的市政公用根底设施、公共效劳设施及其建设时序作为出让条件,并商定土地受让人应当持住宅小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向相关规划、建设行政主
3、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建设方案内容有重大变更时,受让人应在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及变更后的建设方案告知相关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 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根本状况附表。二建设工程的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三住宅小区分期建设时,建设方案还应当包括:1、分期的区域划分,区域界限,建设时序;2、每期区域内的住宅栋号及每栋建筑面积;3、每期工程的公共效劳设施工程、功能及建筑名称;4、每期工程的市政公用根底设施工程及建设进度安排;5、每期工程的招标和竣工验收打算。第七条 建设方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每期建设应当包括住宅、与住宅配套的市政公用根底设施含道路
4、、绿地及符合本方法第四条其次款规定的公共效劳设施工程,工程建设进度安排合理。二工程招标和竣工验收打算能够保证住宅与市政公用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三分期的区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将道路、道路照明、绿地纳入前一期建设范围。四每期建设应当包括与交通干道相连的道路以及与下一期建设的有效临时隔离措施。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建设方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住宅小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规划意见书的要求进展审核,并注明与住宅同期进展验收的公共效劳设施。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住宅小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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