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第25号令-国家发改委等印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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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方法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 第 25 号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方法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进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水利部部长:陈 雷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2023 年 4 月 25 日附: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舞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
2、,提高公共效劳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安康进展,制定本方法。其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承受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商定其在肯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供给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效劳。第四条 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正,保护各方信任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
3、治理优势,提高公共效劳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第五条 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实行以下方式:一在肯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或改扩建、运营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肯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建或改扩建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肯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依据行业特点、所供给公共产品或效劳需求、
4、工程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 30 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程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工程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依据工程实际状况, 商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第七条国务院进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视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价格、能源、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特许经营工程实施和监视治理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5、当建立各有关部门参与的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特许经营工程实施和监视治理工作。其次章特许经营协议订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工程提出部门可以依据经济社会进展需求,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特许经营工程建议等,提出特许经营工程实施方案。特许经营工程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等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并且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工程提出部门应当保证特许经营工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第十条特许经营工程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6、工程名称;二工程实施机构;三工程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供给公共产品或公共效劳的标准等根本经济技术指标;四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五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本钱和提高公共效劳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六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及特许经营期限;七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八政府承诺和保障;九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十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工程提出部门可以托付具有相应力量和阅历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完善特许经营工程实施方案。需要政府供给可行性缺口补助或者开展物有所值评估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特许经营
7、可行性评估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经营工程全生命周期本钱、技术路线和工程方案的合理性,可能的融资方式、融资规模、资金本钱,所供给公共效劳的质量效率,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等;二相关领域市场发育程度,市场主体建设运营力量状况和参与意愿;三用户付费工程公众支付意愿和力量评估。第十三条工程提出部门依托本级人民政府依据本方法第八条规定建立的 部门协调机制,会同进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工程实施方案进展审查。经审查认为实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工程提出部门综合各部门书面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定特许经营工程实施方案。第十
8、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工程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第十五条实施机构依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工程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工程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第十六条实施机构应当在招标或谈判文件中载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许经营工程公司。第十七条 实施机构应当公正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治理阅历、专业力量、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鼓舞金融机构与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特许经营者选择应当符合内外资准入等有关法律、行
9、政法规规定。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 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工程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商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工程公司,并与工程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内容;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三工程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四所供给产品或者效劳的数量、质量和标准;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改造;六监测评估;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确实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九履约担保;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十一
10、政府承诺和保障;十二应急预案和临时接收预案;十三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工程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十四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十五违约责任;十六争议解决方式;十七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特许经营协议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商定特 许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收费等方式取得收益。向用户收费缺乏以掩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本钱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供给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工程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其次十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价格或收费确实定和调整机制。特许经营工程价格或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商定予以确定和调整。其次十一条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
11、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工程建设、必要合理的财政补贴、有关配套公共效劳和根底设施的供给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止的事项。其次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依据特许经营协议,需要依法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工程核准或审批等手续的,有关部门在进展审核时,应当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对于本部门依据本方法第十三条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已经明确的事项,不再作重复审查。实施机构应当帮助特许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其次十三条国家鼓舞金融机构为特许经营工程供给财务参谋、融资参谋、银团贷款等金融效劳。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赐予特许经营工程差异化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工程,贷款期限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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