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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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治理方法(第一条 为标准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治理,促进城市根底设施建设,依据云南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局部城市连续收取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3469 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含临时性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本方法缴纳城市配套费。本方法中的中心城区特指普洱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根底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
2、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根底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工程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经行政执法部门惩罚后依法予以保存的违章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中:住宅为每平方米 10 元,非住宅为每平方米 15 元,临时性建筑为每平方米 3 元。第七条 建设工程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工程,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第八条 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收城
3、市配套费。除法律、法规、规章,省以上文件和市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城市配套费不得擅自减免。第九条 以下工程,可免收城市配套费:一原登记产权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工程;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根底设施工程如市政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园林、环卫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广场、码头、停机坪等;三公办的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大中专院校、特别教育学校等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工程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四公办的医疗卫生气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五公办或民办非盈利性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六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
4、省的重点工程工程;七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工程;八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工程;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十村组产业进展工程;十一按规划建设的工业用地建设工程;十二市、区政府批准旧城改造工程的拆迁安置房,国有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含配套效劳设施建设。第十条 以下工程,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酌情减免城市配套费:一在原址内的建设工程,原登记产权面积可抵减,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00%计缴;二局部财政拨款工程按财政拨款占比减免相应局部;三社会投资财政局部拨款的旧城改造、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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