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讲课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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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共同犯罪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讲授共同犯罪的概念与特征,介绍共同犯罪的分 类,重点讲授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要求学生深刻地理解并全面地掌握共 同犯罪的概念与特征,准确地掌握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学时分配:2学时一、共同犯罪的概念与构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 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普通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特 征是:一、主体必须是由三人以上;二、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三、具有共同实施某种 犯罪的目的性;四、具
2、有相对的固定性;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集团是刑 法所打击的重点。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1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 主要作用的犯罪份子。主犯比其他共同犯罪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重处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份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组 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份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预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 犯罪处罚。2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份子。物质从犯与精神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份子。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动地位,罪行也比
3、较轻。所以我国刑法规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的政策根据、立法变化以及存废问题。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 .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份子。教唆犯不是罪名,教唆他人犯罪的,应以他所教唆的犯罪定罪。教唆犯的处罚:(1 )教唆他人犯罪的,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处罚。(2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 )如果被教唆的 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共同犯罪中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共同豫备行为,但惟独部份人实施了实行行为的问题。笔者认
4、为,共谋共同 正犯理论中的共谋人应当仅限于成立共犯实施的基本犯罪行为,而对于基本犯罪 行为以外的加重结果则不应承担责任。理由如下:一是共谋人对加重结果无罪过。 共谋人对基本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是基于其参预了事先的共谋行为,共谋行为与 共同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共谋人对基本的犯罪行为具有罪过。但共谋人 的事先共谋仅限于基本的犯罪行为(如果共谋共同正犯事先对加重结果有一定预 期,并商议过应对措施,则另当别论),并未涉及到对加重结果的预谋。因此, 依据“罪过与行为同时存在”这一现代刑法理论公认的命题,共谋人不应对加重 结果承担责任;二是共谋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共谋行为仅限与共同 犯罪的基
5、本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重结果是实行行为造成的。依据结果加重 犯相关理论,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笔 者认为,因为实行犯的过失而使共谋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加重 结果应当仅由实行犯独立承担,这也是责任自负原则的具体体现。结合本案来看,李某与张某共谋实施抢劫行为,尽管李某因为胆怯而未参预 实行行为,但张某最终实施了抢劫行为,依据共谋共同正犯理论,李某仍然应当 构成抢劫罪(既遂)。然而,李某与张某共谋的只是基本的抢劫行为,并未涉及加 重结果(如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因此,李某仅应对基本的抢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加重结果不应承担责任,即李某构成抢劫罪(
6、既遂),但只能在3-10年有期 徒刑的幅度内进行处罚。(1 .片面共犯问题。2 .特殊身份的主体与无特殊身份主体的共同犯罪问题。共同犯罪的认定如何准确的认定共同犯罪,必须准确地把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与单独共 同行为一样,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符合共同行为构成为前提,即“二人以上”必 须是符合共同行为主体要件的人;“共同故意”必须是符合某种共同行为主观要 件的故意;“共同行为”必须是符合某种共同行为客观要件的行为;如此等等。如 果其中之一不符合共同行为构成要件,就不是共同行为行为,也就无所谓共同犯 罪了。所以,从共同行为构成要件的意义上说,共同犯罪并没有什么特殊性;共 同犯罪的特殊性,表现在各个行
7、为人的共同行为故意与共同行为行为的“共同” 这一点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 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我国1997年刑法第25条对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概念)作了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1款)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 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 2款)基于刑法理论对共犯概念的分析以及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构成共同 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 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指共同犯罪这一特殊的犯罪形态成立时所必须具
8、备的法定条件,它揭示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根据刑法规定,共同 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同时 具备)一、必须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即二人共同故意犯罪时便可成立共同 犯罪。“二人”是最低要求,至于“以上”至多少人,则并无限制。但这里的“二 人以上”不是泛指一切人,而是必须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就自然人而言,必 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由于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某 些犯罪的主体,故两个以上的单位以及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的犯罪,可能构成 共同犯罪。根据上述条件以及刑法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以下几点特殊值得注意:一是两个已
9、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一个已满16周岁的人与一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共同故意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之罪 的(即八类犯罪),才成立共同犯罪。实施此外之行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二是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另一个没有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三是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 不成立共同犯罪。二、必须有共同故意(一)、共同故意的含义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故意”是犯罪的故意;“共同”具有 “相同”和“合意”两个方面的含义。“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
10、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 犯人之间具故意思联络。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 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翼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相同的犯罪故意, 则指各共犯人均对同一罪或者同几个罪(共同犯数罪时)持有故意,而且这种故意 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彻底相同。就 故意的形式而言,双方均为直接故意、双方均为间接故意以及一方为直接故意 另一方为间接故意时,只要是同一犯罪的故意,皆可成立共同犯罪;就故意的 具体内容来说,只要求各共犯人具有法定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 具体内容不 彻底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例如,实行犯与教唆犯的故章,在
11、具体内容上就有差异,但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 犯人主观上相 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 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故意必须是有相同的故意。数人同租一只船走私,有的走私毒品, 有的走私香烟,各是各的犯罪意图和利益,不是共同犯罪,如数人共同伤害他人, 其中有人产生杀人故意,将被害人杀死的,其他人只在伤害的范围内承担罪责, 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共同犯罪的故意必须是相互沟通。如果二人以上在同时同地加害同一对象, 但无意思联络的,不认为是共犯。如二人不约而同在一个仓库中盗窃,没故意思 联络的,不认为是共犯。但是,通常这只是针对共同实行犯即
12、共同正犯而言的。 对于匡助犯而言,片面的共犯是可以成立的,例如,甲某知道乙某要谋杀丙某, 同时自己也记恨丙某,希翼能借乙某之手杀死丙某。因此,主动提出把自己的猎 枪借给乙某,结果乙某使用甲某的猎枪将丙某杀死。但乙某却并不知甲某借枪的 真实意图,就乙某而言不存在与甲某构成共犯的问题,但是,甲某故意匡助乙某 杀人,可以构成甲某的共犯(匡助犯)。对甲某可以按故意杀人罪的匡助犯定罪处罚。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车主、乘客、单位的主管人员指使肇事司机逃 逸致被害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里承认过失犯罪共犯的存在, 只是特例。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是在事先,即预谋(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
13、 也可以在事中即在犯罪过程中,这被称为无预谋(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但是, 如果是在犯罪既遂以后才知道犯罪事实,表示赞同的,不认为共犯。例如,甲乙 二人共同盗窃,甲拿着窃取的赃物先行离去,乙随后又放火销毁罪迹。如果甲乙 就It匕放火行为事先没有预谋,是乙单独行事。乙事后告知甲某放火之事,甲表示 赞同的。不能认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在他人既遂后提供匡助的,不认为是共犯。 例如,甲某盗窃归来,途中偶遇乙某,请乙某帮忙提拿赃物,乙某帮忙拿赃物的, 不是共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方式没有特殊的限制。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 示的;可以通过语言文字表达也可以通过身体姿式、面部表情、眼神等表达。值 得研究的是
14、“片面共犯”。片面共犯是指参预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 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则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片面共犯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一是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 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例如,乙正欲对丙实施强*行为时,甲在乙不知情的情 况下,使用暴力将丙打伤,乙得以顺利实施*淫行为。*二是片面的教唆,即被 教唆者没故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况。例如,甲将乙的妻子丙与他人通*的照片 和一支枪放在乙的桌子上,乙发现后即将产生杀人故意,将丙杀死。*三是片面 的匡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匡助行为。例如,甲明知乙正在追杀 丙,由于具与丙有仇,便暗中设置障碍物将丙纤倒,
15、从而使乙顺利地杀害丙。对 此如何处理,中外刑法理论上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有人否认片面共犯的概念, 认为片面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有人肯定片面共犯的概念,认为所有片面共犯都 成立共同犯罪;有人只承认部份即片面教唆犯与片面匡助犯;有人仅承认片面帮 助犯,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的匡助犯。匡助人或者暗中相助人与被匡助人是否构成共犯?在暗中相助的情况下,因 为(从暗中匡助者方面)惟独单向的意思,没有来自被匡助人的双向意思联络,所 以是单向的共犯。甲看见乙在追杀自己的仇人丙。甲看乙总是追不上,就暗中给 丙设了一个绊,结果使乙得以追上并将丙杀害。甲的行为不是共犯。理由就是双 方没故意思联络。对这个问题有争议
16、,比较合理的说法是,对乙而言,不知有甲 暗中匡助,自然不存在与甲构成共犯的问题。但是对于甲而言,明知乙在杀人, 暗中提供匡助,有单方参预犯罪的意思,可以按乙的共犯对待。(二)、没有共同故意的情形根据“共同故意”这一条件的要求,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1)共同过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之所以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 的社会危害性,在于它是基于共同犯罪故意结成的犯罪活动的整体。而过失犯罪 的特点决定了共同过失犯罪不可能具有共同犯罪所要求的那种整体性。共同过失 犯罪时,只要根据各人过失犯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即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论 处(参见刑法第25条第2款)。但是,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场合
17、例外。(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如看守所值班武警擅离 职守,重大案犯趁机脱逃。前者为过失,后者为故意,客观上虽然有一定联系, 但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意(过失)行为与无罪过行为,更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值 班武警可以构成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罪;乙某构成脱逃罪。(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 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例如,甲、乙二人趁商店失火之机,不谋 而合的同时到失火地点窃取商品。由于二人主观上没故意思联络,故不成立共同 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同地加害同一对象的情况。如甲乙二人不约 而同进人同一商场盗窃,各干各的,这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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