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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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篇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证据清单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证据清单 一、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打算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身份证明资料。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打算主体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档案、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等。 二、 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 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如共同借款人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还应打算共同债务确认书。 2、 以抵押方式供应担保的,应打算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状况的证据; 以保证方式供应
2、担保的,应打算保证合同等证据; 以质押方式供应担保的,应打算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打算出质登记的证据。 3、借款人或担保人为公司,还应有股东会的决议。 三、 证明合同履行状况的证据 1、 证明贷款人履行合怜悯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供应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 2、逾期本息金额的计算清单 3、逾期较长,还应打算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或律师函。 篇二: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近年来,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现象越来越多。由于这种民间借贷目前尚存在很多不规范现象,因此酿成的纠纷也就不断出
3、现。 借款未出具借条的纠纷 张某为个体户,2022年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钱买房,出于亲情的考虑,张某借给亲戚10万元,对方声称半年后归还且没有打借条。随后在张某多次催要下,亲戚只偿还了2万元后便声称无钱再偿还,之后张某再去催要时亲戚更称没有向张某借过钱,让张某去上告。后张某在再次催要时私自录了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张某无法供应其他证据映证亲戚借款的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恳求。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一般都不会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不会签订特地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特别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好像会破坏挚友之间的感
4、情,也会让人产生不信任对方的错觉。所以在借款时许多状况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这样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裂开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状况下,借款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不能供应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不管关系多么亲密的挚友、还是亲戚,借款时必需出具借条(借据),写明双方的真实姓名,借款数额及详细的还款期限。最好能找个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亲戚)的人作为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见证。这样在发生纠纷后,出借方就可依据借条(借据)通过诉讼途径索要。 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纠纷 赵某向好友王某借款2万
5、元,借款时赵某主动提出肯定要给王某打借条,并说自己几乎不会写字,让王某先写好借条后自己签字,在王某写好借条后,赵某说自己的字写的不好 看,让王某帮着写上,王某没在意,就顺手替赵某书写了签名。后两家因琐事闹翻,王某索要借款遭到拒绝,提起诉讼后经法院托付鉴定,借款人赵某的名字并非本人书写,借条不真实,王某的恳求没能得到支持。 向他人借款时,依据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会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或者在他人已经写好的借据上亲笔签名、盖章(摁手印),表明借款事实。但有时也会发生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并非本人亲笔书写的状况,这种状况多出现在双方是特别要好的挚友或亲戚的场合。 在农村,部分人不会自己书写自己姓名的状况下
6、,这种状况也常有发生。从法律上讲,假如借条上的借款人姓名并非借款人亲笔书写,借条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时,即使出借人拿出借条作为证据,法院在确认并非借款人亲笔签名的状况下,也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借款的事实。 所以,借条一般要借款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并盖上手印;假如借款人因无法书写等缘由不能亲笔签名的,肯定要盖上手印,并找他人见证并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加手印,也可以让借款人在盖章的同时对双方的谈话内容进行录音,用以补充佐证,这样才能万无一失。投融贷编辑 篇三:贷款纠纷案例 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诉 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信托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问题提示:在合同当事方意思表示
7、真实的状况下,名为托付贷款合同实为信托贷款合同是否导致该合同无效?保证人是否可以借此免责?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 案 情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发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投资公司上诉称:投资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有信托贷款经营权的金融机构,有权发放信托贷款。本案中的托付贷款合同,即使实为信托贷款,也应为有效的贷款合同。材料公司承诺对此笔借款负有连带偿还责任,在借款人苏州嘉祥房地
8、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祥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时,投资公司有权要求材料公司代为清偿。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材料公司答辩称:本案中的托付贷款合同系违反法律的合同,投资公司让材料公司为这样的合同担保。已构成对材料公司的恶意欺诈。因此,材料公司不应担当保证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1013年4月1日,案外人北京市崇文区国体进口汽车配件经营部(以下简称国体经营部)与上诉人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委字(93)006号托付贷款协议书,约定国体经营部从11013年4月6日起至7月6日止,托付投资公司发放总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贷款;托付放贷的资金到期后,由投资公司向国体经营部一次付清资金
9、本息;托付贷款的对象、利率及用途未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国体经营部于4月6日存入投资公司5000万元,投资公司为此开立了整存整取大额存单,存款期三个月,至7月6日到期,月息为8.1。国体经营部于7月10日支取存款本金4000万元及存款利息12.49万元,7月13日再次支取存款本金1010万元及存款利息8101元。至此,国体经营部的5000万元存款及存款利息全部支取完毕。 11013年4月12日,嘉祥公司向投资公司提出借款申请,并于同日签订(93)农银信委字008号托付贷款合同,约定:投资公司受(93)006号协议的托付,向嘉祥公司发放托付贷款,金额500万元,用于流淌资金短期周转; 期限两个月
10、,从11013年4月13日起至6月13日止;月利率18;贷款到期时利随本清;若嘉祥公司未按期支付利息,则应按延付金额及天数,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未按合同指定的用途运用贷款,则加收50%的罚息;若不能按期归还本金,则加收20%的利息。该合同还约定,投资公司同意材料公司作为嘉祥公司的经济担保人,担保人负有连带偿还责任;若借款人未能如期偿付贷款本息及罚金时,担保人保证在收到投资公司发出的通知后十日内,无条件代其还清所欠款项。投资公司、嘉祥公司、材料公司三方均在合同书上盖章签字。材料公司还于签约同日向投资公司出具了一份不行撤销的担保函,承诺担保金额500万元,当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或部
11、分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时,担保人在收到投资公司书面通知七日内,保证无条件地归还借款人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4月13日,嘉祥公司又与投资公司共同签署一份借据,载明的借款单位、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内容与008号托付贷款合同的内容一样。投资公司于4月13日向嘉祥公司发放贷款490.64万元。嘉祥公司于同年7月17日归还投资公司101万元,此后再未还本付息。材料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投资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材料公司履行偿还本金、利息的担保义务和赔偿损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委字(93)006号协议中除了写有国体经营部托付贷款5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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