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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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园林绿化治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县城绿化事业进展,改善生态环境、奇特生活环境,增加人民身心安康,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方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在本县城、乡镇规划区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治理。第三条县建设局主管全县城镇绿化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第四条城镇绿化工作的根本任务是:搞好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治理, 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作用,为全县人民制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其次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县城绿化规划是县城总体规划的组成局部,由县建设局编制县城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变规划和
2、占用规划绿地,如确需变动,应报县建设局批准。第六条公共绿地建设治理经费按核定经费由县财政拨付;单位绿地及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绿化建设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责任单位也可筹资交由绿化治理部门代管、代建。第七条各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必需包括绿化设计,其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单位总面积的 30%,单位内部现有绿地面积低于 30%的,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展其它建设。建设单位报规划设计方案时,必需包括绿化设计方案,否则不予颁发建筑许可证。第八条建工程必需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为:一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 30%;旧城改建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改建面积的 25%;二城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
3、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 15%。三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四产生有害气体、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 40%;五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地处城乡结合局部的, 绿地率不低于 25%。第九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方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须经县建设局批准,并缴纳绿化补偿费。一绿化补偿费标准1、县城区包括城关镇行政区域,每缺 1 平方米,缴纳 800 元;2、建制镇,每缺 1 平方米,缴纳 600 元;3、建制乡,每缺 1 平方米,缴纳 400 元;4、关山管委会,每缺 1 平方米,缴纳 500 元。二
4、缴纳方法:自批准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开工前,持县建设局批准文件,按核准的数额直接向县财政局交纳绿化补偿费。三补偿费的治理和使用绿化补偿费作为县城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打算由县建设局提出,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监视使用。第十条县域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托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担当。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建设局应当监视检查,并赐予技术指导。第十一条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展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个年度绿化季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必需按有关规定撤除占用绿化用地的临时设施,清理好现场
5、,为绿化工程建设制造条件。绿化工程竣工、经县建设局组织验收,合格前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建、扩建、改建工程工程和开发住宅区工程的根本建设投资中, 必需安排绿化建设资金,金额为工程总造价的 2-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绿化需要,安排绿化经费。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绿化经费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其上级单位打算安排。第十三条沿城区道路、县城千河、北河河堤边缘地带应设置防汛、保持水土的防护林带,工业污染区外围设置隔离林带,城中心与城乡之间设置片林保护区, 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外围设置必要的保护林带。第三章保护和治理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县城绿化建设和治理的义务,有权控告、检举、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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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 园林绿化 管理工作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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