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合同法律范本及释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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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式联运合同作为运输组织形式,有的是用一种运输方式完成的运输,还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完成的运输。前者被称为“单式运输”,后者被称为“多式联运”。多式联运是最 近十余年进展起来的,实行“一次托运、一次收费、一票到底、一次保险、全程负责” 的“一条龙”效劳的综合性运输,具有独特的优越性。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的,商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承受同一运输凭证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商定地点的运输合同,如海陆空联运合同、水铁联运合同等,通常包括旅客联运合同和货物联运合同。本文章以国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为例,分析主要合同条款。多式联运合同甲方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
2、:经办人:联系 : : 乙方承运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经办人:联系 : :律师分析【条款目的】以上内容规定了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主体。【风险提示】多式联运的承运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担当承运人的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与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而是多式联运的当事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担当承运人的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与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商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商定不影响多
3、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担当的义务。【相关案例】2023 年 4 月 7 日,南京某照明器材厂甲方要托运一批照明器材到郑州,向南京港乙方提出运输要求,并提交“水陆联运货物运单”。南京港承受承运,于 4 月 10 日依据“水陆联运货物运单”,填写“水陆联运货票”一式四联,分别交有关部门。4 月14 日,托运人将货物 20 箱器材交给承运人南京港装运上船。4 月 20 日,货物到达武汉港,转由铁路部门换装承运后到达目的地。4 月 21 日,货物到达郑州后,收货人到车站验货,觉察缺少 5 箱,且一箱货物已散。收货人认为货票不符,拒绝承受,并向车站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说明缘由并赔偿损失。车站表示,货物的灭
4、失和毁损尚不知发生在哪 个区段,不应由铁路部门负责赔偿。托运人向法院起诉铁路局,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南京港务局为共同被告,并认定了原告知请的事实。经鉴定, 无法确认货物的灭失、毁损的发生区段。法院认为,南京港与原告签订多式联运合同之后,在法律地位上应当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担当责任。由于南京港不能供给托运人托付的货物有不适合运输的状况,因而,推定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南京港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律师提示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各方,在发生多式联运纠纷时,应当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诉讼主体一方。【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01 施行第三百
5、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的承运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担当承运人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07.01 施行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托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办理甲方货物多式联运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 甲方应保证照实供给货物名称、种类、包装、件数、重量、尺码等货物状况,由于甲方虚报给乙方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担当损失。货物
6、名称货物情形如下表所示:种类件数重量体积包装律师分析【条款目的】以上条款规定了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运输对象:所运货物。【风险提示】依据法律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向托运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实践中,通常有联运货票或者运单,通过运单或货票来具体填写货运状况。运单或货票由托运人填写,水陆联运货物运单记载的货物名称应与托运的货物相符,托运人必需准确地将货物的重量、体积、件数等填写在联运货物运单上。本合同后应附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标准格式的水陆联运货物合同单供参考。【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01 施行第三百一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
7、多式联运单据。依据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行转让单据。其次条 甲方应按双方商定的费率在交付货物天之内将运费和相关费用付至乙方账户。甲方假设未按商定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滞留提单或者留置货物,进而依法处理货物以补偿损失。第三条 托运货物为特种货物或危急货物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作具体说明。未作说明或说明不清的,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担当。律师批注【条款目的】以上条款是对托运人给付运输费用和托运人托运特别货物的事项的商定。【风险提示】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急物品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危急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急物品妥当包装,作出危急标志和标签,并将有
8、关危急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实行相应措施以避开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第四条 乙方应按商定将甲方托付的货物承运到指定地点,并应甲方的要求,签发联运提单。律师批注【条款目的】该条是对承运人开具联运单据的商定。【风险提示】多式联运虽涉及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但托运人只和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一份合同,只从多式联运经营人处取得一种多式联运单证,只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按一种费率缴纳运费。这就避开了单一运输方式手续多、易出错的缺点,为货主确定运输本钱和货物在途时间供给了便利。第五条 乙方自接货开头至交货为止,负责全程
9、运输,对全程运输中乙方及其代理或者区段承运人的有意或者过失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律师批注【条款目的】本条和本合同第七条共同规定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风险提示】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合同的一方与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而多式联运合同经营人再与各区段的承运人订立各区段的运输合同。在该多式联运合同中,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享有。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多式联运各个区段的承运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依据的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和他们所签订的各区段的运输合同,各区段承运人以此不得对抗托运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确实定,有两种情 况:1在发生货物毁损、灭失
10、的区段能够确定的状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规定。比方:铁路运输路段对应铁路货物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大路运输路段对应大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水路运输路段对应水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等等。2发生货物毁损、灭失的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确实定,适用合同法关于一般货物运输承运人的有关规定。依据合同法对于一般承运人的责任规定,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担当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行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担当损害赔偿责任。【相关案例】以本合同的第一个案
11、例南京某照明器材厂诉铁路局、南京港务局案为例分析本处的责任条款。就该案而言,由于南京港未能供给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有过错的证据,也未能举证证明免责事由的存在,因而应当担当责任。而且,由于不能确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发生区段,也不能适用相应的法规,如调整铁路运输和水上运输的法规。律师提示多式联运合同当事人,在实际生活中,多式联运经营人通常是以托运人的身份与各承运人签订各区段的运输合同的,也就是说,在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多式联运经营人相当于托运人的身份。不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合同,是承运人之间的内部合同,所调整的只是经营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多式联运合同
12、发生纠纷后,多式联运经营人不能以此来作为自己不担当责任的抗辩理由,仍旧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担当责任。固然,多式联运经营人担当责任之后,可以依据其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合同,解决自己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在履行多式联运合同中的纠纷。【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01 施行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与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商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商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担当的义务。第三百二十一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
13、失发生的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文章的规定担当赔偿责任。第六条 乙方对以下缘由所造成的货物灭失和损坏不负责任:1. 货物由甲方或者代理人装箱、计数或者封箱的,或者装于甲方的自备箱中;2. 货物的自然特性和固有缺陷;3. 海关、商检、承运人行使检查权所引起的货物损耗;4. 天灾,包括自然灾难,例如但不限于雷电、台风、地震、洪水等,以及意外事故, 例如但不限于火灾、爆炸、由于偶然因素造成的运输工具的碰撞等;5. 战斗或者武装冲突;6. 、盗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7. 甲方的过失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8. 罢工、停工或者乙方雇用的工人劳动受到限制;9. 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10. 非
14、由于乙方或者乙方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缘由导致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对于第 7 项免除责任以外的缘由,乙方不负举证责任。律师批注【条款目的】以上条款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免责条款。【风险提示】与归责相对应的就是免责事由。对于多式联运经营人来说,不行抗力是首要的免责事由。另外,因货物本身的缘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自身无过错、履行关心人的过失、货物利益方的过错也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免责的事由。律师提请留意的是,除了不行抗力之外的其他事由并不必定构成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免责。我国对多式联运合同实行的是严格责任,所以免责条件是在严格责任之下的免责, 归责方式是自动归责+免责抗辩,即:有免责事由的存在,并且由于
15、该免责事由导致了货物损害的发生。多式联运经营人并不需要证明其对免责事由的存在没有过错。另外,假设多式联运合同涉及国际运输,还应留意适用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时可能不同的归责原则。第七条 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乙方的责任和赔偿限额, 应当适用该区段的法律规定。假设不能确定损坏发生区段的,应当适用调整海运区段的法律规定,不管是依据国际公约还是依据国内法。律师批注【条款目的】本条规定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区段责任。【风险提示】该条款是对多式联运合同中货物消灭毁损或者灭失时责任担当的商定,具体解析见本合同第 5 条的批注。依据我国合同法第 321 条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
16、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商定,无法补充商定,可以依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而该合同范本中当事人商定的是适用调整海运区段的法律规定。第八条 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按每日 0.05%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九条 由于甲方的缘由如未准时付清运费及其他费用而被乙方留置货物或滞留单据或供给单据拖延而造成货物运输延迟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担当。第十条 合同双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合同。律师批注【条款目的】以上条款商定了多式联运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权。
17、【风险提示】通常状况下,合同一方违约即需担当违约责任。依据多式联运合同的性质,必定涉及种类不同的有关运输的法律法规。依据合同法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确实定分析见本合同前文的分析。多式联运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不得随便变更或解除。但假设合同订立后,依据需要,托运人和承运人也可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实务中,假设因自然灾难或重大事故以致运输中断或中转地点发生严峻堵塞必需紧急疏运时,交通治理部门可以统一调度安排疏导,多式联运承运人应协作执行,合同当事人应准时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相关案例】2023 年 4 月 14 日,宜兴明月公司原审原告、上诉人与北京和风公司原审被告、被上诉人签订货物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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