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能起诉第三者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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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能起诉第三者吗篇一:婚姻介入第三者的法律处理 近年来婚外情泛滥,导致很多家庭悲剧,产生了一系列涉及社会稳定、家庭和谐和子女成长的社会问题。社会舆论将此归责于“第三者”。“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干脆导致恶性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多,影响社会安定。也破坏了传统的一夫一妻制的家庭模式。破坏了婚姻和谐更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离异家庭中的青少年犯罪比例不断攀高。本文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成因、认定“第三者”介入导致离婚如何取证和获得赔偿来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第三者”是否要担当赔偿责任等多角度作简要分析。 一 、“第三者”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把通奸、姘居行为人和造成他人婚姻家庭关
2、系裂开的人均称为第三者。笔者认为,行为人单有与人通奸、姘居的行为而缺少主观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要件,不能构成第三者。所谓第三者,是指本身有配偶,又与他人建立不正值的男女关系或本身无配偶与有配偶的一方建立不正值的男女关系,或双方各有配偶又建立不正值的男女关系,从而妨害了他人正常婚姻家庭,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的一方的行为人。而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有意破坏,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的一方,则叫“第三者”。 特征:(一)介入的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具有主观上破坏他人婚姻关系,且与之结婚的有意。假如是由于误会或受对方欺瞒,无意破坏他人婚姻关系,仅是一时冲动发生了性行为或者出于玩弄对方而通奸,则不构成第三
3、者介入。(二)介入的第三者与对方要有客观上的越轨行为。所谓越轨行为,是指超越了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男女之间的友情所许可的道德标准或者精神文明界限的行为。在此,必需指出的是有的人,甚至有的人民法院在司法文书中惯以“关系暧昧”来表达第三者介入的客观行为,把乱搞两性关系等行为含混用“关系暧昧”而代之。笔者认为,法律用语必需是严谨、精确、规范的,而“暧昧”是指看法,用意模糊;不明白。行为不光明或男女之间的不正值关系不行告人。其内涵、外延不够明确,用它作一个法律概念是不行取的,不应将其与第三者介入等同起来。(三)由于第三者介入而导致对方夫妻感情恶化,家庭关系裂开的后果。所谓夫妻感情恶化,是指夫妻之间相互冷
4、淡、疏远、厌恶、闹打,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或男方不疼子惜妻,常打骂虐待对方,毫无夫妻之情,见面出言伤人,出手打人。所谓家庭关系裂开,是指基于夫妻感情恶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彻底裂开,没有感情,关系不融洽,见面相互避开。不理不睬,互不关切,甚至常打骂虐待,漠视子女利益。否则,夫妻不行能闹离婚,因而,也不行能出现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类型:(一)感情寄予型。有些夫妻婚前感情基础不好或是婚后不留意感情的培育,冲突冲突不断,爱情渐渐消逝,这时“第三者”介入就会发生。因此,发生外遇,夫妻双方都是有责任的。(二)面对压力寻求刺激和解脱型。有些人因为工作上不顺当,压力大,或当自己的婚姻生活随
5、时间的推移而变得平淡单调时,宁愿冒着家庭裂开的危急以婚外恋的刺激与兴奋来缓解内心的苦闷和抑郁。(三)自身的道德和价值观念低下型。确定“第三者”介入是否发生的最重要的因素是自身的道德观念及价值观念,特殊是对配偶及家庭的责任感、义务感。一般而言,道德感及责任感越强的人,越不会发生“第三者”介入。而自身的道德和价值观念低下道德感及责任感差的一部分人,越会发生“第三者”介入问题。 二、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的危害性 首先,妨害家庭,危害社会。婚姻家庭中的一夫一妻关系是法定的建立在情感之上的世界上最密切的关系,一旦感情发生危机,移情别恋,转瞬间它就会变成世界上最冷漠的关系。由于第三者插足,过错方配偶对 另一
6、方缺乏爱护、温情、关切和爱惜,还有的实行过激行为酿成一系列严峻的恶性刑事案件。其次,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家庭在预防限制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特别作用,是任何社会都无法否认的。有很多单亲家庭的孩子,在缺乏暖和、关爱和平安的家庭氛围中生活成长,最终导致孩子心理的扭曲和行为的放任自流,有的甚至滑入犯罪的深渊。另外,通奸、姘居现象还可能导致非婚生子女数量的增加,这不仅破坏了我国的安排生育政策,还影响到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健康。由此可见,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高离婚率正在侵蚀着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与稳定的社会环境,影响着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而且愈演愈烈,对此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法律监管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意
7、义 消退第三者插足的社会危害性单靠道德约束难以奏效,法律监管势在必行,其意义如下:首先,有利于家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仍是社会的基础,是社会持续和稳定的发展的前提。对大多数已婚者而言,爱护婚姻爱护家庭的完整甚过爱护其他个人利益。通过法律加重红杏出墙,沾花惹草的配偶一方的法律责任,警示他们管住自己,爱惜自己的家庭,肩负起家庭的责任。其次,有利于第三者。实践中,那些打着爱情幌子插足他人婚姻中的第三者最终也是大多身受其害成为被抛弃者。所以,一旦法律得以出台,除了监管第三者泛滥挖人墙角,对第三者自身也是一种爱护,至少能刚好遏制更多尚未深化的第三者抓紧收心,保全自己。最终,有利于社会。家庭是
8、社会的细胞。当第三者以群体扩散时,便殃及到整个社会。社会道德风气被败坏,原有的伦理秩序被打乱,那整个社会就会动荡担心。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规范,双管齐下,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爱护家庭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四、“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司法认定 (一)正确相识“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概念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一种具有特定主体、特定主观有意和特定客观后果的侵权行为。首先,从主体来看,“第三者”可能是有配偶者,也可能是未婚者,但被介入者,肯定是合法配偶关系的人。介入恋爱或未婚同居者的性关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其次,从主观上,“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要有拆
9、散他人合法配偶或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卖淫嫖娼和一般的通奸,假如并不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最终,客观后果,“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实际实施了在上述目的支配下的两性关系。 (二)精神恋爱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笔者认为要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就必需是与有配偶的人发生性行为。一般的婚外恋,假如仅仅是精神恋爱,并未发生两性关系,通常不应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三)“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必需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笔者认为“第三者”介入的对象肯定是合法的婚姻家庭。假如希望介入的是违法的婚姻关系,其对象不是 合法的配偶,也是不能构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10、”的。比如说,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发生两性关系,与一般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或同性恋者发生两性关系,都不能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四)“关系暧昧”一般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关系暧昧”的确是一种妨害婚姻家庭的行为,但还未达到“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程度。因为“关系暧昧”本身处于一种当事人也无法说清晰的状况。审判实践中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双方发生过两性关系,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简单导致冤假错案。另外,对于一些模棱两可的证据,应认定为一般的“关系暧昧”,不能轻易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对待。 (五)不希望结婚的通奸一般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通奸一般都是隐私的,不肯定必定妨害他
11、人家庭。特殊是在通奸双方都不希望结为夫妻的状况下通奸,妨害家庭的可能性更小。所以,笔者认为不能一概把全部的通奸都作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对待。 (六)“第三者”被骗或胁迫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在司法实践中,假如无过错配偶控告,有确凿证据证明,其配偶的确与他人姘居,最终还要调查清晰“第三者”是否明知故犯,还是受骗上当。假如第三人是受骗上当或胁迫,根本不知道与之同居者是有配偶的人,则不能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处理。笔者认为在实际处理这种上当受骗的第三人时,应更多地制裁欺瞒者。 (七)假如离婚后接着与原配偶藕断丝连,并非以拆散他人新的合法配偶关系或与之重新结婚为目的而发生两性关系,是不构
12、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只能以一般的通奸关系对待。不过,假如再婚后不是接着与原配偶藕断丝连,而是进一步发展到姘居,出现妻妾和谐相处或试图“鱼与熊掌兼得”,仍应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处理,并予以必要的制裁。 (八)“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认定“第三者”侵害配偶权,须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违法。“第三者”对配偶权的侵害不仅表现为隐私的“情人”关系,像通奸、包二奶、一夜情等,也包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的重婚行为。首先这些行为都违反了爱护配偶权的有关法律规定。这一点目前体现在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详细来说是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敬重;家庭成
13、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同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其次,这些违法行为的方式,必需有身体上的作为,详细表现为与有配偶者重婚、同居、通奸、一夜情等的事实已经存在,双方已经发生了性关系。没有这些行为,只有纯粹的“精神恋爱”、“网恋”,不得认作为侵害配偶权的行为。2、具备损害事实。 侵害配偶权的事实,必需是使配偶权遭遇了事实上的侵害,主要表现为侵害了贞操利益,即侵害了夫妻之间应当互负忠实义务,配偶间的忠实义务主要体现在婚姻持续期间应当保持贞操,不得进行婚外性行为。任何第三人不得与配偶任何一方发生不正值性行为。配偶权被侵害的事实详细表现为:通奸,包二奶,一夜情,重婚、同居等,必需是已经发
14、生了性关系。 3、配偶权被侵害必需有因果关系。即受害方配偶权被侵害是由于“第三者”与配偶另一方发生了不正值的性关系这一事实,由于这一事实的存在干脆导致了配偶权被侵害。这个认定起来比较简单,只要有证据证明“第三者”与有配偶的一方有通奸等性行为,即可构成因果关系。4、存在主观过错。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主体主观上必需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假如“第三者”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其发生通奸等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事实上,有的配偶一方对外谎称自己未婚,以谈恋爱为名,骗“第三者”与其同居,重婚,通 奸等,此种状况下,“第三者”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不应认定其为加害方。 五、“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案件中无
15、过错方的法律救济 (一)确认客观事实的依据,无证据即无法确认事实 在婚姻家庭涉及“第三者”的案件中,多数为民事诉讼, 而刑事诉讼中的重婚案件属于自诉案件,适用“谁主见,谁举证”的民事举证责任原则。处理“第三者”纠纷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方应尽量举出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如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1、照片作为证据。“第三者”案件照片一般为当事人供应, 真实的照片作为证明通奸、姘居行为的证据具有重要作用。对当事人来说,照片要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应当留意如下几点:首先,是应以合法的途径取得。如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胁迫或利用其他非法手段强迫当事人拍摄的照片不能作为证据。其次:是不得
16、侵扰他人其他合法权利。如侵入他人住宅或擅自撞入饭店房间强行或私自拍照造成侵权;将以合法方式取得的照片恶意传播造成侵扰名誉权或隐私权。2、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视听资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的一种。视听资料是通过图像、音响等技术手段能较精确无误直观动态来再现案件事实。实践中,当事人应以合法的途径取得,不得侵扰他人其他合法权利,如侵入他人住宅或擅自安装录像设备,将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录像恶意传播造成侵扰名誉权或隐私权。3、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广泛采纳的证据形式。在“第三者”案件中证明他人有通奸、姘居行为的证人证言,应有大量证言协作其他种类的证据才能运用。在“第三者”案件由于当事人本身
17、的素养和情感因素的作用,实际生活中常有过激行为出现,引起其他侵权案件,在“第三者”案件中如何以合法的方式既取得确凿证据维护自己的权利又不侵扰他人合法权利,目前尚有争议。为此,我国法律规定,除了公安机关,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对他人非法跟踪、非法拍摄等,否则,被调查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假如造成严峻后果,调查公司还须担当法律担当。因此,在“第三者”案件中当一方可能遇到违法行为的侵害时,当事人要实行合法的形式取证、举证以爱护自身的法律权益。 (二)明确举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立了“谁主见,谁举证”的原则,而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也明确了离婚过错赔偿原则,即夫妻的一方或第三者的重大
18、过错致使婚姻关系裂开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从中我们不难发觉,在因“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的离婚案件中,作为原告的受害方不仅要对全部要件事实的存在于不存在供应举证说明,还要对举证不能担当全部的败诉风险。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第三者的相关信息以及侵权的事实往往特别隐藏和不易被发觉,那么由于无过错方个人实力有限不易收集到诉讼中所须要的全部有利证据,也就导致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为此,笔者设想:立法中有必要对类似案件运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模式,从而对过错方加以限制,对无过错方加以爱护。由于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隐秘性对无过错方的取证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因此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无过错
19、方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会实行跟踪、偷录、偷拍,甚至不惜重金聘请私家侦探等手段来收集证据。但由于缺乏法律常识,无过错方通过上述侵扰他人隐私权的手法获得的证据,常常被法院不予接受,最终依旧是难以捍卫自己的权利。如此以往,受害方配偶的损害赔偿恳求权便难以实现。笔者认为,为了平衡原告与第三者双方之间的权益,协调公民的配偶权与隐私权这一问题,应遵循“任何权利的行使都要敬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那么对于处理好以上举证责任安排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在证明责任问题上不应对无过错方的要求过于苛刻,与其他的民事案件相比,可以适当的降低其证明要求, 只要无过错方供应的证据能够达到证明事实的一般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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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 起诉 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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