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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电站项目部女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组织同步建立,协助党 组织和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提高女职工素质,促进企业 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始活动所需的经费,行政 应予以支持。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男、女职工必须实行同工同酬,女职工工资最低不能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严禁招收女童工。不得以女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其基 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改组或改制时,对能 胜任原工作的女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在提职、晋级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2、和享受其他福利方 面,应当男女平等,项目部应有计划的为女职工实施职业教 育及技术培训。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与单位女职工的比例相适应, 要选拔、培养和使用女干部。第三章、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项目部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 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 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加强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女职工委员 会要配合行政宣传女职工卫生保健及妇科病防治知识,增强 女职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严格执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严禁女职工 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在发展生产的同时,逐步改善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 对在职女职工
3、每月发放5-20元的卫生费用或卫生用品。项目部按照规定每两年应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 查,做好防治妇科病、艾滋病等工作。(六)所有女职工都参保了工程局在青海省社会保障部门为 女职工购买的生育保险。(七)女职工经期保护: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或流动作业、国家规 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暂时 调离原岗位,安排适当劳动,不能调离本岗位的,应给予二 天的休息时间,按出勤计算。对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 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给予休假。女职工孕期保护: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间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不 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
4、劳动。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 间,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 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需要进行产前检查时,所需 时间算做劳动时间。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 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 相应的劳动定额。(八)女职工产期保护: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 加产假15天;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 证的夫妻,女职工生育增加产假90天。女职工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的,3个月以下的, 产假15天;3-4
5、个月的,产假30天;4-7个月,产假42天; 7个月以上,产假90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 原定额的工作量。参加工程投保的生育保险之前,女职工孕期检查费,生育期的费用由女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产假期间必须 全额发放基本工资。(九)晚育女职工休产假时,给予男方10天的护理假。女职工哺乳期保护: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 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途中往返时间,算做劳动时间。(十一)女职工更年期保护:经地市经医疗单位证明, 患有严重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可给予照顾,暂时调 整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十二)按照水电四局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费用。(十三)女职工怀孕、生育等方面涉及到计划生育政策 的,按照国家和青海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办理。(十四)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利益,项目部行政与项目 部工会应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 就女职工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维护女职工权 益、调动女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的新路子、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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