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必考知识点 公共科目3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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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必考知识点公共科目37【考点】材料消耗定额的编制材料消耗定额的组成:1 .主要材料2 .辅助材料:直接构成工程实体,比重较小的材料3 .周转性材料:多次使用,但不直接构成工程实体,如模板,脚手架4 .零星材料:用量小,价值不大,不便计算的次要材料一、材料净用量确定方法1 .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2 .材料检验的义务如果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 部件。3 .通知和保密的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
2、时通知定 作人。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 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4 .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的义务5 .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的义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定作人的义务1 .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2 .支付报酬的义务没有约定时,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 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 .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
3、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 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相应的责任。4 .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承揽人完成工作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了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 关质量证明的,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三、承揽合同的解除(一)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 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 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二)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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