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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信用评价培训篇一:纳税信用问题探讨 纳税信用问题探讨 纳税信用是税收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是指纳税人是否主动、自觉根据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我国目前税收信用问题较多,其中纳税信用问题尤为突出,各种偷逃税案件、骗税案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等屡见不鲜,纳税失信状况严峻,因而,如何重构我国的纳税信用体系,以树立诚信纳税之风,成为当务之急。 一、纳税失信之恶果 1、扭曲了经济信息 税收的重要职能之一是供应各种税收资料经济信息,反映经济活动,为经济决策(包括税收调控决策)供应经济信息。然而,由于纳税失信,有关税收资料不真实、不精确,供应的经济信息发生了变形和扭曲,不能真实反映经济生活的实际状
2、况,不能为经济决策和税收调控供应真实有效的经济信息,使决策缺乏精确的依据。例如增值税制度及管理方法在一些地区得不到彻底执行,存在不同程度的扭曲变形,其所反馈的经济信息自然也就产生了偏差,不是原本设计的制度及管理方法内在的缺陷和应用的问题,若依此扭曲的经济信息进行的改革也就无科学性可言。 2、造成税负不公,扰乱了市场秩序 公允原则是税收原则中的最基本原则,税收制度的设计必需基于公允税负这一基本点。然而,由于纳税失信,纳税人实际税收负担实力不能充分反映,实际税收负担水平不能合理衡量,实际税收负担水平与制度设计目标脱节,使税收制度设计的公允目标成为泡影,实际税收负担不公成为必定,导致社会安排不公,从
3、而使市场失去公允竞争这一根本,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干扰了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 纳税失信使税收活动不能真正根据税收制度的规范来进行,税收制度不能真正得以实行,税收政策的既定目标就不能得以顺当实现。例如,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的财政目标和调整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目标都未能得以完全实现,究其缘由,制度的不完善是其缘由之一,但其最主要缘由并非个人所得税制度本身的问题,而 篇二:税总解读纳税信用管理方法(试行) 税总解读纳税信用管理方法(试行) 核心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方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方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信用方法的主要目的 为实行党的十八届
4、三中全会确定和克强总理在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的“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要求,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允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看法(国发2022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22-2022年)的通知(国发202221号),税务总局制定和发布纳税信用管理方法(试行)(简称信用方法),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 二、信用方法的主要内容 信用方法共六章34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信用方法制定的依据、纳税信用管理的内容、适
5、用对象、管理原则、信息化及参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原则性内容,是信用方法的基础。其次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明确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信用信息的组成、数据采集来源等,旨在统一纳税信用信息的构成和数据采集来源。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主要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的方式、年度指标得分、干脆判级的方法、纳税信用级别的设定、不参与本期评价、不能评为A级、干脆判为D级以及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形。第四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和发布的责任与时间、分级分类依法有序开放的原则、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和申请复评等事项。第五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明确税务机关根据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
6、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措施。第六章附则明确信用方法的施行时间。 三、信用方法部分条款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对象 信用方法第三条明确本方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关于管理原则 信用方法第五条明确对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客观公正指纳税信用评价主要依据纳税人税法遵从的客观记录和积累;标准统一指纳税信用评价在国税局、地税局采纳统一的评价指标和扣分标准;分级分类指区分纳税人的信用级别,规定不同的管理和服务措施;动态调整指税务机关可依据信用信息的改变调整纳税人以前年度的信用记录或者复核后调
7、整当期的信用评价结果,税务总局可依据税收政策和征 管方法的变更对全国统一的评价指标适时调整和修订。 (三)关于管理方式 信用方法第六条明确税务总局推动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尽量削减人为干预,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 (四)关于常常性指标和非常常性指标及扣分基础 常常性指标是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常常产生的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非常常性指标是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常常产生的税务检查等指标信息,主要指税务部门开展的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纳税人评价年度内常常性指标和非常常性
8、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1分扣起;非常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扣起。 (五)关于纳税信用评价周期 信用方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的相关规定,信用方法所称“纳税年度”为自然年,从1月1日到12月31日。 (六)关于不参与本期信用评价的情形 信用方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假如有6种情形之一,则不参与本期的信用评价。其中“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是指在评价年度内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是指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无主营业务收入申报的,此类情形常见
9、于筹建中、停业或者歇业的纳税人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包括税务机关立案查处尚未结案或是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情形,不包括特殊纳税调整调查。因相关部门检查(不包括特殊纳税调整)、审计或者处于复议、诉讼阶段尚未结案的纳税人,在当期评价年度内不参加信用评价,但信用方法其次十五条规定,假如所列情形解除,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税务机关应补录纳税人的信用评价结果。 (七)关于不能评为A级纳税人的情形 信用方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不能评价为A级纳税人的4种情形。第一项“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限定,主要考虑信用是长期积累的结果。经统计分析,纳税人经营存续期平均在3-5年
10、,纳税人实际经营后有一个适应期和成长期,依法遵从实力随存续时间会逐步提升。“实际生产经营期”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和申报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计算。其次项“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与本方法第三十二条对D级纳税人实行的管理措施第七项对应,是针对严峻失信行为的一项管理措施。主要考虑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是对纳税人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状况的评价,评价后对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应有肯定的持续时间。第三项“非正常缘由”是指解除纳税人正常经营,包括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状况之外的其他缘由。 (八)关于干脆判为D级纳税人的情形 信用方法其次十条明确了10种可以干脆判为D级纳税人的情形。第
11、一至四项的逻辑是:第一项指纳税人行为被法院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其次项指纳税人行为虽未构成犯罪,但由于情节较为严峻,被税务稽查部门作出“定性”处理,即使已按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也应当干脆判为D级;第三项指不论情节是否严峻,不按税务机关(包括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部门)处理结论缴纳或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都干脆判为D级;第四项指抗税和拒绝税务稽查的行为。 另外,第一项用“躲避缴纳税款”概念是与刑法连接,其次项用“偷税”概念是与税收征管法连接;明确偷税金额10万元和比例在10%以上的界线,一是参照刑法修正案(七)的有关规定,二是对纳税人行为赐予肯定的容错率。第八
12、项“有非正常户记录或由非正常户干脆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为了防范非正常户以重新注册新企业的方式来躲避税务监管,“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未根据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非正常户不但影响税收征管,而且破坏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其危害主要表现在躲避纳税义务、不按规定验销发票、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面,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加强管理力度。第九项“由D级纳税人的干脆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与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对应,是针对严峻失信行为的一项管理措施。 (九)关于不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
13、的情形 信用方法其次十一条规定了不影响纳税人信用评价的情形,其中,其次项“非主观有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据的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十)关于纳税人信用信息公开的依据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状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隐私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方法(国税发202293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
14、工作要点(国办发202212号)强调要“推动行政惩罚信息公开”,“推动公共监管信息公开”,特殊是“依法公开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驾驭的信用信息,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全社会诚信建设”。因此,信用方法其次十三条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供应自我查询服务,和其次十七条税务机关对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是有依据的。“有序开放”并非指全部主动向社会公开,纳税信用信息的发布主要有四种渠道:社会共享、政务共享、有限共享和依申请查询。税务机关将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并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须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
15、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的规定,是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相连接。 (十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复评 纳税信用管理是一项为纳税人、为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服务举措。信用方法其次十四条规定,当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对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根据本方法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中的规定,对纳税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复核。 (十二)关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措施 税务机关根据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措施,同时,根据国务院“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
16、行”的要求,A、D级纳税人还将适用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信用方法其次十九条详细规定了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第三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对D级纳税人的惩戒措施,其中第一项规定与其次十条第九项规定对应。第六项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在行政许可、政府选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的规定,参照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发起的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和国务院4月23日常务会议探讨的促进市场公允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看法精神。第七项“D级评价保留2年”的规定,主要考虑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17、是对纳税人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状况的评价,评价后对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应有肯定的持续时间 税务总局推动信用体系建设 实行“两个方法”奖惩联动 前不久,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222022年),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恳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这是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税收信用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方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方法,建立税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打造税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升级版。 北京高校教授、财税法探讨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税收信用是社会信用、经济信用的重要标尺,税务总局刚好出台“两个方法”,实行“两手抓两手硬”,体现
18、了主动作为抓落实的姿态,通过改进评价指标、缩短评价期间、应用评价结果、刚好公开税案、实行奖惩联动,税收信用体系将更加科学,在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守信激励:税收服务管理与纳税信用干脆挂钩 据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信用管理包括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税务机关将广泛采集指标,评价纳税人的信用级别,并依据实际改变予以升级或降级。 该负责人说,2003年7月17日,税务总局就制定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方法,到2022年底全国已经评定出A级信用纳税人68448户。新出台的纳税信用管理方法结合近10年来纳税信用管理状况,调整了评价指标和定级分数,
19、并将两年一评改为一年一评,增加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全面性、科学性和评定的刚好性。 据了解,作为纳税信用评级的主要信息有三项:一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从税务管理系统采集的基本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历年纳税信用记录、纳税人在相关部门以往的信用记录;二是税务内部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税务检查信息等;三是外部信息,包括评价当年纳税人在相关部门的信用记录、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的其他信息,比如从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的信息。 纳税信用按一百零一分制分为四级,90分以上、73分至90分、40分至73分、40
20、分以下的,分别为A、B、C、D级,D级纳税信用还可以依据税收违法行为干脆判级确定。每年4月,税务机关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纳税人对其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评。 新方法还确定了10种干脆判定为D级纳税信用的情形,比如存在躲避缴纳税款、躲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以暴力、威逼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供应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实惠政策的,等等。 该负责人说,纳税信用管理重在运用,信用级别干脆与税收服务管理挂钩,对于A级信用纳税
21、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公告名单,增加专用发票用量、一般发票按需领用,企业连续三年获A级信用的,将获得绿色通道或专人协办税事。评为B级信用的纳税人,对其实行正常管理,对C级信用纳税人从严管理。 若被确定为D级纳税信用,将在发票运用、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等方面受到严格审核监督,违法惩罚幅度将高于其他纳税人。税务机关还会将其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选购、获得荣誉、平安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使诚恳守信者一路绿灯,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 据了解,纳税信用管理方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
22、营并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今后税务总局还将逐步规定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方法,省税务机关将制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方法。 失信约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纳入“黑名单” 假如说纳税信用管理方法是在主动探究基础上逐步完善分类管理制度,它偏重于建立守信激励制度,作为纳税信用“黑名单”制度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出布方法则是新推行的失信约束措施。去年底,税务总局就将建立纳税信用“黑名单”制度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 2022年12月26日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提出:“探究将偷税、骗税、虚开发票税款超过肯定数额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纳入总局网站公告的黑名单,让不法
23、分子畏惧战栗,让心存侥幸者引以为戒,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篇三:纳税信用评定内容与标准 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允、公开的原则,根据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其次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
24、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状况,详细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状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运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帐号报告; 7纳税认定状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状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 2.按期纳税申报精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精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帐簿、凭证管理状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根据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依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运用、取得;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运用。
25、 (四)税款缴纳状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状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状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惩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1分,详细分值为:税务登记状况15分;纳税申报状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状况15分;税款缴纳状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状况20分。各地可依据实际状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根据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第六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 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
26、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根据税务机关处理确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惩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精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精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七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第八条 考评分在2
27、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精确率在73%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精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惩罚的; (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帐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九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躲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实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第17页 共17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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