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经济合作社产权交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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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经济合作社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产权和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促进农村各类产权公平、公正、公开交易和流转,保障农民利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943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出让主体(以下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交易机构发布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公开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第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
2、坚持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原则;(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盘活农村资源要素的原则;(三)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等价有偿,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四)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坚持耕地红线不突破,坚持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原则。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是负责全区农村产权交易的牵头单位,会同综合监管部门制订有关农村产权交易规则和交易流程。第六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区集中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平台,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
3、发布、交易组织、交易见证和协助开展政策咨询等服务。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资源局*分局等部门依法履行与农村产权交易有关的行业监管职责。第八条 各街道对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进行交易审核,并负责交易现场监管。第三章 交易范围第九条 下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可依法交易:(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权;(二)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三)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四)农村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五)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七)涉农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八)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相关产权。第十条
4、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农村产权,存在下列情况的,禁止交易:(一)直接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公益性资产;(二)产权关系不清的;(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四)合同约定期限内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其他不允许转让的农村产权。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包括承包、转包、租赁、转让、受让、入股、抵押等,可以委托经办人或者中介机构等办理交易手续。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招标;(二)拍卖;(三)竞价;(四)协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招标、拍卖、竞价等为公开交易形式,邀请招标、协议等为非公开交易形式。公开交易是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主要形式。第十二条 村级集体土地
5、、水面发包租赁面积在10亩及以上、村级集体资产租赁年租金在10万元及以上(股社分离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租赁年租金在50万元及以上)、村级集体资产转让价值在5万元及以上的产权交易,应纳入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村级集体土地、水面发包租赁面积在500亩及以上、村级集体资产租赁年租金评估价200万元及以上或资产价值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产权交易,应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凡是以价格为主要交易条件,且预估交易价格(合同总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建议通过“*区农村资产资源网络竞价云平台”公开竞价。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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