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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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行为、维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和谐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以村级集体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社区性、综合性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所有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包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社财务和会计制度。第四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坚持
2、量力而行、勤俭办事的原则,努力增加收入,搞好经济核算,降低费用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委托街道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核算和资金收付。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律主体地位和经济责任不变,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不变。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活动全面纳入“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实行数字化管理。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第六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各级关于加强村级货币资金管理的要求。为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除专职出纳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现金和存款。确因工作需要,由报账员代收代付的款项应在两日内及时结清,数额较大
3、的须当日结清。第七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实行现金存款分别核算,专职出纳负责登记办理现金存款收支业务,准确核算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账款相符;负责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凭证的保管工作;对各种有价证券应建立登记簿。第八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严禁公款私存,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调用公款。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过3000元。定期存单不准抵库,应记入存款账户。严格控制现金结算。实行小额资金开支总量控制;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将小额资金开支总量列入年度预算编制内容,并严格执行;对预算外或超总额实施小额资金开支的,必须经村(社区
4、)集体讨论同意,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第九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直补直拨机制;确须通过村社中转的,必须专款专用,在限定时间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相关当事人,确保痕迹可追溯。村社拨付给群众的收益分配、务工费、误工补贴等小额资金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个别零散现金确实无法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必须由本人签字领取。单位之间的往来、物品采购和工程款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做到支付与实际相符(中标单位、合同单位、开票单位和收款单位需保持一致)。第十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每社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需开设一般账户的
5、,应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并报街道备案。要加强对银行票据管理,在开户行预留本社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和专职出纳印章。印章必须分别保管,严禁由一人保管全部印章。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不得出借银行账户,空白支票上不预盖银行预留印鉴,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第十一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实行竞争性存放制度,可以委托区农业农村局或者街道组织公开招投标;经村级民主决策流程参与“政银共建乡村振兴”活动的,按共建协议执行。第十二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加强对村级集体资金的管理。村级集体资金不得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特殊情况确需出借的,必须经村(社区)集体讨论同意,提交社员(股东)
6、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依法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协议;出借时,必须有足够经济实力的单位(个人)作经济担保;村(社区)决议及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需有书面记录,并存档保存。第十三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严格控制债务风险。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确需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必须经村(社区)集体讨论同意,报街道审核备案,再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审议表决。股份经济合作社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其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股份经济合作社严禁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7、保。第三章 票据管理第十四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有效收入凭证。街道应建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的领用、收回专人登记和验旧领新制度,实行使用限额制,原则上使用存放1-2本,每使用完毕1本审核调换领用发放1本,收款业务量增大时,可申请适当增加使用存量。第十五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款、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第十六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支出票据,除支
8、付村干部及村工作人员报酬、股份经济合作社工作人员报酬、农户务工费、误工补贴、优抚对象补助资金、土地征用补偿款、政策性兑现资金等款项外,都必须取得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第十七条 原始支出票据必须有详细的经济业务内容、收款单位名称及印章,必须由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按规定签审;严格审核票据内容的完整性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对票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开支不合理的凭证,报账员不得收录,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第四章 财务预决算第十八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建立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应当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必须经村(
9、社区)集体讨论,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街道审核备案。第十九条 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主要包括:(一)财务收支计划;(二)固定资产购建计划;(三)基本建设计划;(四)生产经营、农业资源开发或其他投资计划;(五)收益分配计划。年度经营费用限额,务工费和误工补贴限额,外出学习考察经费等应当在年度预算中予以明确。第二十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要经常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年中,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对预算进行调整。第二十一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向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报街道审核备案。第五章 收支管理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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